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 青岛华商商务总会便宜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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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青岛华商商务总会。
第二条 本会以联络商情、维持商业、开通商智为宗旨,一切悉遵照部颁奏定章
程以及胶澳督署一切章程,遇有抵制情事严禁擅入。
第三条 本会公举总理一员,协理一员,董事十八员,均以界内华商合资格者选
充,惟公举总理、协理二员先应禀请胶澳督署核准方可充当。
第四条 本会应聘书记一员,专司一切公牍信件。理事一员,专司查核账目、调
查商情、经理庶务。司账一员,会中收支各款并帮同缮写各项文件。
第五条 本会分常会、特会、年会三种,常会于各星期日举行,特会凡事关紧要
迫不及待,由发起人缮具理由书呈送总理,得董事六人以上认可,即可宣布开会。年
会于每年二月初二日举行一次,会员齐集清查上年收支款项,公议本年予算表。十六
日举行一次,报告上年调查商务情形,筹商本年应办事宜,其间会内寻常事务,悉由
值日董事主办,如有紧要事件即具书送总理核办。
第六条 每次开会总协理、董事均宜齐集,由理事将应议事件排出,以次提议,
由书记摘要登记。
第七条 会议时各会员皆有决定事理之权,不得依违两可,遇有反对事项可在会
场辩论,惟不得忿争及背后私议。
第八条 开会时自总理以至各会员不得无故不到,倘有疾病及不得已之事故,可
请人代表意见,由本人给予凭信到会承认。
第九条 总协理未届任满之期如有不得已之事故自请辞职,经众开议认可,应再
举合格之人,禀请由胶澳督署核准后即禀部札委。
第十条 所议各事有与总理及诸董事有关系相涉者,本人可陈明回避,以免嫌疑。
第十一条 凡在青岛按律经商确有营业之中国商人方得入会,如庄号不在青岛而
有分支庄在青者亦可入会。
第十二条 青岛华商小本营业有不愿注册人会者听便,惟不得受本会保护之利益。
第十三条 凡为人营业欺东骗伙、居心险诈者,经本会查出公认驱出商界,并通
知各处商务总分会报告商家一律不得聘用,其营业卑污、行止有亏者亦不准入会。
第十四条 本会用款分额支、活支两项,额支由各会员公认编列予算表按月开支,
送总协理签字照行。活支用在五十两以内者,由总协理签字照支,在五十两以外者应
俟开会议决方能开支。
第十五条 本会所收各项捐款及开支数目,每届年终应列册报告,以示大众。
第十六条 本会总协理及诸董事均系殷实绅商。志在济公肩任会务,不支红奖,
如将来经费充裕,会务殷繁,可酌给车马费以示补助。
第十七条 凡在会各商如有钱债纠葛请本会理处或请本会代报地方官禀呈者,由
本人函送即行酌办,如系未经入会之商人一律不予理处。
第十八条 本会议决事件至多以五星期为限,不得积压延搁。如有必须展限者,
须将展限缘由先行布告。
第十九条 凡会中所发紧要函电,必须经全体会员议决,盖用钤记方得照发,其
寻常函件由总协理商发便可。
第二十条 凡会员中有个人发报声明或有与地方有碍各事,不得借用商会名义,
违者照违背会章声明议处。
第二十一条 凡本会调查青岛商务盈虚消长情形及所理事件,应随时报部并劝业
道查核,但先应抄录一份呈交由胶澳督署核准方可咨报。
第二十二条 本会应与济南、烟台各商务总会随时联络,以期声气相通,互相扶
助,遇有重大事件亦可协商办理,俾商务发达,共图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