青岛市食油计划供应实施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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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为保证本市食油的合理供应,节约用
油,取缔囤积投机,特制订本办法。
2. 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本市食油统一由中国油脂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市
油脂公司) 经营。凡本市业经工商登记之现有私营油商,能服从人民政府法令,自愿
申请经销食油,经市人民政府工商局批准者,须由市油脂公司委托经销或代销。
3.本办法所指油脂,暂定为可供食用之植物油,其他油类之计划供应办法,得根
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另行订之。
4.本市部队、机关、团体、学校、公私营企业、市民等食用食油一律按定量发给
购油票。公私工业所用食油,一律按标准用量发给购油票,凭票向国营零售店或经销
及代销食油之私营商店购油。购油票分为两种:白纸黑字购油票适用于工业、手工业、
熟食业及部队、机关、团体、学校、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社购用。白纸各
种彩色字购油票适用于私营企业及市民食用,及一般私营工业生产需用之零星用油用。
白纸黑字购油票只准向国营及合作社油店购买,白纸各种彩色字购油票,公私油店一
律适用。
二、食油定量供应办法
甲、食油定量规定:
1.凡驻本市之海陆空国防部队(驻郊区者在内),每人每月1.5市斤。
2.凡粮食计划供应细粮定量,每人每月不超过18市斤及12市斤者,食油定量每人
每月12两(16两一市斤,以下同)。
3. 凡粮食计划供应细粮定量每人每月不超过8市斤及市区农业户,食油定量每人
每月8两。
4.外侨之食油定量与本市人民标准同,分别按每人每月12两或8两供应。
乙、供应办法:为避免重复计算、重复供应,采取由一头供应的办法:
1.凡是部队、机关、团体、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社、公立托儿所、幼
儿园、无街道户口之随机关家属等,不论本单位有无伙食团,或上述人员是否参加伙
食团,一律由各单位编造预算经负责人审查盖章后,报市油脂公司核准,发给白纸黑
字油票,凭票购买食油。其不参加伙食团或只在伙食团只吃一顿饭或两顿饭者,由该
单位按食油定量,将相当数量的油票发给本人。
2.凡不属于上述各单位的人员,包括小学教职员工、私营工商业、私营医院诊所、
私营文化补助学校、剧团、影剧院及市民等,一律由住地派出所,依定量标准按基本
户口将白纸彩色字购油票发给居民小组,由居民小组发给各户,其中有的业户部分职
工家住郊区,市区无基本户口者,由各该业户正式向当地派出所报告,由派出所逐月
发给购油票,郊区不再发给。以上购油票发给后,其参加伙食团者,即将相应数量的
购油票,交给本单位伙食团。
3.各单位试用及代训之临时工,其属1项者,各单位按1项办法供应,其属2项者,
按2项办法供应。其余雇佣之临时工均按2项供应办法供应。
4.各兄弟国家专家、外宾、交际处招待用油,疗养院休养人员,医院伤病员,托
儿所、幼儿园儿童,按实需供应,由各有关单位报预算,经负责人审查盖章后,报市
油脂公司审核批准,发给白纸黑字购油票,凭票购油。
5.部队、机关、团体等单位召开之各种会议,或因公来本市检查工作之国家工作
人员,及机关招待所一般往来人员,探亲家属等,按实需天数折合,分别按本单位标
准预算供应。
6.为简化供应手续,并按照各单位生活水平,各部队、机关、团体、国营企业等
除按本单位实有人员,按定量预算供应外,另根据各单位不同情况,分别增加1~5%,
以照顾各单位之间来往人员的食用,有余或不足均不找补。
7.外国侨民凡在机关、学校及公私营企业工作者,不论是否参加伙食团的,由该
单位按定量发给本人油票,其参加私营企业工作,或经政府批准私人开业者,及外侨
之家属,由外事处将计划供应之办法转告各外侨,逐月至当地派出所,按人数定量领
取白纸彩色字购油票,凭票购买。
8.凡一般流动人口居住本市不足一月者,不予供应。居住一月以上者,需报经当
地派出所审查,按每人每月8两,折合实住天数,发给购油票,凭票购买。
9.节日用油,随时适当增加供应。油票发给办法,与月常用油票同。
10.本国外埠轮船,本市一般不予供应,如因特殊原因,抵达本埠需用食用油时,
报经港务局审查批准后,凭该局批准证明,由海员合作社供应,海关凭证放行。
11. 外国轮船需用食油时,按航船实际提出所需数量,海关审查批准后,凭该关
批准证明,由海员合作社供应。
三、其他用油供应办法
1.国营、公私合营工业、加工复制用油,由各有关单位,逐日编造计划,经负责
人审核盖章,报市油脂公司核批。
2.以使用食油为主要原料之私营工业、手工业、加工复制业用油,逐月编造计划,
经同业公会汇编,报市油脂公司核批。
3.熟食业用油,包括点心食品工业、餐馆业、摊贩饭食、油条业,均按第一季度
每月平均食用量核批供应。其中坐商用油由市油脂公司供应,所需数量发给同业公会,
由各该公会发给各用户。其中摊商用油,市油脂公司逐月供应,所需数量发给摊贩管
理处,由该处发给各用户。铁路餐车用油,按单程逐月编造计划,报市油脂公司核批。
上述用油,均发给白纸黑字油票,凭票购买。至于工业、手工业、加工复制业用油使
用代用品者,仍自行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但得从计划数字内扣除之。
4.其他私营工业,如机器铁工、电工、针织、纺绳、文教制品、印刷、制药、运
输等生产需用之零星油,应尽量使用非食用油类。无法使用者,由各同业公会汇编预
算,报市油脂公司核批,发给白纸彩色字油票,由各同业公会分发到户,凭票购买。
5.其他无组织非食用临时用油,如演员化妆、医治牲畜配药等,由本单位或各居
民委员会,根据需要介绍至派出所,领票购买。
四、购油票使用规定
1.白纸黑字购油票,只限至国营零售及合作社油店购买,不得至私人经销店购买。
2.白纸彩色字购油票,公私油店一律通用。
3.各种购油票,不得买卖。
4.只限当月有效,过期作废。
5.各公私油店必须凭票出售,收回之油票,必须妥善保管,并按期凭票向油脂公
司核算销量。
五、市场管理办法
1.自本市实行食油计划供应之日起,全部食用油由本市油脂公司经营,禁止私人
自由经营。凡计划供应前公私营工商业及摊贩囤有食油者,一律进行登记,听候处理。
2.为保证本市食油合理供应,严格取缔囤积投机,并不得带油出市,杜绝食油外
流。
3. 凡经批准经销食油之私营商店、摊贩,必须遵照下列规定:①不准向私人购买
食油。②必须遵照油脂公司统一规定的零售牌价出售食油,不准抬价或减价出售。③
不得囤积、拒售、套购、外运、短称、以劣充优。④不准伪造涂改购油票。⑤不准对
持白纸黑字购油票者出售。
4.食油加工厂,只准为国营油脂公司加工食油,不得自营食油(非食用油暂允许)。
5.不论生产或消费用油,必须遵照供应办法进行购油,不准随意进行购买。
六、附则
1.凡领得购油票之市民和其他单位用油户,如因事迁出青岛时,应将多余油票向
分发单位缴销;实际用油少于定量或核准定量者,应少领票少购油。
2.凡市民或单位,因故未能如期领取购油票者,得按供应办法规定向所属发票机
关申请补领之。
3.凡未在本办法规定定量内之人口,并有一定职业或证明者,得视情况临时划分
定量标准供应。
4.凡违犯本办法规定之一者,一经查明,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不同处分。
5.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之。
6.崂山郊区供应办法另订之。

一九五
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