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九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委员会青岛市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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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12月6日)
为了巩固社会主义统一市场,正确发挥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的补充作用,使城
乡物资正常交流,制止投机违法活动,以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继续巩固市场物价
的稳定。特根据国务院及山东省人民委员会的有关指示,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粮食(包括地瓜、地瓜干)、油料、棉花为国家计划收购的物资;烤烟、
黄洋麻、苎麻、大麻、甘蔗、家蚕茧、柞蚕茧、土丝、柞丝、柞绸、土布、土线、茶
叶、生猪、羊毛、羊毛绒、牛皮及其他重要皮张、土糖、土纸、桐油、楠竹、棕片、
生漆、核桃(包括核桃仁)、杏仁、黑瓜子、白瓜子、栗子、乌枣、红枣、集中产区的
重要木材、火硝、苹果、生姜、菜牛、粉菜(粉皮、粉丝、粉团)、猪鬃、肠衣、梧桐
木、废铜、废锡、废铅、镍、废钢铁、废橡胶、废轮胎、供应出口的柑桔、辣椒干、
皮张中的板皮, 集中产区的苘麻, 产棉区的估棉,中央卫生部规定的三十八种药材
(见8月22日青岛日报) 和山东省产的瓜蒌、牙皂、丹皮、太子参、木瓜、蝉退六种药
材,山东省水产局规定的十五种水产品(见青岛市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为国家统一收
购的物资。上述两类物资一律不开放自由市场。除国家指定和委托收购的单位外,其
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贩运。农民自己留用属于上述两类物资的部分农副产品
和散存在群众手中的上列各种废品,如果要出卖的时候,必须卖给国家指定和委托收
购的单位,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第二条 经营国家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物资的零售商店,由国营商业部门按计划
供应,不准自由进货;需用上述两类物资作原料的生产单位,应由有关部门按照青岛
市计划委员会平衡批准的计划供应,不得自行收购。但对手工业生产需用的某些废料
必须自行收购时,应由手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经青岛市计划委员会批准,按指定的地
点、数量和国家牌价收购。
第三条 禁止买卖粮票、布票、油票及其他凭票供应物资的凭证。
第四条 属于国营商业统购包销的工业品和手工业产品,生产部门一律不准自销;
加工订货和非统购包销的商品,在国营商业完成进货计划后的剩余部分,生产单位可
以自己销售。
第五条 不属于国家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的物资,如鸡、鸭、蛋、蔬菜和部分鲜
干果、小土副产品等,仍开放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准许自由购销,但必须在交易
市场、行栈或指定的地点进行交易,未经许可不准在场外成交。一切入场交易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遵守交易市场的各项规定。凡人场交易的物资,应酌收交易服务手续费,
手续费由买方负担。
第六条 农业社、社员和个人农民来本市出售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时,均须执有
农业合作社或当地乡人民委员会的自产自销证明,城乡贩运商贩必须持有营业证或采
购证。
农民自产自销的范围,只限于对开放自由市场的物资。农业社不得开设店铺和从
事一般商业活动。对开设粉坊、糖坊、土榨油坊者,均须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并不准动用种子、饲料、口粮,国家亦不供应原料,除在社内允许社员以少量的原料
换成品外,不准到市场上以成品换原料。禁止农业社(户)经营熟食。
第七条 凡属国家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的物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购牌
价和出售牌价。工业、手工业出售自产自销产品的价格,不论批发与零售,不得高于
国家牌价,国家无牌价的,应按主管部门审批的价格出售。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
行确定或调整价格。
第八条 自由购销的物资由买卖双方按质分等论价。如有的商品因一时供求失调,
价格涨落超过合理程度,影响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时,市场管理部门应采取议
价、限价或分配货源的办法进行管理。零售价格,凡国家有牌价的,按牌价出售,无
牌价的,按场内议价出售,并应明码标价以备检查。
第九条 外地来本市设门市、设摊和在市场上流动兜售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的企
业和个人,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严禁任何企业、小商贩和个体手工业等掺假使杂、粗制滥造、偷工减料、
以劣顶优、短尺少两、抬价压价、囤积拒售、买空卖空、抢购、套购、转手批发、偷
税漏税以及出售变质食品影响人民健康等等投机取巧、牟取不正当利润的非法活动。
取缔居问经纪活动。
第十一条 凡违犯本办法规定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得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以
警告、悔过、平价收购或责令平价出售其商品、没收其商品的一部或全部、罚款、停
业以及吊销登记证照等处分;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凡违犯本办法规定者,人民群众均有权监督检举,如检举查明属实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酌情给予表扬或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本市市场管理工作,责成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应主
动配合,并检查反映市场情况。有关国营商业部门必须加强对自由市场的经济领导,
以稳定市场物价。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正补充之。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本市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
应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