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关于提倡晚婚和推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试行规定)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29&rec=82&run=13

(1964年9月11日)
市直各部门、各区(县)人委,各人民团体、各街道办事处、人民公社、工厂、企业、
学校、医院,各驻青单位:
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是有利于我国民族的健康和繁荣,有利于国家社会主
义建设的重大措施,是一项移风易俗的大事,也是一个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的重大问题。 根据上级有关的指示精神, 市委、市人委曾于1963年12月17日下达了
“关于进一步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草稿)”。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已经取得了一
些成绩和经验。为了进一步推动计划生育工作更广泛更深入地开展,特根据前段执行
的情况,将通知(草稿)补充修改为本规定,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关于提倡晚婚的规定
第一条 各单位应经常向广大青年宣传晚婚的好处,说服教育他们树立雄心壮志,
集中精力从事学习、生产和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不要过早地结婚。
结婚年龄,男子一般推迟到28岁以后,女子一般推迟到25岁以后为宜。为了有利于专
业技术人员钻研业务和适应专业的需要,演员、运动员、医务人员和工程技术、科学
研究等专业人员的结婚年龄,可比一般青年再推迟一些。
第二条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及普通高中招生时,除调干学生外,
今后一律不招收已婚的男女青年;企业、事业单位和劳动部门在招收学徒工和安排劳
动就业时,要优先录取和安置未婚男女青年。
第三条 学生、学徒工和练习生,在学习和培训期间不得结婚;对已婚的应教育
他们避孕;对已经怀孕和有哺乳婴儿的女学生、徒工、练习生,如学习上、工作上确
有困难,应劝其休学、休工或退学、退工;已婚的学生、徒工和练习生,在毕业和期
满后,应按国家需要分配工作,不以爱人关系作为分配和安置工作的条件。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过早要求结婚的男女青年,应坚
持耐心教育,使其自觉自愿地推迟结婚年龄。如经单位和婚姻登记部门说服无效,婚
姻登记机关仍应按照婚姻法规定予以登记。但不足法定结婚年龄的,一律不予登记。
第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团体单位对职工结婚用房的安排,要首先照顾晚婚
的人。房产部门亦应本此精神,处理青年的结婚用房问题。
第六条 托儿机构,对晚婚者第一婴儿要求入托者,可根据设备条件优先照顾。
关于施行四项节育手术的费用和假期待遇的规定
第七条 为了鼓励实行计划生育,凡安放避孕环、阴道隔膜、施行人工流产和男
女结扎手术时,除住院的伙食费自理外,其他挂号、住院、医疗、手术费一律不向本
人收取。具体免费办法按国务院批转的“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开支
问题的规定”和“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手术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执行。
第八条 凡施行四项节育手术的职工,经大夫证明,可在休息时间上予以适当照
顾。假期均按公假处理,不影响职工全勤和评奖。休息时间:安放避孕环1—3天,一
周之内不作重体力劳动;人工流产者10-15天,同时结扎输卵管者可休息28天;中期
终止妊娠者可休息25天, 同时结扎输卵管者可再延长5天;单纯结扎输卵管者可休息
14-21天,产后结扎输卵管者不另给假;结扎输精管者可按照不同工种与劳动强度休
息3-7天。以上假期均包括住院和手术时间在内。同时作两种手术时,按假期长的办
理。如遇特殊情况需继续休息时,经大夫证明可以适当延长假期。
第九条 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作节育四项手术的假期及工资待遇,参照本规
定执行。
关于干部、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几项规定
第十条 从1964年7月1日起,职工因生第四个孩子而增加生活困难者,不再发给
生活补助费。因过去子女多造成生活困难者,仍可适当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 凡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待遇的女职工和男职工的妻子,从1964年7月1
日起,新生的第四个孩子开始 (指实有数,已死亡者不算,再婚生育的孩子,连同再
婚前所生的归本人抚养的孩子一起计算。下同) ,其产前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
医药费一律自理。
第十二条 凡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自1964年7月1日起,从新生第四个孩子开始,
孩子入托儿所、幼儿园所需费用及患病医疗费全部自理。过去已经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的子女仍继续享受。
第十三条 凡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职工, 自1964年10月1日起,生育第四胎子女
者,不再发给生育补助费。
第十四条 对结婚、生育的棉布和絮棉的补助,应遵照1963年10月18日中央、国
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1963年9月至1964年8月棉花、
棉纱、棉布、针棉织品分配意见的报告”执行。即:“婚、丧、生育补助用布、用棉,
根据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的精神、 取消了结婚的补助和从第三胎起生育的补助 (从
1964年7月1日起实行,在1964年6月底以前出生的,照给补助);生育头胎二胎一律补
助棉布6尺、絮棉一斤”。
第十五条 为了配合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照顾施行人工流产和男、女结扎手术
者的身体健康,凭医院证明,按照商业、粮食部门的规定,给予粮食、付食品的照顾。
崂山县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农村具体情况,制定崂山县的具体规定,报市人
委批准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