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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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侵占时期,殖民当局为了强化殖民统治,颁布了一系列奴役中国商民、保护
殖民者权益的章程、 法令, 如《巡捕局整理地方章程》、《青岛设关征税方法》、
《征收课税章程》、《装卸存储货物章程》、《码头栈房费项规条》、《取缔商工各
业章程》等。对营业牌照的发放、各种营业规则、各项税费的征取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订立各项营业执照章程》 中规定:每季头等当铺应纳照费洋200元,饭店、茶馆纳
洋30元,拉客之车每辆纳洋3元。《订立行驶各样船只及各样领照铺户章程》中规定,
“车夫一人每拉一客至半点钟之久, 车夫受洋5分”。殖民当局还在青岛区警察署配
备营业警和食物警,监督执行各项取缔规则。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为了维护其统治,增加财政收入,1923~1928年,先后颁布
了40余项管理商业的章程、 规则,如《管理饮食物营业规则》 (1923年1月12日) 、
《管理理发营业规则》(1923年1月12日)、《管理煤油营业规则》(1923年1月13日)、
《管理火柴营业规则》(1923年1月13日)、《取缔贩卖铳炮军械火花类营业暂行规则》
(1923年1月13日)、《取缔各种营业规则》(1923年1月13日)、《酒类营业取缔暂行规
则》(1923年1月13日)、《管理牛乳营业规则》(1923年1月21日)、《管理浴堂营业规
则》(1923年1月21日)、《取缔剔骨肉作坊规则》(1923 年1月21日)、《取缔各项肉
质规则》(1923年1月21日)、《取缔药摊暂行规则》(1923年1月21日)、《管理旅店规
则》(1923年2月1日)、《旅客登记簿使用法》(1923年2月1日)、《取缔旧货营业规则》
(1923年2月23日) 、《取缔游览场所小卖摊商规则》(1923年4月9日)、《商品陈列馆
章程》(1923年5月3日)、《商品陈列馆陈列室游览暂行规则》(1923年5月3日)、《商
品陈列馆征集物品暂行规则》(1923年5月3日) 、《冰卖营业取缔规则》(1923年6月7
日) 、《清凉饮料水营业取缔规则》(1923年6月7日)、 《渔业暂行取缔规则》(1923
年6月14日) 、《取缔负贩商规则》(1923年6月22日)、《征收负贩商月捐暂行规则》
(1923年7月31日)、《典当业营业规则》(1923年8月13日)、《商贸公司追加注册暂行
规则》(1923年9月11日) 、《第一市场管理所暂行规则》(1923年10月24日)、《屠场
取缔规则》(1924年1月1日)、《取缔请领运输危险物品护 照暂行章程》(1924年4月
25日) 、 《整顿私宰私贩兽肉章程》 (1924年5月23日) 、《取缔饮食物营业简章》
(1924年7月7日) 、《发煤领煤及购煤规则》(1924年8月29日)、《商品陈列馆代售教
育用品简章》(1924年9月6日) 、《广州路商民协济会简章》(1924年9月10日)、《修
正典当业管理规则》(1924年10月15日)、《取缔荐头行暂行规则》(1925年3月17日)、
《征收渔税暂行规则》(1925年6 月)、《催征各项租费税捐暂行处分规则》(1925年
9月18日)、《取缔客栈接客暂行规则》(1926年9月)、《火酒检验所暂行章程》(1926
年11月3日) 、《重订管理理发营业规则》(1928年1月)等,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打下
了基础。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青岛市政当局严格营业税制,增加营业税率,颁
布了《青岛市营业税征收章程》、《青岛市营业税课税标准》及《商业登记暂行规则》、
《猪肉业营业规约》等。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日伪当局为支持战争,实施战时统制经济政策,先后
颁布实施了《经济取缔法》、《物资出入取缔规程》以及《营业税法》、《所得税法》、
《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等。并以命令的形式对主要物资及其价格进行管理,成立
青岛市地方物资对策委员会,直属日本驻青岛陆海军司令官监督,发布《青岛市地方
物资对策委员会规程》。棉布及其他纤维制品、机械类、机器类及金属制品、人造胶
质及制品、汽车、脚踏车、盐、火柴、粮食、医疗药品、水泥、木材、煤炭、矿油、
糖、纸、蜡烛、兵器、弹药等22类重要物资均由日本人组织的统制团体控制,“非经
呈请青岛地方物资对策委员会委员长许可,不得由青岛旧市区向特别指定之地域以外
运出”,否则将以“经济搅乱行为危害军之利益或妨害军事行动”的罪名以军律处罚
之。严重阻碍了商品流通和民族商业的发展。
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在青岛颁布实施的主要商业法规计有《公司法》、
《商业登记法》、《非常时期营利法人维持现状暂行办法》等16项。国民党发动反共、
反人民内战,封锁解放区,市政当局接二连三地发布了《物资出境管制办法》、《限
制对防区外交易》、《棉纱、棉布、生油出口、易煤换粮办法》等紧急条令,对各种
机器工具、交通器材、通讯器材、军用违禁物品、五金及制成品、电工器材、精密仪
器、机油、汽油、橡胶及制成品等主要物资加以禁运。对粮食、食盐、棉布、糖类、
医药及治疗器材、食油类、建材、肉及罐头、酒精、颜料、印刷纸类、制棉机器、菜
类及制成品、化学原料、水泥、胶鞋类、麻袋、火油、火柴等19类商品实行限运,严
格控制商品流通。市内货币恶性膨胀,物资奇缺,市场极端混乱。
青岛解放后,随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政策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计划管理 1950年,贸易部根据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
颁布了《一九五一年编订国营贸易计划暂行办法》,计划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
实行物资大调拨制度。省际、地区、各级专业公司之间的商品调拨,均按贸易部批准
的各专业总公司的计划执行。
1953年,全国执行经济核算制,开展“建站核资”工作,废止物资大调拨制度,
商品实行分级管理。商业部、专业总公司、省(市)商业厅(局)和省(市)公司都有一定
的商品分配权。从一、二级站到独立核算的批发、零售企业业务往来实行合同制。通
过定期的商品供应会,专业总公司与省公司自上而下地分配商品数量,企业自下而上
地选购品种。
1957年底,为了扩大地方管理权限,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把全部计划商品分
为中央和省(市)级两部分,允许地方对收购和销售计划有5%上下机动幅度。1959年,
市场商品供应紧张,为尽可能安排好市场,又重新加强中央的集中管理。全部商品划
分为三类,一、二类商品是计划商品,当时计250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了工业品购销形式,由长期以来实行的统购包销
形式,变为统购统销、计划收购、订购和选购四种形式。管理形式由单一的指令性计
划管理 变为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管理两种办法。1985年商业部管计划商品减为23种,
其中,指令性计划管理的有粮食、食油、棉花、紧压茶、食糖、铁丝、元钉、化肥、
农药、废钢铁等计10种;指导性计划管理的有生猪、棉布、涤棉布、中长纤维布、呢
绒、名酒、洗衣粉、胶鞋、铁锅等计13种。
商品流转计划是商业计划的核心,计划编制单位下伸到独立核算店。青岛市商业
行政部门的计划和所属商业企业的计划是统一的,企业计划要由市商业行政部门批准,
各企业计划之和等于商业行政部门的计划。编制的计划中既 包括批发商品流转计划,
也包括零售计划。计划指标主要有购进、销售、调入、调出和库存等项。另外还有接
收进口、供应出口、加工原料付出和加工成品收回等指标。
商品流转计划,有月度、季度、年度计划,月度计划由企业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
季度计划自行制订。年度计划由基层计划单位开始编报,逐级检查平衡,层层上报至
商业部。审查批准后,再层层下达到基层计划单位执行。商业部下达的年度商品流转
计划具有指令性,企业只有承担执行计划的义务。
财务管理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适应商品统一调拨,实行了贸易金库制。财务
收支计划及资金管理权限集中在全国专业总公司,各级地方公司均为实行独立核算的
企业单位,独立计算盈亏,但各项经济活动须按总公司批准的计划进行。一切买卖往
来均按计划订立合同,双方不能直接发生借贷关系和商业信用。一切现金收入均须于
当日就地缴贸易金库(人民银行代理),逐级汇总上报贸易部。一切现金支付,均需编
制财务计划,逐级汇总上报专业总公司和贸易部,经批准后,以支付通知书通知贸易
金库支付。国营专业公司以及其他国营企业之间的商品物资调拨,均由应付款部门开
具转帐支票,通过银行划拨结算。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国营商业企业推行经济核算制,大部分基层单位初步核定
了资金,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独立经营,对外签订合同,在银行开立帐户,办理
贷款和结算,实现利润就地缴库。财务管理体制上,对企业实行上级公司和市商业部
门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上级公司领导为主。资金由公司系统调拨,经营成果由公司系
统统一核算,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以公司系统为主编报审批。财务上国家对国营企业
实行统收统支,实现利润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全部上缴财政,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更新、
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等,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解决。1957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改
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扩大地方和企业的财
权,饮食、服务企业收入全归地方财政,其他商业企业利润的20%归地方财政,企业
可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从利润中提取企业奖励基金。
1958年起,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商业部只作原则规定,财务计划、会计决算由地方
审批,国营商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企业的利润按一定比例留给企业。商业流动
资金由于国家财力不足,应由财政供应的流动资金未能如数拨足,因此长期以来商业
企业流动资金绝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1959~1961年,试行流动资金统一归银行管理
的制度,国营企业原有流动资金全部转为人民银行贷款(习惯上称“全额信贷”)。对
商品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对非商品资金按定额控制使用。
1962年4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商业资金的统一管理和改进商业
利润解缴办法的决定》,商业系统各级企业的资金归商业部统一掌握,青岛地方商业
企业除饮食服务业利润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外,其他企业的利润实行中央财政七成、地
方财政三成的办法。
“文化大革命”时期,企业财务管理,包括计划的编制和审批、资金管理、费用
开支、财产损失审批等,均下放由地方统管。商业企业的财务收支,列入各级地方财
政预算,实现利润交地方金库,亏损由地方财政弥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商业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进行一系列改革,扩大了企业
自主权。1979年起,商业部系统全面实行利润留成制度,改变了财政统收统支的局面。
1983~1984年,商业企业实行第一、二步利改税办法,国有企业与国家关系变为缴纳
税款的关系。
为了保证商品流转和财务活动正常进行,维护财经纪律,青岛市商业企业根据贸
易部、商业部颁布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企业财务制度,包括财务计划的编制、审
批与检查分析、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等各项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费用开支标准、货
币结算、财产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企业财务计划的编制以商品流转计划为依据,参考有关历史资料,预测计划期业
务经营和市场变化,按规定时间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价格管理 青岛解放初期,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通过取缔金融黑市,加强商品市场
管理,集中销售主要物资等措施,很快平息了涨价风。市场物价由旧社会长期飞涨变
为阶段性波动。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市场物价趋向稳定,批发交易基本按批发量大
小作价。
1953~1978年,在国家计划价格管理体制下,青岛市坚持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商业行政部门在市物价部门的指导下管理本系统
的物价工作。其职责是负责在本系统贯彻国家物价方针政策、价格法规;对上级和同
级物价部门下达的定价、调价方案安排实施;按照物价管理权限,规定作价原则和作
价办法,制定部分商品价格;指导、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物价工作。企业价格管理要
服从国家价格管理和商业行政部门管理的需要,执行国家的价格规定及法令,规范自
己的价格行为。
在计划价格管理体制下,工业品进销差价实行的是多层次固定倒扣的作价办法。
系统内调拨是采取在进货地批发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固定折扣的办法。其中,百货、针
织、文化用品,一般一级站对二级站按当地批发价倒扣6%,二级站对三级批发倒扣4
%, 三级批发对商店按批发价格;五金、交电商品,一般一级站对二级站倒扣8%,
二级站对三级批发倒扣5%,三级批发对商店按批发价格。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一些商品价格进行了调整,同时,逐步下放了物价管
理权限,扩大了企业定价权,实行多种价格管理形式。1982~1984年,青岛市百货、
文化、 五金、交电、化工类小商品价格分3批全部放开,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不受
国家规定的各种差价政策限制。1985~1986年,又陆续放开了缝纫机、国产手表、部
分家用电器等商品的价格,物价部门只作必要的指导和管理。1986年,青岛市商品价
格管理基本分为国家统一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3种形式。
国家统一定价商品34个品类。
百货文化类:肥皂、肥皂膏、洗衣粉、铅笔、照相机、卫生纸、学生作业本、书
写纸、有光纸、机制薄纸、机制板纸、金银首饰。
交电类:彩色电视机、收录机、电视机和收录机主要元器件、名牌自行车 (包括
凤凰牌、永久牌、飞鸽牌、金鹿牌)、摩托车。
化工类:纯碱、硫磺粉、硫磺块、红矾纳、小苏打、油 漆、铬酸、大苏打、苯
甲酸、苯甲酸钠、硫酸钡、硫酸镁、碱性紫、分散染料、石腊(青岛产)、油漆辅料。
五金类无国家统一定价商品。
国家指导价商品84个品类。
百货文化类:全胶雨鞋、布胶鞋、塑料鞋、皮鞋、布 鞋、香皂、牙膏、火柴、
搪瓷面盆、搪瓷口杯、搪瓷杂件、保温瓶、保温瓶胆、座钟、挂钟、台钟、闹钟、民
用锁、铁 皮手电筒、手电池、铱金笔、墨水、油墨、胶卷、胶片、印 相纸、铝锅、
铝水壶、铝饭盒、铝盆、铝杂件。
交电类:自行车、自行车零件、自行车内外胎、电冰 箱、电冰柜、洗衣机、电
唱机、扩大机、录像机、录音带、 日光灯管、民用灯泡、低压灯泡、日光灯镇流器、
彩色显 像管、低压电瓷、花线、胶质线、电度表、万用表、飞欧 表、钳形表、电
器开关、胶木电料、电工胶布、保险丝、排 气风扇、炉灶吹风机、铁壳开关、石板
开关、胶木闸刀开 关。
五金类:镀锌铁丝、元钉、秋皮钉、木螺丝、窗纱、台 案秤、锉刀、钢丝钳、
活扳手、钢锯条、木工锯条、砂布、黄铜丝布、铁丝布、台虎钳、木工刨刀、皮带扣、
玛钢零 件、合页、插销、塑料编织布。
化工类无国家指导价商品。
市场调节价商品:除一、二两种管价商品外,余者均为市场调节价 (包括工商协
商定价和集市贸易价)商品。
为了加强商品价格管理,各专业站司均设物价科,批发、零售部门配备了专职物
价员,营业组设兼职物价管理员,统一按照上级规定的政策、物价管理权限和企业物
价管理制度,准确、及时地做好商品价格的制定、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