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捕捞生产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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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国家为扶持渔民生产,由银行发放渔业贷款,与发放渔盐并重。1950年
春汛前,银行发给渔贷4.07亿元(当时按实物贷出,折合小米2.97万公斤),扶持市
区和近郊渔户出海生产, 维持生计。1951年渔业贷款21.77亿元,1952年21亿元,用
于增船增网和修复船网15.61亿元。 1952年为扶持扩大加工运销业务贷款4.47亿元。
1953~1954年群众渔业贷款共61.3亿元,用以扶持互助合作社增办渔具,并适当照顾
贫苦渔民生活。 通过贷款支持,增加渔船9只,添网392条,修船69只,修补网具193
条,受益的渔民1890户。1955年贷款42.34万元,其中用于增补船添网26.40万元,修
补船网15.94万元。1955年按增添船网价值的85%贷款扶持,互助组、合作社占74.75%,
贫苦渔民占25.25%。通过贷款扶持,修造渔船35只,添办各种新网5565条,钓钩1214
筐。1956~1957年贷款为86.7万元,除大部分用于增船增网外,少量作贫苦渔民合作
基金贷款,1956年崂山郊区此项贷款4428元。
1958年,群众渔业贷款达219.4万元,接近前8年贷款总额。1958~1962年期间,
每年贷款额均在100万元左右。 渔业社队对贷款的使用缺乏严格控制,有些渔船效益
不好,还款没有保证,渔业队增加负债,到1963年积欠陈贷200多万元。
1963年春汛, 共发放渔贷101.1万元, 其中短期贷款51.1万元, 长期无息贷款
46.5万元, 无偿投资3.5万元。集体渔业只有台西渔业社无贷款,浮山、西流庄捕捞
队须重点支持, 崂山县99个渔业大队,少量贷款支持的4个,一般支持的70个,重点
支持的19个, 特殊困难队6个。是年,水产行政部门协同银行对渔民贷款进行监督。
以大队为贷款单位的81个,经营管理较好的有76个,贷款使用情况较合理。无偿投资
由银行给困难队专户存款,控制支付。对6个特殊困难队,共计无偿投资3.5万元,长
期无息贷款98675元,短期贷款22868元。1964~1965年,渔业贷款额分别为83.9万元
和106.89万元。这两年群众渔业经营管理状况好转,对贷款的使用趋向合理。1964年
银行收回渔贷93.5万元。1965年收回贷款118.32万元,不仅还清当年贷款,且收回陈
贷11.43万元,渔业经济形势转好。
1967年, 将特殊困难的罗家营大队,上报山东省水产局拨给7万元,帮助解决小
机动渔船的资金困难。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渔业贷款一直是解决群众渔业生产资金
的重要手段。增加机动渔船,开展养殖业,春秋汛出海生产,银行多有贷款支持。但
因渔业经营体制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渔业经济薄弱,还款能力低,到1979年上半年,
青岛市(包括新划县区)渔业社队积欠银行贷款达1081万元。
80年代初,渔业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银行贷款多为支持渔业联合体增船增网,
开发滩涂养殖。罗家营大队1981年实行“大包干”责任制,渔民集资增加船网,人年
收和二三千元者占70%以上, 多年贫队一改旧观。1984年,用于捕捞渔业贷款1405万
元;1985年修船补网贷款410万元,9号台风遭灾,贷款290万元,以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