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粮油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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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青岛的城市人口骤增,铁路尚未修通,面粉、大米由海上运输而来,
粮食销售范围狭窄,竞争较少。德国侵占青岛时期,每年有三分之一的德军换防,新
来的军人以欧洲的物价水平为标准消费。青岛物价普遍高于其他城市,食品价格比上
海高15%左右。 1912年,小麦每担4.40元(银元,下同),花生仁每担5.10元,花生
油每担11.00元, 豆油每担9.00元,面粉每袋(50磅)2.20元。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
后,粮油价格上涨。1922年,面粉每袋2.80元,花生油每担14.40元,豆油每担14.50
元。
北洋政府收回青岛后,粮油价格继续上涨。1928年,小麦每担6.00元,大豆每担
6.45元,高粱每担4.00元,二等大米每包(150斤)15.00元,面粉每袋(49磅)3.20
元,花生仁每担14.50元,花生油每担27.60元。1932年,青岛市面粉共有23种不同品
牌,产地有美国、日本、朝鲜、澳大利亚、香港和国内各省。价格最贵的是澳大利亚
产的“天王牌”面粉,每袋6.26元;最便宜的是上海产“红财神牌”面粉,每袋2.12
元。小麦每担5.00~10.00元不等。大米最贵的是日本产的每包18.00元,最便宜的是
温州产的每包6.00元。1933年,青岛市近郊农业丰收,粮价暴跌,芝麻、高粱、黄豆
的出口价格跌至4~5成。是年8月,每担花生仁降到7.00元,12月份继续降至4.85元。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正值青岛地区粮荒严重,市内粮食日趋紧张,物价飞
涨。
1945年日本无条件投降后,南京国民政府曾实行粮食限价,青岛市因交通受阻,
粮油来源困难, “难民”大批涌入城市,粮价飞涨,法币、金圆券迅速贬值,1万元
只能买1斤锅饼,买1袋面粉需半面袋钞票。粮商乘机囤积居奇,一天当中,上午、下
午两次行情。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 市粮食公司和粮食处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价格,掌握
粮油来源,控制粮食市场。当年农村公粮征收实物,以小麦为基数,其他粮食按此比
例折合定斤。市粮食公司全面掌握粮食价格,及时挂牌公布,购销粮食价格随行就市,
灵活掌握,一般购价低于销价,月份不同,价格不一,没有常年固定统一价格,销价
随购价的高低而变化。1952年,物价稳定,物价指数浮动较小。
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后,国家全面控制了粮油的收购和销售市场,粮油价格开始
稳定。青岛市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粮油价格管理权限进行划分。统购
统销价格归中央和山东省掌握的品种为: 粮食类有小麦、玉米、高粱、谷子、稻谷、
黄豆、黑豆、绿豆、红小豆、白小豆、豇豆、黍子、稷子、地瓜、地瓜干、草大麦、
米大麦、荞麦、大豌豆、小米、中等粳(籼)大米、标准面粉、富强牌面粉(精粉)、
高粱面、黄豆面、小米面、玉米面以及麸皮等。油脂类有花生仁、花生果、花生油、
花生饼、豆油、豆饼、芝麻、芝麻油、油菜籽、蓖麻籽、蓖麻籽油、蓖麻饼、桐油、
西洪桐油、原棉油、卫生油、棉仁饼等。在山东省管理范围以内的品种和市场,价格
调整必须取得山东省粮食厅批准;在山东省管理范围以外的品种和市场,价格需要调
整时,由市粮食局提出调整意见,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备案、粮食
均依质论价,青岛市粮食论价标准规格中,中等标准的水分含量:瓜干为12%,谷子、
黍子、 稷子、小米为13%,小麦、草大麦、米大麦、大豌豆、高粱、豇豆、绿豆、红
小豆为13.5%,荞麦、玉米、大豆为13.5%~14%;中等标准的杂质含量:小麦为0.5%,
其余均为1%;饱满程度: 小麦、草大麦、米大麦、大豌豆、高粱、豇豆、绿豆、红小
豆、玉米、大豆的饱满籽粒为90%~95%,谷子、黍子、稷子出米率为70%~77%。在入
库前,粮食部门选出统一的标准粮样,作为论价的实物标准。
1953年,青岛六种主要粮食(小麦、小米、玉米、高粱、谷子、大豆)平均每斤
的统购价格为0.098元, 统销价格为0.1015元,购销差率为0.36‰,平均每斤销价高
于购价0.0035元。此后个别粮食品种价格虽有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大。1958年,根据
山东省粮食厅的指示,对个别不合理,且有碍工农业生产发展的几种粮油价格作了适
当调整: 大豆的统购价上调3%;豇豆统购价上调8%;红小豆统购价上调6.6%,统销价
格未变动; 明吉豆统购价上调18.1%,统销价上调4.1%;蓖麻油收购价上调6.7%,销
售价上调5.47%。 直到1960年,青岛的粮油价格基本是购价低于销价,粮食购销价格
属正挂时期。
1961年,青岛市农业受灾严重,粮食产量大幅度下降。为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
发展,青岛市六种主要粮食统购价格由平均每斤0.0918元调整到平均每斤0.1068元,
提高0.015元,提高幅度为16.3%,而统销价格未动,粮食购销价格第一次形成倒挂。
1962年8月, 为避免有关购销作价执行上的混乱现象,青岛市粮食局根据历年来
山东省及青岛市规定的有关粮油购销作价办法,对有关购销作价作出规定。对种子收
购供应作价: 救灾备荒种子,按当地一般商品粮的统销价依质论价收购,供应时按其
统购价加10%的管理费用作价供应; 一般油料种子的供应,仍按当地同等质量的统销
价减3%的税款作为供应价格。地瓜种,按当地统销价加18%的损耗费用作为供应价格,
农民以粮食换地瓜种的作价,是粮食、地瓜均按统购价并再加18%的费用,以质论价,
找补差额作价。以粮换种,生产队以粮向农业部门兑换粮种,兑入的粮食按统购价计
算,兑出的良种按农业部门规定的良种供应价计算;兑换一般种子时,兑入的粮食按
当地同等质量的统购价格, 兑出的种子按当地加10%的费用作价差额找补。农民用粮
换花生种子的作价,兑入的粮食按统购价依质议价,兑出的花生种子按统销价减去3%
的税后再依质论价,差额找补。凡购销价格没有倒挂的粮食品种,以粮换粮票,粮食
应按统购价格收购,以粮票购粮的按统销价格供应;购销价格倒挂的粮食品种,买卖
粮食双方都执行统销价格。
1963年9月, 中央决定改变部分粮食高价收购、低价出售的状况,把对农村的统
销粮食,包括口粮、种子粮、饲料粮、借销粮、奖励粮、过头粮、周转粮和对城市工
商行业用粮的供应价格,一律同统购价格拉平,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11月份青岛市
对完成统购任务以后允许上市的19个品种确定了议购议销价格。
1965年4月, 根据山东省粮食厅和省物价局的通知,为解决供应城乡非农业人口
的粮食统销价低于供应农民的统销价、也低于统购价的不合理状况,青岛市调整了对
城市非农业人口供应粮食的价格,调整幅度与粮食统购价格拉平。青岛市六种主要粮
食价格除小麦每市斤统购价仍低于统销价0.002元外,其他粮食购销价格均拉平。

从1966年8月1日起,青岛市粮食局又将大部分粮食品种的统购统销价同时提高。
青岛市六种主要粮食(小麦、小米、玉米、高粱、谷子、大豆)的价格每斤平均提高
幅度为9.36%, 省管13个品种的统购价上调幅度在6.6%~26.58%,20多个统销品种上
调幅度为0.54%~24.72%。大豆、玉米、面粉等6个品种的调整速度城乡有所不同,市
区统销价上调3.96%~17.54%,崂山县统销价上调0.19%~18.23%;市管挂面、粳米等
6个品种的统销价格作了下调, 调整幅度为2%~11.2%,鲜地瓜等3个品种的统销价格
作了上调,幅度在1.66%~10.16%之间。
1966年9月1日,青岛市开始对部分油脂油料的统购统销价格进行调整,调整的品
种,全市不分城乡,执行统一价格,取消地区差价。调整前统购价为每100斤(下同)
花生油73.94元, 豆油72.94元,小磨芝麻油85.87元,菜籽油69.80元,蓖麻油90.58
元,油菜籽22.26元,蓖麻籽30.77元;调整后统购价为花生油77.00元,豆油76.00元,
小磨芝麻油86.00元, 菜籽油74.00元, 蓖麻油82.00元, 油菜籽25.00元, 蓖麻籽
31.00元,上调幅度最大的是油菜籽为12.31%,下调的只有蓖麻油为9.47%。调整前的
统销价为蓖麻油97.60元, 蓖麻籽39.80元,油菜籽26.16元;调整后统销价为蓖麻油
92.00元,蓖麻籽35.00元,油菜籽27.50元,只有油菜籽上调,幅度为5.12%,下调幅
度最大的是蓖麻籽为12.06%。
1971年, 青岛市对农民种植的花生和出售的油脂、油料,采取按统购加价20%进
行收购。对生产队超额完成油料收购部分,在统购价基础上加价20%进行收购。同时,
取消油的地区差价, 执行全省统一销价。花生饼、大豆饼每100斤(下同)8.20元,
棉籽饼3.20元,棉仁饼6.40元,芝麻饼6.90元,菜籽饼6.50元,蓖麻饼6.70元。
1978年,为促进大豆增产,适应国内消费和出口需要,青岛市提高大豆统购价格,
大豆同等质量的每100斤(下同) 由15.50元上调到20.00元; 黑豆由14.70元上调到
19.20元; 茶豆由14.20元上调到18.70元。豆油的统购价格不变,仍为每100斤90.00
元。大豆、黑豆、茶豆统销价格和以其为原料的各种产品的销售价格均不变。豆饼供
给生产队则每100斤由8.20元调为10.00元。同年又提高了棉籽、芝麻等的统购价格。
一等棉籽每100斤由7.20元上调为8.50元, 二等由6.00元上调为8.00元,三等由4.50
元上调为6.00元;棉籽饼的统销价格每100斤由3.20元上调为4.00元,芝麻由42.00元
上调为50.00元,原棉油由55.00元上调为60.00元,芝麻油由92.00元上调为100.00元,
卫生油由64.00元上调为69.00元。对油料、油脂继续执行超购加价法,加价部分提高
到30%。几种主要粮食的议购议销价格为:议购价每斤小麦0.27元,大米0.34元,大豆
0.40元,高粱0.18元,谷子0.19元,玉米0.19元,瓜干0.15元;议销价每市斤标准粉
0.35元,玉米面0.22元,玉米0.21元,大米0.35元,小米0.28元,瓜干0.17元,大豆
面0.46元,大豆0.42元,高粱米0.27元,高粱0.20元。
由于国家不断地理顺价格关系,粮油价格逐步上调,为减轻居民的粮食消费负担,
青岛市从1976年起,给每个职工每月补贴粮食差价0.45元。1978年10月,补贴标准提
高到2.00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粮食统购价大幅度提高。1979年夏粮统购价开始提高
20%, 超额部分再加价50%。青岛市将六种主要粮食统购价格平均提高19%,超购加价
实际等于比原统购价格提高80%。 油料统购价格也相应提高。花生仁、花生果、芝麻
平均每市斤比原统购价格提高25.9%, 超购价格比原统购价格提高88.85%;花生油、
豆油和香油平均每市斤比原统购价格提高28.22%, 超购价格实际比原统购价格提高
92.33%。粮油统购价格提高后,统销价格一律不动,形成购价高于销价,出现第二次
粮油购销价格倒挂。粮食统购价格调整后,凡是周转粮、借销粮、种子粮、奖售粮、
兑换粮、饲料粮、代农储备粮、过头粮退库八种业务实行购销同价,即购进、销出均
按购价执行。粮食副食品的销价也作了相应的调整,但供应城市作酱油、醋的麸皮、
谷糠销价不变, 其价格仍为每斤花生皮0.015元、稻壳0.015元、粗谷糠0.015元、细
谷糠0.04元、细稻糠0.05元、玉米皮0.03元。
1980年后,议价粮油经营发展较快。议销的粮油,主要用于供应非农业人口定量
的补充,供应城镇饮食、糕点行业与计划外的工业用粮、用油,并在农村市场粮价过
高的季节,有计划地销售一部分粮食、食用油或油料,平抑市场粮油价格。议购议销
的粮油价格,始终本着高进高出、购得进销得出和销有利润的原则确定。粮油议购价,
在不超过山东省最高限价内,随行就市,略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当时全市议价粮食分
为两种价格,一种为市区、崂山县定价,一种为即墨、胶县、胶南、黄岛区定价。两
种定价每斤仅差0.01~0.02元。1980年1月调整前市内、崂山的议销价格为:标准粉每
斤(下同) 0.35元, 一等粉0.41元,小麦0.30元,一等粉挂面0.47元,标准粉挂面
0.40元;其他县区(即墨、胶县、胶南、黄岛)调整前的议销价格为:标准粉0.33元,
一等粉0.42元,小麦0.28元,一等粉挂面0.48元,标准粉挂面0.40元。调整后市内、
崂山的议销价格为:标准粉0.36元,一等粉0.42元,小麦0.30元,一等粉挂面0.48元,
标准粉挂面0.41元;调整后各县(区)的议销价格,除小麦、标准粉挂面胧星嗤
其他均差0.01元。12月,调整部分议价粮油销售价格,市区与各县(区)的议销价基
本相同,每市斤花生油1.70元,豆油1.70元,淀粉0.42元,蚕豆0.44元,芝麻1.15元,
瓜干0.15元,花腰豆0.46元,豇豆0.47元,葵花籽0.70元,只有淀粉价格县(区)高
出0.01元,为0.43元。1981年,青岛市粮食局对城镇居民议销粮油季节差进行了调整:
以收获季节的议购价格来确定议销价格。如随季节的变化,议购价格的变化幅度不超
过5%,则议销价格不作调整;议购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5%,则议销价格的调整不得超
过10%。 小杂粮稀有品种及从外地购进的议价粮油,仍本着高进高出的原则确定议销
价格。
1981年8月1日,青岛市开始提高大豆、豆油的收购价格和豆饼销售价格。黄豆的
统购价每100斤由23.00元上调为34.50元, 豆油的统购价每100斤由116.00元上调为
165.00元。随着大豆价格的上调,对小杂豆的价格也作了适当调整。红小豆、绿豆、
白小豆、 豇豆、豌豆统购价平均上调30%。大豆收购价格提高后,取消超购加价,对
原粮食定购任务中的大豆部分进行调减。原定的每交售1斤大豆抵顶2斤粮食征购任务
并按折顶任务数结付加价款的办法同时停止执行。大豆、豆油统购价格提高后,对周
转、兑换、种子、奖售、饲料和农村销售部分均实行购销同价。大豆的购销价格倒挂
扩大到1倍以上。1982年,为加强市场管理,制止黑市粮油交易,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对原有议购粮油价格的品种仍执行原议购价格;对没有议购价格的品种采取按议销价
格倒扣15%的方法来确定议购价格。
由于多年来粮油价格一直是高价进、低价出的倒挂现象,每年国家财政拿出大量
资金用于粮油提价的政策性补贴。1983年,每100斤补贴额为:小麦3.10元,稻谷2.50
元, 大豆19.00元, 杂粮2.20元,薯类1.70元,豆饼8.30元,花生油25.00元,豆油
75.00元,芝麻油28.00元,卫生油15.00元,菜籽油29.00元。当年补贴的粮食类总数
达79039万斤,油脂类总数为3927万斤。
1985年4月, 根据全国物价会议精神,粮油(料)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后,同时调
整粮油购销价格,定购的粮食品种有小麦、稻谷、玉米3种,其价格三成按原统购价,
七成按超购加价,简称为倒三七比例价。具体计算方法以玉米为例,原统购价格每斤
0.117元, 超购加价每斤为0.1755元,再按倒三七计算,玉米每斤比例价格为0.1579
元。按山东省政府规定,在不突破倒三七比例价格总水平前提下,对玉米比例价格下
浮0.0019元, 定为0.156元。对小麦、稻谷、玉米按比例价格收购,实际上等于提高
价格36.66%。
粮食改为按比例价格收购后,青岛市制订了相应的政策规定: (一)供应农村口
粮、种子粮、饲料粮、水利补助粮、救灾粮和其他用粮的销售价格,一律按比例收购
价格供应;(二)供应菜农、果农的口粮、食油也按比例收购价格供应;(三)城市
工业用粮改为议销价格供应;(四)饲料粮除奶牛饲料仍按统购价格供应外,其他均
按比例价格供应。
随着农村经济政策的开放,为进一步调动农民生产和交售粮食的积极性,逐步改
善粮油定购价格偏低状况,以利于稳定粮油的生产,青岛市从1987年4月1日起执行国
家物价总局物价安排意见, 调整部分粮食、 油料收购价格,将玉米的合同定购价格
(即比例收购价, 下同)每100斤提高1.00元;粳稻每100斤提高1.75元;籼稻每100
斤提高1.50元; 谷子每100斤提高1.00元;粳米每100斤提高2.50元;籼米每100斤提
高2.14元。为有利于花生和棉籽(油)的收购,花生仁(油、果)的合同收购价,从
“倒四六”比例价提到超购价;棉籽(油)的收购价,从“正四六”比例价提到超购
价。
青岛市根据国家物价局、 商业部的通知, 自1988年4月1日起,对小麦、油菜籽
(油)的比例收购价格作了适当调整。小麦合同定购价格平均每100斤由22.63元提为
24.13元,提高1.50元,提价幅度为6.63%。小麦的合同定购价格调整后,对面粉的比
例收购价格也作相应调整,每100斤提价金额为:标准粉1.80元,特二粉2.10元,特一
粉2.50元; 油菜籽合同定购价格每100斤由46.80元提为50.40元,提高3.60元,提价
幅度为7.69%; 菜籽油的合同定购价格每100斤由137.80元提为148.40元,提高10.60
元。1989年4月1日,青岛市开始执行玉米(每100斤提高1.00元)、小麦(每100斤提
高1.50元) 、稻谷(每100斤提高5.00元)等品种的全国统一提价规定。在提高粮食
定购价格的同时,适当提高菜油(籽)、葵花油(籽)、花生油(仁)和棉籽油(籽)
的收购价格。
为了调动农民增产油料的积极性,缓解食油供需矛盾,青岛市按照国务院的要求,
1990年4月1日对油脂(油料) 的定购价格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花生油(每100斤,
下同) 提高47.10元; 精炼棉籽油提高44.50元; 毛棉油提高38.00元;菜籽油提高
49.00元; 花生仁提高19.70元;花生果提高13.70元;棉籽提高5.60元;油菜籽提高
16.60元;大豆提高10.50元;豆油提高50.00元。油饼价格也相应调整,每100斤花生
饼提为15.50元;热榨豆饼提为21.50元,冷榨豆饼提为28.00元,浸出豆饼提为19.50
元; 菜籽饼提为12.30元。油脂油料定购价格提高后,统购价格按国家规定的现行统
购价与超购价的加价比例相应提高。此次油脂、油料提价幅度是建国以来最大的一年,
对农民增产油料起到积极作用。
自粮食实行购销、调拨包干办法以来,由于粮油收购价格不断提高,各项费用不
断增加,而粮油销价长期倒挂,粮食经营亏损大幅度增加,财政负担逐年加重,粮食
财政收支难以达到平衡。为了控制平价粮油销售,防止平价粮油外流,青岛市人民政
府决定从1990年11月20日起,压缩市内五区部分行业用平价粮油的销售指标,适当提
高部分行业用粮油的价格: (一)放开酿造行业用粮,实行议价供应。(二)生产豆
腐所需大豆由统销价改按统购价供应,出售豆腐不再收取粮票。(三)奶牛饲料用粮
由统销价改按比例价供应。(四)放开部分饮食和糕点业用粮,适当提高饮食、糕点
业用油价格。生产平价大众化糕点和主食品,用粮凭青岛市细粮票按统销价供应,用
油按统购价加费用供应。其中加工油条和生产钙奶饼干用油由市粮食局核批计划,按
统销价供应;私营、个体饮食业用粮油,实行议价供应。(五)对于地方营业性招待
所、宾馆用粮油全部放开,改供议价粮油。个别非营业性单位,由市粮食局统一核定
计划,凭通用粮票供应平价粮,食油按统购价加费用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