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七 青岛市人民政府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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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2月20日)
自工商界“五反”运动开始以来,全市职工、店员即以战斗姿态积极投入斗争,
大量揭发与检举奸商行贿、偷税漏税、偷工减料、盗窃国家资财(包括隐匿敌产)、窃
取国家经济情报等非法行为,并有力地反击了不法厂商威胁利诱等阴谋破坏活动,充
分表现了工人阶级的高尚品质与伟大力量。即便在运动初期尚存有不同程度顾虑的部
分老会计与高级职员,也先后投入这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伟大斗争,这就更加壮大
了“五反”斗争的队伍,并进一步加强了“五反”斗争的力量。为推动工商界“五反”
运动迅速开展,特决定:
一、本市任何工商业者凡有行贿、偷税漏税、偷工减料、盗窃国家资财、窃取国
家经济情报等违法行为者,必须老老实实向政府彻底坦白交代,并虚心接受检举,以
取得政府从宽处理。如坦白限期一过,政府决定组织包括职工、店员在内的强大检查
力量,对有非法行为的厂店逐户严加检查,并根据犯罪性质、罪恶轻重与坦白程度分
别处理。
二、在运动期间资方凡以停工、歇业、解雇、捏造谣言、威胁利诱等卑鄙恶劣手
段对待职工、店员破坏运动者,应严加惩处。
三、在运动期间各私营厂店的经理、副经理及其他主要负责人,不得隐匿躲藏逃
避运动,如有躲藏逃避者,除立即追回惩处外,其生产经营必须由该厂、店负责人员
继续维持,不得停工停业。
四、任何厂店不得烧毁、隐藏、假造或涂改与业务有关之一切帐簿表册及单据,
以备清查,违者以盗窃国家资财论罪,从严惩处。
五、在运动期间资方凡已私自宣布歇业或变相歇业,解雇或变相解雇都是非法,
一律无效;其已付出之路费、工资、解雇金、遣散费等一律不得收回,职工、店员复
业后工资照发,不得藉故或变相扣除。
六、为保障检举资方非法行为的职工、店员的工作与生活,如被检举的厂、店因
受处罚停业者由政府负责介绍工作。
七、过去资方为便于自己进行非法活动,以小恩小惠施于职工、店员,如“分肥”、
“入股份”、“额外津贴”、“多分红利”等,只要职工、店员积极检举,政府对其
所得不加追究。
现工商界“五反”运动在全市职工、店员努力奋斗下日趋展开,望我全体职工、
店员仍本以往勇敢斗争的精神与坚决积极的行动,在运动的现有基础上再接再厉,勇
猛冲击,以彻底打垮三年来资产阶级向我工人阶级及革命阵营的猖狂进攻,和扫除旧
社会遗留下的污毒。
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特此布告周告。
市长 赖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