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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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青岛市的粮食财务收支同粮食管理权一样,由山东省财政厅粮食局统
收统支。在经营中发生的盈亏,直接与其进行缴拨。
1952年10月底青岛市粮食局正式成立后,为适当集中资金,保证国民经济建设的
需要,粮食企业的财务收支由市粮食局财务会计科实行统一核算,以直属企业作为报
账单位,实行费用预算核批制度。
1953~1954年间,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粮食厅指示,青岛市粮食局在全市范围内
进行了一次清产估价工作,核实了粮食企业的全部财产物资,理顺了行政管理和企业
经营合并后的管理办法,为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奠定了良好基础。随后,山东省粮食厅
把企业盈亏、折旧提取、变价收入等总额结算办法和收支缴拨、信贷资金、财务管理
等下放到各地(市)。1956年公私合营,粮油工业企业和粮店零售企业、油脂公司等先
后并入,粮食部门规模逐步扩大,为适应市场需要,粮食储存站、粮食供应站、杂品
公司、饲料公司实行独立核算,打破了由市粮食局财务统一核算的模式。1959年,青
岛市粮食企业的财务收支由市粮食局统一管理。财务体制下放后,有些地方出现管理
混乱、浪费损失严重的现象,省粮食厅又将财务管理权收回,并列入小财政预算,一
直延续到“文化大革命”前夕。
1962年后,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青岛
市粮食部门有关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和财务缴拨关系等基本上仍是高度集中的体制,
中央(省)直属企业,按年度亏损指标,分月预拨,年终结算,找补差额。同时,留给
企业部分财力,如准许企业以费用项目列支添置部分简易设施,相应提高储备能力,
改善经营条件,并由企业提取部分企业奖励基金。
1971~1978年,财务管理实行包干下放,粮食财务收支管理下放到省。青岛市执
行山东省统一的管理办法。(一)将粮食商业企业和粮油加工企业的财务渠道合并,并
将一部分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厂作为粮食商业的附属企业管理。(二)改进福利基金管
理办法,取消了企业奖励基金。(三)提取部分固定资产折旧资金使用。(四)固定资产
变价收入由市粮食局统一用于工厂更新改造。(五)粮油加工企业可办理小型技术措施
借款,以实现的超计划利润抵缴。(六)商业企业简易建筑费符合规定开支标准,即可
在商品流通费中列支。
1979年,青岛市粮食部门在财务管理方面做了多项改革。一是划小核算单位,实
行粮管所独立核算。市粮食局组织财会人员到外地参观、学习经验,然后举办培训班。
1979年5月1日对全市三县一区(即墨、胶县、胶南、崂山区)的粮食管理实行了经济独
立核算,充分调动了基层单位的积极性。二是财政补贴与企业盈亏分为两条线。根据
上级规定对提高粮油统购价所增加的支出和超购加价支出上报山东省粮食厅的由财政
补贴,不列入企业盈亏。三是实行政策性亏损,实行全额补贴的办法,即按粮油销售
量与储存量分块计补,由省核定补贴率,再向各县分类核定。政策性亏损政策一直延
续到1988年。四是实行利润留成办法,扩大企业自支权,使企业的财力与效益挂钩。
在留成比例上,分别粮食商业、粮油工业、运输企业、议价经营企业。对食品熟食经
营、饲料经营和其他多种经营也采取了不同留成比例进行核定,多种不同形式的经营
责任制在企业中陆续实行。另外,对劳务性行业,还实行了超定额计件工资、联产联
销计酬等制度,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同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联系起来,促进效益
不断提高。
青岛市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后,财务管理体制由省下放到市,财政拨补由山东
省财政局移交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平价粮油经营仍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办法。
粮油加工企业、饲料加工和粮店经营全部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议价经营和运输企业利
润留成比例放宽到不高于40%。 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粮油工业按5.5%、粮食商业企业
按4.5%综合折旧率提取,市粮食局控制部分用于全市调控。但简易建筑费仍由山东省
粮食局统一管理使用。
粮食财务体制下放到县以后,粮油亏损定额补贴不足,粮油购价提高、销价不动
的价差补贴不到位等因素致使粮食企业财政欠拨补贴形成“挂账”,且挂亏越来越大,
至1990年全市财政欠拨(挂账)已达4638万元,企业负担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