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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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实行粮油统购统销后,青岛市粮食商业企业经营平价粮油执行国家粮油购
销政策和价格政策(主要购销价格倒挂),大多发生亏损,国家对其实行不同形式的财
政补贴。60年代以后,粮食部门开展附营业务和议价粮油经营,实现了部分利润,但
由于平价粮油政策性亏损大,国家仍给予财政补贴。财政补贴主要有: 超购粮油加价
补贴、粮油提价补贴、政策性亏损补贴、粮食费用补贴等。
超购粮油加价补贴 1960年开始,青岛市按上级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对每人每
年交售粮食超过100斤以上的部分,在统购价的基础上加价10%。1961年粮食统购价调
高以后,1962年取消了加价补贴,到1965年又恢复,超包购任务交售的粮食,按统购
价加价12%, 同时给予部分奖售物资。1966年,在普遍提高粮食统购价的同时,再次
取消超购加价补贴。 1971年再次恢复超购加价, 加价幅度为80%。 食用油脂油料自
1972年实行超购加价办法, 加价幅度为30%。1979年随同调高粮油统购价格,加价幅
度由30%调到50%。自1982年开始,加价款结算实行超购基数比例包干办法,逐级核定
必须完成的基数比例,超过包干基数部分,国家财政拨给加价款。少支出部分作为地
方财政收入,多支出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从1983年开始油脂油料改为收购总数固定
比例加价办法,分别不同品种采取不同的加价办法。收购花生油、花生果、油菜籽,
按“倒四六”比例加价(40%按统购价,60%按加价);收购棉籽、棉油按“正四六”比
例加价(60%按统购价,40%按加价)。上述两类油脂油料加价幅度均为50%。
青岛市粮油超购加价款数额,随着超购数量和加价幅度扩大而相应增加,因区划
变动 (1961年将即墨、胶县、胶南划出,1978年底又划回,1983年又增加划入平度、
莱西),加价款支付也随之变化。
粮油提价补贴 从1978年以后,粮油购价提高,销价未动,形成购销价格倒挂,
国家对价格逆差部分给予财政补贴(实际上是给粮食消费者补贴)。粮油提价补贴范围,
限于销售计划内并按统购价销售部分。补贴办法按统购价与统销价的逆差率确定补贴
率,以计划内的实销量计算补贴数,由财政部门拨给。1984年以前,由市粮食局上报
山东省粮食局拨给,1985年粮食财务体制下放后,改由山东省财政厅按粮油销售综合
补贴率计算核定, 由市财政局补贴。 1985~1990年,全市粮食系统提价补贴总数为
7.34亿元,平均每年补贴1.22亿元。
政策性亏损补贴 粮食部门经营平价粮油出现购、销价格倒挂以后,财政部门除
给予购、销价格差额补贴外,对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发生的流通费用和其他财政性支出,
企业自身无法弥补、导致经营亏损的,其亏损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1979年前实行盈
亏统算,差额部分由山东省财政厅以“退库”形式拨补。1980年后改为政策性亏损定
额补贴。1985年粮食财务体制下放后,市内各粮库由市财政局(由市粮食局统一办理)、
各县财政局对口补贴。其间,随着各单位业务量扩大,贷款利率提高,以及费用成本
加大,政策性亏损数额逐年上升,但各部门在深化企业改革中,努力增收节支,广开
经营门路,通过议价粮油、饲料、食品、粮油加工、粮油中转多种经营等,提高了经
济效益,抵销了一部分平价粮油亏损,但仍然与财政部门的亏损补贴相差很大。
多储粮食费用补贴 粮食部门多收购、多储存或库存超定额所增加的费用支出,
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主要有两项,一项是代国家储存“国家储备粮”的费用补贴,
数量较少;一项是多购超储费用补贴(平度、即墨、莱西产粮大县较多)。1983年开始,
国家按多购上交的粮食计算,每斤补贴2.2%。山东省对青岛市按核定包干购数计算,
包干数内的每斤补贴0.005元, 超包干数部分每斤补贴0.01元。1985年起改为超储补
贴。即实存的粮食超过核定的库存金额,每超过1斤补贴费用0.022元,此项费用补贴
70%~80%用于冲减各单位的平价粮油经营亏损,余者用于改善经营设施,修建简易仓
库。1985~1990年,上级拨给全市的多购、超储粮食费用补贴共3.7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