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商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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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青岛华商商务总会便宜章程》中称:“本会以联络商情、维持商业、开
通商智为宗旨。”主要职责是维护会员商号的利益,初步具有了行业管理的职能。总
会每年进行商务调查,“青岛商务盈虚消长情形及所理事件”均呈胶澳督署核准后,
报清政府农工商部和劝业道查核。对会员商号商业行为实施监督和处罚。“凡为人营
业欺东骗伙、居心险诈者,经本会查出公认,驱出商会,并通知各处商务分会报告商
家,一律不得聘用”。在会商号如有钱债纠纷,可函请总会理处,或由总会代报地方
官府。总会还随时与济南、烟台各商务总会联络,“声气相通,互相扶助,……俾商
务发达,共图公益。” 德国殖民当局为了控制商务总会,一方面让商会推举人员
参加参事会(咨询机关,属民政部),一方面又明确规定商会“一切悉遵照部颁奏定章
程以及胶澳督署一切章程”,“总理、协理二员先应禀请胶澳督署核准方可充当”,
从而把商会变成了它们手中的工具。原由当局派员征收的各种税捐因屡遭抗征,改由
商务公局为其代征,税制得以推行。
1926年,青岛总商会附设商事公断处,成为处理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以息讼
和解为主旨,受商人之声请或法院之委托亦得办理清算事宜。”北洋政府以商会为筹
款工具,派捐募债、筹备军食无不倚办于商会。山东督军在从日本手中收回青岛过程
中,就从商会筹借10万银元,因此商会地位愈显重要。
1929年8月17日, 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工商同业公会法》,“以维持增进同业之
公共利益及矫正营业之弊害为宗旨”,青岛市同业公会有了较快发展。
1931年5月, 青岛总商会制定《青岛市商会章程》,从中可以看出,商会已扩大
了职能。为了适应辟为商埠、开展国内外贸易的需要,商会会务增加了关于国际贸易
之介绍及指导、参加国内外展销、筹办商品陈列所及商业学校 等事项。特别重要
的是会务还增加了关于工商业之证明及鉴定、办理商事公告、工商业之征询及通报、
工商业统计之调查及编纂等事项,明显地具有了行业管理的特征。市政当屙为顺利征
收营业税,转交商会包征,市商会专设“代征营业税办事处”。1931年10月至1935年
5月共收营业税120多万元, 商会扣佣3.86万元。在提倡国货抵制日货的运动中,青
岛市商会发挥了一定作用,先后组建了青岛国货陈列馆和青岛市交易所等,一定程度
上维护了民族商业的利益。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 为了实施战时统制经济政策, 控制中国商人经营,制定
《商会统制暂行办法》,强制同业公会或工商业者加入商会,并“认为有必要时对于
商会得指示必要之措置” 。 市商会唯命是听,组织“战时统制经济启蒙运动”,以
“达到统制经济之目的,协力完成商人战时之使命。”当时商品均为日商控制,华人
商会在日商同业组合的监督下,按其规定进行物资配售,控制商品批发和零售。
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市政当局视商会为摊派捐款的工具。1946~1947
年,秉承当局的意旨,市商会向商号摊派的捐款计有派送各种义演剧票、劳军义卖麦
粉、慰劳青年军捐款、慰劳水源地防军捐款、慰劳伤病官兵捐款、戒严汽油费、军用
物资征用摊款、代募国民党特别捐款、戡乱救国劳军捐款等21项,共计捐款231633.
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