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渔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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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代初,青岛实行渔业登记。1948年,青岛市社会局渔业登记办法规定,凡在
青岛港沿海经营渔业者均须实行渔业登记,发给渔民证,准有入海捕鱼权。渔业证仅
为从事渔业之证明,渔业证上所载事项如有变更,须申请换发。经营大规模渔业,除
渔船发给渔业证外,再经实业部核发渔业执照。
建国后,1952年,青岛市根据《山东省渔业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经营渔船捕
捞的单位和个人均向所在地水产行政部门登记申请渔业证和标有山东省渔业权登记的
红色三角渔旗。 翌年上半年办理登记、发证渔船797只,登记内容为渔船种类、船员
配备状况、作业海域等项。
1980年2月, 国家水产总局下达《关于执行渔业许可证暂行规定》。是年下半年
开始,青岛市普遍执行渔业许可证制度。国营、集体各类渔船,均以1979年实有数为
准,流动作业渔船经批准允许增加,定置网具渔船保持原数,拖网船要求减少。到年
底,青岛市核发渔业许可证2632份,计青岛渔业公司渔轮97艘,县(区)渔业机动船
1164只,渔帆船1371只,基本保持1979年水平。1983年,青岛市渔政管理机构建立机
动渔船档案, 青岛渔业公司渔轮均三位数前冠以“青渔”为船名,如渔捞250马力船
为“青渔242”,400马力船为“青渔403”等。服务船如“青渔交4”等。所辖县(区)
渔业船舶均以四位或三位数编号,前面冠以地区相应代字。崂山县冠以“鲁崂鱼”,
按公社80马力以上船从01××到09××,20马力以上船从12××到19××,12马力以
下船从2×××到9×××。胶南县捕捞公司船以三位数编号,数码前以“南捕”冠之。
群众渔船四位数前有“鲁胶南渔”,80马力以上船号的编法为0001、0056等,20马力
以上船按公社划分船号自0001至8001依次排列,12马力船按1101至8101各组顺序排列。
即墨县渔船以“鲁即渔” 加四位数为船号,80马力以上船号为1101、2101等,20~40
马力船头两位数分为12、13、22、23、32、42,12马力船头两位数分为14、24、25、
26、27、34、44、45等8组编号。黄岛区渔船为“鲁黄岛渔”,区渔业公司自201~206
三位数组成。群众渔业按大小船编号,80马力以上船为11××,20和40马力船为12×
×、13××,12马力船为14××、15××、16××。胶县渔船冠以“鲁胶渔”,县捕
捞队和营房公社捕捞队均为00××四位数,群众渔船不以马力分组而以渔村编号,为
四位数01××、19××等。
1981年下半年, 沿海渔民购买小船出海捕鱼之风甚盛, 到1983年4月已增加到
1500只。 1982年4月,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产局《关于加强对无证渔船的管理决
定》:对1982年底以前的合格船发渔业许可证,以后不再发展。但渔民致富心切,到
1985年小型渔船竟增加四五千只。近海挂子网及其他密网增加过多,水产资源保护工
作严重受挫,渔业许可证制度一度很难执行,不得已于当年增发渔业许可证5419份,
其中机动船1895份,木帆船3524份。青岛市水产局还制定《青岛市钓鱼船许可证》,
共核发170份。此类船不属正式渔船,仅在胶州湾及近海进行游乐性或业余钓鱼活动。
70年代末开始,渔船进渤海捕虾须持有渤海捕虾证。分配给青岛拖网准捕证86份,锚
流网准捕证525份, 连续四五年船多证少,生产受限。自1984年山东南部沿海对虾放
流增殖,青岛部分渔船领取山东省冷捕证和标志旗,在增殖海区捕虾。竞进渤海湾捕
虾的船逐渐减少。1985年烟威沿海捕鹰爪虾的拖网船,山东的总限额为1700艘,青岛
为120艘,凭证、旗进入烟威外海生产。
1982年春,鲁苏两省对吕泗和海州湾渔场发生争议,波及青岛流刺网船不能正常
进入传统渔场作业,渔民视为被侵犯生产权利,海上纠纷时起。1983年国务院规定,
吕泗渔场鲳鱼汛,山东渔船不再进入禁渔区线以内生产,海州湾渔场安排青岛的鲳鱼
流网船338只,由江苏省渔政部门发给渔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