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渔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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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青岛港渔船检验工作,归青岛港务局。1957年11月,青岛市水产管理局
接办青岛港渔船技术监督和检丈工作,成为全国自办渔船检验工作最早的水产部门。
1960年8月, 青岛市水产局制定《关于渔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共11章44
条。规定渔船管理体制、登记编号、颁发《渔船检验证书簿》、《驾长证书》和《船
民证》等。机动渔船检验费按交通部1958年颁发的《关于本国船舶检验费率规定》的
50%计收。1961年共检验机动渔船304艘次,为1959年的1.5倍,检验帆船744只,渔船
技术安全措施有所加强。机关、企业渔副业有各种船724只,经检验合格者223只。当
时为生产救灾而违章出海者甚多, 给渔船管理工作增加了困难。1962年4月,青岛市
水产局将接办渔船检验工作以来所制定的有关渔船检验的11种规定集成《渔船检验规
则汇编》,作为这一时期渔船检验的基本法规。鉴于新造机动渔船不合稳性要求,再
度强调按《渔船稳性规范》严格稳定性计算,新造渔船必须经过渔船检验部门审查批
准, 方可投入生产。是年,对机动船进行各种检验304艘次,并在全市范围内对木帆
船进行全面检验丈量及所有权登记。 1963年7月,青岛港机动渔船管理站成立,受山
东省渔船管理站和青岛市水产局双重领导,办理辖区内机动渔船、渔业服务船舶的检
验登记和船员考试等事项,将机动渔船划为50总吨和100马力以下、50总吨和100马力
以上两类管理。非机动渔船登记发证工作,由县水产行政部门办理。各级渔船管理站
按《山东省机动渔船检验规则》和《山东省渔船检验规则(草案)》等有关规定办理
渔船检验业务。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项法规受到干扰破坏,渔船检验监督工作处于瘫痪状态,
渔船管理工作极难进行。1970年12月,青岛港机动渔船管理站撤销,渔船管理分别由
县水产行政部门和青岛渔业公司各自办理,因技术力量薄弱和安全管理机构附于企业
内部,致使检验监督监督流于形式。渔船粗制滥造,长期失修,设备不全,船员技术
水平下降,海损事故增加。
1980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渔船分局青岛检验站与青岛渔港监督成
立,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崂山、即墨、胶县、黄岛、胶南,自1981年先后建立渔船渔
港监督管理站,业务技术归青岛检验站领导。1981年上半年,对60马力以上渔船证书
换发完毕。1981~1985年,贯彻国家船舶检验局渔船分局下达的渔船检验规定达56项
之多,集有《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工作规章制度》。青岛检验站负责60马力以上
群众渔业船舶和国营水产单位船舶的监督检验工作,包括设计文件图纸的审查和渔业
船用产品的检验。县渔船管理站负责60马力以下机动渔船和非机动渔船的监督检验工
作。
1982年开始,青岛检验站加强对国营渔业船舶修造过程的监督检验,渔轮修造一
次试航成功率提高。 是年青岛检验站检验各种渔船564艘次,渔船检验工作步入正常
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