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重新评议粮食计划和供应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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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是根据1953年12月份《青岛市粮食计划供应实施办法》为基础,结合一年
来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制定的。
第一条 评议范围的划分
一、评议范围原则: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均在一天三顿吃饭地点评议编造计划。
二、机关、团体、学校、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不论大小)的两地吃饭的职员、工
人、学生,为了避免计划重复,确定每天不论在工作单位或学校吃一顿或两顿,一律
由其工作单位或学校评议编造计划。
三、居民、摊商、小贩,分散的木瓦石匠,人力车、载客马车工人及无组织的搬
运工人等,一律在家庭评议编造计划。
四、不足三个月的临时工、代赈工、代训工,不论在工作单位吃一顿、两顿或三
顿,一律在家庭编造计划。三个月以上的按一、二两项规定分别编造。
五、甲方工作人员在乙方常住(包括有些单位不起伙食,到就近机关吃饭者),不
论在乙方吃一顿、两顿或三顿,一律由甲方评议编造计划。
六、住机关、部队、学校、国营企业的职工家属,凡在公共食堂吃饭者,其粮食
评议编造在各该单位计划内,如果自行做饭者,而又未参加街道组织者,由该单位组
织评议,行政负责人批准,但须将人数、批准计划数造表报送粮食局。
第二条 这次评议不评议粗细粮数,只根据市民劳动强度,分别大人、小孩有领
导地民主评议实需计划数,如果某一时期需要控制某种粮食时,由市财委根据分等控
制类型,本着“有啥吃啥”的原则临时确定某种类型某种粮食供应比数,由粮食部门
执行。
第三条 分等控制类型
一、甲类包括下列人员: 公私具有动力设备的工厂及公私建筑企业与现代化交通
企业(包括各机关驾驶员) 之职工及装卸、搬运工人(包括国营公司工作性质相同的工
人) 、清洁队工人、渔民、船员、大学教授、讲师、助教及相当于讲师的高级职员、
中等以上学校的教员(包括兼职教员与主任以上的职员)、高级戏剧演员、工程师及相
当于工程师的技术人员,医院的主治大夫及经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发给医师证书的中
医师、未就业的荣誉军人。
二、乙类包括下列人员: 公私企业(商店、银行、盐场、有营业执照的手工作坊)
职工家庭商店及家庭牧场从业人员,分散的木匠、石匠,运货或载客的马车工人、人
力车工人,国营农场、合作社职员,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人民警察、勤杂人员、保姆),
一般的文教卫生工作人员 (包括经政府批准开业的私人医院及诊疗所的职工,小学及
经政府批准的文化和职业补习学校与私立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助产士,图书、
戏剧、杂技、曲艺等职业工作人员),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包括相当中学程度的补习学
校学生),未就业的转业军人等。
三、丙类包括下列人员: 街道居民、公教职工家属(种植粮食的农业人员除外)、
摊商、小贩、无营业执照手工业者及手工业作坊、盐民、私有小盐田的职工、菜农、
机关及部队的家属和小孩。
四、划类当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1.兼职人员按其主要职务确定其属于哪一类。
2.凡在生产单位(如中纺、建筑公司工地) 工作的工作人员,划在该企业工人类
型;凡在管理生产单位(如房管局、建筑公司、交通公司、搬运公司)工作的工作人员,
划在机关工作类型。
3.私营工厂、 商店实际参加经营管理的厂长、经理等资方本人或其代理人,划
在各该企业职工类型。
4.所有临时工、 季节工、代训和代赈工,在工作期间一律划归乙类,停工期间
一律划在丙类。
5.年老退休的企业职工划在原工作单位职工类型。
6.工厂设立的子弟学校的教职员工,根据学校性质(中学或小学) 分别划在甲类
或乙类。
7.分散在本市区的市级机关企业直属单位的人员(如农林处、自来水厂、建筑公
司工地、电业局),按其直属上级机关的性质分别划类。
8.乙类工作人员在甲类食堂吃饭者,仍按乙类。
9.被管制分子, 按其现在从事工作的性质确定属于哪一类型,劳动队被改造人
员不划分,由公安局自行确定。
第四条 特殊情况的照顾
甲、在细粮足量供应期间,取消一切特殊照顾。
乙、在细粮控制定量供应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照顾:
1.机关、 团体、学校、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中的年老体弱及患病人员,按各单
位面粉总数增加5%,各单位自行调剂使用。私人工商业年老体弱长期有病的人员 (须
有医生证明),细粮照顾不准超过其本人需粮总数85%,不够时由其单位自行调剂,由
所在区政府粮食科审批。但无论机关、团体、学校、公私合营企业,均须减去相等数
量的粗粮。
2.市民中老年及患病长期在家养病的职工必须照顾者(有病须有医师证明) ,必
须吃细粮,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按其实需审批,但每月细粮总数不得超过25市斤,并须
减去相等数量的粗粮。
3.市民遇有婚、 丧、嫁、娶或妇女生育须要增加细粮者,如不超过50市斤,可
由居民委员会审批,如超过50市斤,需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批 (机关、团体由该单位
负责人证明)。
4.过年、过节细粮照顾:国庆节、新年、“五·一”劳动节、中秋节、端阳节的
细粮照顾临时确定。少数民族的重要节日,每人照顾细粮不超过1市斤。
5.不论从事何种职业的南方人及其家属, 习惯食用大米者,临时规定照顾大米
供应量。
6.在疗养院、 医院之休养人员和病员及公私营企业的职工营养食堂,按其实需
细粮足量供应。
7.经常有夜间值班人员,而又必须吃夜餐者(如医院夜间值班大夫及工作人员),
每人每夜增拨细粮4两, 不够时各单位自行调剂。有些工厂夜间喝饭,每人每夜增拨
小米1两。
第五条 关于市区农业缺粮户粮食计划供应的规定
一、市区农业户不再进行评议,结合统购整顿供应,每人每年 (粮食年度) 口粮
360市斤,自产粮不足部分,由国家分月供应。
二、 须国家供应的农业缺粮户,大豆每人每月不超过4市斤,面粉在控制时期,
每人每月不超过居民面粉控制数(一般的节日、年老体弱、有病、日常招待客人在内)。
细粮不控制时期临时确定。
三、关于农业户粮食调剂问题
1.农民缺某种粮食,可到指定粮店进行等量(以小麦100斤兑换玉米100斤,差价
以货币抵消)调剂。但每月只准调剂1个月的口粮。如果以其它粮食调剂大豆,每人每
月不超过4斤。如果在面粉控制期间,以其它粮种调剂面粉,不得超过居民控制数。
2.同等原粮不准调剂同等加工粮(如不准以小麦兑换面粉、以玉米兑换玉米面)。
四、农业户特殊情况的照顾
1.国庆节、“五·一”劳动节、中秋节、端阳节、春节之细粮照顾与市民同。
2.婚丧嫁娶、妇女生育需要细粮,可予照顾,审批手续与市民同。
3.亲、邻帮助修理或建筑房屋,可根据实需,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批。
以上2、3两种情况的照顾,如果统购时已经加以照顾者,则不再单独照顾,以免
重复。
五、农业户有人在本市国家机关、学校、公私企业工作或从事其它非农业活动者,
按其职业确定哪一种类型,由国家供应,但农业户的临时工,应确定为农业人口。
第六条 发证、评议、编造计划、审查程序
一、机关、团体、学校、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由粮食局发给购粮证。各单位根
据以往每人实际吃粮数,认真编造一个季度的粮食计划,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查盖章后,
交粮食局审批(以后每季编造一次),各单位行政负责人要随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如
果必须追加计划时,可报请粮食部门审批批准,如有结余于下季编造计划时,报粮食
部门扣除之。
二、私营工商业及职工,单独起伙的中西医院、诊所、私立托儿所、幼儿园和其
它社会服务业,由所在区政府粮食科发给购粮证。首先,应根据单位以往每人实际吃
粮数,提出一个季度的粮食计划,交本单位工会组织评议,提出意见 (无工会组织或
未参加组织者,粮食科直接审批) ,由所在区粮食科审批(以后每季度编造一次)。不
得浮报冒领,挪用或转售,季末有节余下一季编造计划时,报粮食科扣除之。不得匿
报,违者以违犯粮食计划供应政策论处。
三、居民、家庭商店,及同家庭一起起伙的私营中西医院、诊所、其它社会服务
业,所在区街道办事处结合派出所发给购粮证,由区政府组织居民小组评议一个月份
的计划,经居民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街道办事处批准。以后如人口无变动,逐月按
计划供应,直到下次评议为止。对于散居街道之流商浮贩,居民小组只评议其吃粮部
分,不评议其营业用粮。
四、机关、团体、学校、公私合营企业职工、来本市临时居住的家属,须自行做
饭者,这次不评议,仍沿用以前到区政府粮食科取临时购粮证的办法,供应数量可根
据临时浮住人口定量,按实有人数批给。
五、本市籍轮、帆船只属国营者,由其主管部门(如港务局的船只由港务局)根据
以往吃粮数编造一季度计划; 属私营轮船,由其主管船行或船主根据以往吃粮数,编
造一季度的计划,经海员工会渔轮商轮联合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报市粮食局批准,
以便发给购粮证(以后按季度编造计划;属私营帆船,由船主编造一个月的计划,由渔
市场交易所审批,并发给购粮证。但须将批准计划总数列表报市粮食局,以后逐月按
计划供应) 。但无论轮船、帆船不常年在船上起伙食,计划评议在家里的船员,船上
不评议计划,所需粮食用粮票解决,以免重复。
本国籍但非本港籍船员,凭原籍购粮证到指定粮店购买,如无购粮证的船只停泊
在小港者,由水上公安派出所,根据停泊或返航日期审批; 停泊大港由港务局中港办
事处审批。外国籍船只由海关审批。但审批返航所需要粮食,应照顾到可能在海上因
故延还的时日。
六、外侨粮食供应不评议,由外侨事务所结合公安局,根据以往粮食数,审批一
个月的计划,并发给购粮证。但须将外侨总共计划数列表送粮食局,以逐月按计划供
应之。
七、牲畜、鸡禽饲料供应
1. 牲畜(1) 有组织的长途运输的骡马饲料,每头每月粮食不超过180市斤,麸皮
140市斤;短途运输的骡马饲料,每头每月粮食最多不超过135市斤,麸皮210市斤。驴
子饲料,每头每月粮食最多不超过90市斤(以上粮食数内均包括豆饼)。有组织的长短
途运输马车,由运输公司服务站按实有骡马驴头数编造计划,送粮食局审批。(2) 无
组织的长短运输马车,以区为单位组成若干小组,由小组按实有骡马驴头数编造计划,
由所在区政府粮食科参照以上供应标准审批。 (3) 载客骡马每头每月供应麸皮500~
700市斤,由各区交通旅栈业公会编造计划送所在区粮食科审批。 (4) 磨坊骡马每头
每月麸皮200~250市斤,以区为范围组成小组,小组编制用粮计划,送所在区粮食科
审批。
2. 奶牛,每头每月饲料(豆饼)最多不超过100市斤。奶羊,每头每月饲料豆饼最
多不超过20市斤。国营牧场,以牧场为单位编造计划,送市粮食局审批。私营牧场及
居民喂养奶牛、奶羊户,以区的范围组成若干小组,由小组编制计划,送所在区政府
粮食科审批。
3.蛋鸡鸟禽饲料,根据以往每只每月用粮供应之(能吃土粮的鸡禽供应土粮)。国
营鸡场、农林处动物园及机关学校实验室喂养之鸟禽,由各单位编制计划送粮食局审
批。私人鸡场及喂养鸡鸭鸟禽的居民,以区为范围组成若干小组,以小组为单位编制
计划,送所在区粮食科审批。
上述饲料供应,均由审批部门发给购买证,以后除长途运输的骡马驴及公私鸡场
的饲料按月编制计划外,其余一律按季编造计划,编造审批程序同上。
第七条 供应范围: 无论粮食和饲料,均按评议前划段指定的粮店供应,以后须
调整时,由粮食局负责调整之。
第八条 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对临时浮住人口(不论居住多少日期,凡无长期户口者)粮食供应一律实行定
量: 小孩(自6周岁以下)每人每月15市斤,成年农民及其它劳动强度大者(如搬运、重
工业工人等),每人每月40市斤。城市居民及其它劳动强度不大者(如轻工业工人、工
作人员、商人)每人每月30市斤,并取消一切特别照顾(包括控制的粮种)。购买粮食,
由粮店本着“有啥吃啥”的原则供应之,如果定量不够,可买面食品补充。
临时浮住户口的计划与长期户口计划要严格分开,派出所办理临时户口手续,根
据浮住人口的浮住日期和属于哪种定量计算需粮数,填在购粮证临时增住人口栏内,
粮店分月供应之。如果浮住人口未住满原报浮住日期即离开,于退户口的同时退去粮
食。
二、机关、团体、学校、国营企业流动人口粮食供应。局、处、院、委以上,相
当于局、处、院、委的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及市公司,每月增拨最多不超过其需
用粮总数的15%。 局、处级以上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市公司,每月增拨最多不
超过10%。其需用粮数的10%(或15%)的粮食作为客人用粮,个别流动人口过多的单位,
可高于10%(或15%),于编造单位计划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上比数编造人口
流动计划,单独建立招待所的单位,可根据以往规律编造计划。
三、机关、团体、学校、国营企业等召开会议,凡本市与会人员所需粮食,一律
索取粮票,本市以外与会人员所需粮食,召集会议机关按实有人数事先编造计划,送
市粮食局审查批准供应。
四、经常在饭铺吃饭,不得评议计划,如果全户包饭吃,不发给购粮证。
五、评议后增减粮食批准权限的划分:
1.人口变动需增减粮食,由派出所负责;
2.其它原因增减粮食,一律由原审批计划的机关负责。但应严格审查,如果因为
不执行临时人口增减粮食制度(来人上报户口),或赠送他人,或将粮食作为面食出售,
或当成饲料喂鸡禽等,一律不准增加。
六、评议后吃饭人口如有移动,而又不属于户口管理范围者,一律办理粮食计划
转移条。原计划在机关、团体、学校、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的,须转移到他处,
由区政府粮食科出具转移条。出具转移条的单位,必须于发条的同时减去原计划 (粮
食科、街道办事处转移条由粮食局统一印制)。
七、在市区范围内,全户从甲地迁到乙地,持原购粮证到新址所在区粮食科划段
指定粮店供应即可,勿须办理其它手续。
八、私人工商业户及居民之基本户口,出本市不超过半月者,为了减少外出减计
划,回来增计划的麻烦,可不退粮,超过半月则应到派出所办理退粮手续。
九、为便于调剂机动各机关、团体、学校、公私营企业一个月的计划准许在本季
度各月流用,但不准一次买个半月以上的粮食,居民计划亦许超过月计划买粮,但当
月买下月粮一次不准超过半个月。
十、为防止私营粮食代销店投机捣鬼,私营代销店应建立分户卡片,群众每次买
粮数,除填在购粮证上,也要填在分户卡片上,以便在控制某种粮食时,按类计算控
制的粮种供应数量。
十一、所有在工作单位评议编造计划的人员,须回家吃饭或到他单位吃饭 (包括
因公外出及驻厂员与有些小单位不起伙食到就近机关吃饭者) 所需粮食,一律由其工
作单位向粮食部门,一次领取三个月所需数量的粮票分发之,凭票到附近粮店付款兑
粮,或到其他单位付款就餐。
第九条 粮票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一、30人以上的机关、团体、学校、公私营工商企业到所在中心粮店领取。30人
以下的机关、团体、公私营企业及居民到就近国营粮食零售店领取。
二、发票单位,按所发票面斤重填在领票单位购粮证买栏内,粮店见票付粮,后
即不再填购粮证。
三、票面斤重计分:1斤、2斤、5斤、10斤、20斤5种票面,粮种计分大米、面粉、
粗粮3种。但在面粉不控制期间,一律发粗粮票,买粮时允许等量变换面粉。
四、粮票在本市范围内通用,凭票到附近粮店付款兑粮,或到其它单位付款换餐。
五、粮票有效期为一个季度,过期作废。
六、粮票不准转借、买卖和赠馈,但本市居民到本市亲朋吃饭准许抵交粮票。
七、应爱护粮票,粮票缺残三分之一的拒换粮食。
八、应很好保管,遗失不补。
九、各粮店凭票出售粮食,要当众(买粮者)在收回的粮票上加盖戳记,并将收回
之粮票分别整理,连同各户卡片于月终一并交粮食局核算粮食销售量。
第十条 全体居民必须遵守的事项
一、必须坚决遵守国家的粮食计划供应政策和本办法。
二、必须严格遵守粮票使用管理办法。
三、不准浮报冒领,套购囤积粮食。
四、购买粮食不准转借挪用,馈赠出售,或复制成品出售。
五、不准浪费粮食,不准拿口粮喂养鸡鸭鸟禽和牲畜。
六、必须严格遵守增减粮食制度,不准人走不及时减计划,或多报人口,多报居
住日期。
七、不准重报吃粮计划。
八、不准互相包庇,应互相监督,如发现有不遵守纪律的应及时报告政府。
凡违犯本事项之一者,一经查明,应将违犯事项写在粮证违犯粮食计划供应事项
记录栏内。轻者教育,重者批评,屡教不改者,在一定的会议上予以批评或令本人当
众检查。个别情节严重者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崂山郊区供应办法,由郊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之。
二、本办法有效期到下次评议。
三、粮食计划供应的评议工作,定为一年评议一次,在执行中视具体情况,必要
时可提前或推后。
四、所有需粮行业(粮食制品、流摊浮贩在内之营业或工业用粮),这次不评议,
仍按过去办法执行,必要时由粮食局提出意见,财委批准改进之。
五、关于粮食加工、代销及餐馆面食业的管理办法,仍执行1953年12月份《青岛
市粮食计划供应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
六、关于准或不准私商自行经营的粮种,仍执行1953年12月份《青岛市粮食计划
供应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
七、关于查缉粮食走私的办法,仍按市政府1953年11月14日下达的暂行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自1955年1月1日起执行。本市过去有关粮食计划供应办法各项规定,
凡是与本办法有所抵触者,均以本办法为准,如有未尽事宜或与上级规定有抵触之处,
随时补充修正之。青岛市财委粮食办公室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廿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