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征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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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置前后,田赋主要包括地丁、漕粮与租课,另有其他附捐税,均以银两计
征。田赋正税的定额,由山东省报户部主计厘定,经厘定后基本不变。
德国侵占青岛初期,田赋按旧有税制由粮约(征税员)分区征收,并在原定额的基
础上加收5%的手续费。1900年,胶澳总督府改银两征赋为铜钱征收,由粮约征税改为
士绅征税。 土地不分等级,每亩征收32文农地税。1904年每亩增至200文,1908年增
至350文。
北洋政府收回青岛后, 废除旧制,实行赋元制。田赋正赋每亩征银元4元,其中
2.2元为国税、1.8元为地方财政收入。田赋附加为正税的2.6~2.7倍。1933年,青岛
市田赋收入法币111万余元, 为1928年的5倍,占当年总税收的20%,此后,田赋收入
每年均在100万元以上。
日本第二次侵占和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青岛地区的田赋及杂捐由征收
货币改为粮款兼收。各县抗日民主政府也按战时需要和人民负担能力征收救国公粮。
1942年,即墨县抗日民主政府制定了救国公粮的征收原则: 一是照顾军需民意,既须
保证军队民政人员的粮食供应,又须尽可能减轻人民负担; 二是使各阶层公平合理负
担,既须减轻贫苦农民负担,又须照顾地主富农,勿使负担过重; 三是奖励生产,既
须奖励农民深耕细作,多施肥料,又须使农民多种土地。同时,确定了具体的征收标
准。起征点为101斤,即每亩收成达到或超过101斤征收公粮,每亩收成不足100斤(包
括100斤) 免予征收。公粮1斤代征木柴1.5斤,地瓜5斤、花生仁1斤均折合粮食1斤。
全年每亩征收各种粮食34.5斤。1948年胶县执行山东省制定的征收办法,按农户粮田
一般常年产量,以户为负担单位,每中亩(合2.22市亩) 全年征收公粮30斤、田赋粮5
斤、 柴草粮5斤、附加粮6斤,共46斤。另外,每斤公粮附征柴草1.5斤。全县当年征
收公粮1380万斤。同年,国民党即墨县政府训令规定田赋征实数额为: 每地丁银一两
征粮75.5斤。 全县当年1~5月摊征小麦3016186斤。所征粮食主要用于供给军需和折
价支付公务人员薪俸。
青岛解放后,取消田赋和救国公粮,改为农业税征实(也叫公粮)。1949~1952年,
农业税按土地等级以率计征,依法减免,按级计算,以户为单位按人均农业收入累进
计算。以每亩收成100斤为起点,收成不足100斤不征,收成超过常年不多征,低于常
年不少征; 因自然灾害收获不足三成免征,五成以上征50%,七成以上不予减征;对困
难户,经群众评议,报区政府批准后也可免征。分夏、秋两季征收,夏季收小麦,秋
季收玉米、谷子、高粱、大豆、地瓜干等。
1953年后,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按照先征后购的原则,农业税征收与粮食统购合
并进行。1956年农村实行农业生产合作化后,农业税由农业合作社统一缴纳。1959年
人民公社化后,征收对象由合作社改为生产队,征收政策趋向稳定,青岛地区普遍执
行山东省“增产不增税”的征收政策。1971年,全国统一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
不变, 农业税征收亦随之实行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1983年,青岛市计税农田788万
亩,征收公粮1.02亿斤。
1985年, 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 农业税收制度随之改革,由征粮改为按粮食
“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核算,改夏秋两季
征收为常年征收。油料改为合同定购后,其价格也改按“倒四六”计算比例价。即四
成按原统购价、 六成按原超购价, 当年收购粮食4.94亿斤, 收购食油及油料折油
3715.88万斤。1990年,全市计税农田747万亩,农业税收为2147万元,占当年总产值
57.3亿元的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