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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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青岛市水产管理部门逐步贯彻渔政法规,首先限制大量伤害幼鱼。1954
年,青岛市人民政府水产管理处设渔政科,专司水产资源保护工作。“文化大革命”
期间,盲目捕捞,资源衰竭,形成恶性循环。1978年开始恢复渔政管理,青岛市和所
辖县(区)先后建立渔政管理机构,加强监督管理手段,胶州湾及领近海域管理形成
制度。1980年胶州湾列为国家水产资源研究开发保护区。
幼鱼比例检查 在50年代前期, 对渔轮检查甚严。1951年3月,青岛鱼市场检查
收港渔轮,发现不合标准的黄姑鱼3万多箱,遂召集渔业代表会议,作出限期两航次、
禁止卸售稚鱼的决定。 尔后,有28家鱼商被压价处理不合格海参3400公斤。1954年2
月天津水产公司、青岛水产公司4对渔轮卸售稚鱼占34%,按规定压价销售。是年,渔
轮捕获稚鱼占4~17%, 比前两年有好转。青岛、天津、河北等地收青岛港的19对渔轮
卸售稚鱼2300箱占5.36%,由胶澳渔联社低价收购销往内地。1956年8月,青岛水产公
司在渤海湾捕获幼对虾, 占总产量的23.9%,严重损害对虾资源,市水产行政部门责
成该公司检讨错误,并通报批评。1958~1962年,由于渔业生产受“大跃进”的影响,
以及三年经济困难, 水产资源保护工作一度中断,水产资源损害严重。1963年9月,
国营水产公司收青岛港渔轮71对, 幼鱼竟达6万箱(肛长21~24厘米),占总产量的
61.53%。12月,青岛水产公司、青岛市水产捕捞公司收港86对渔轮,卸幼鱼(鳕鱼、
黄花鱼、高眼鱼等)9万多箱,占总产量的55%。1964年秋季国营渔轮捕获幼带鱼仍占
总产量的60%以上。致青岛市水产供销公司因大量加工幼鱼,造成积压亏损数十万元。
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农业办公会议决定: 严肃法规,幼鱼降价为每斤5分;对屡禁不止
者, 超规定部分予以没收。1965年情况好转,拖网渔轮捕获幼鱼比重降至25%左右。
“文化大革命”期间,渔政管理全部废止,酷渔滥捕失去控制,大量捕捞幼鱼,严重
破坏水产资源。1980年,恢复对幼鱼比例检查制度,对机轮拖网渔获物检查工作逐步
加强。 是年,春秋两季对收青岛港围网及拖网渔轮检查26艘次,幼鲐鱼占41%,幼花
鱼、鲳鱼占30%以上,严重的达79%。1980~1985年,青岛市渔政管理部门对国营拖网
渔轮共检查110对次, 幼带鱼占50%左右,幼鲅鱼占90%以上,共有30对船被没收超规
定的幼鱼, 价款5.7万元。渔政严查促进了生产单位加强对渔船调度和渔场安排,采
取避免大量捕-捞幼鱼的措施,使幼鱼捕捞比重呈下降趋势。
禁渔期 1954年开始对帆船密网作业情况进行调查, 采取禁渔期措施。1955年7
月12日至9月14日,检查胶州湾密网捕捞幼梭鱼、幼鲅鱼由占总获量的22%减少到1.8%,
比规定可提前5天开禁,而沙子口海域挂子网在9月24日检查,捕获幼花鱼和幼带鱼占
渔获量的33%(每公斤分别为72尾和96尾) ,以10月5日以后开禁为宜。1957年7月24
~25日检查阴岛一带小圆网捕幼对虾200公斤,每公斤208尾,流亭插网捕幼梭鱼每公
斤1200~2000尾。1958年7月27日,在近海查获幼对虾占总产量的48.15%,可见7月中
旬至8月上旬为禁渔期关键。 1979年恢复执行禁渔期规定,挂子网船被检查处罚者甚
多。1981年青岛群众渔业拖网渔船恢复休渔期制度,每年7~8月拖网停止作业。渔政
管理人员加强海上和陆上检查,物资供应部门停止供应物资。1984年进行对虾增殖以
后,青岛市渔政管理部门组织海上和陆上检查,重点保护生长期的对虾,收效甚佳。
禁渔区 建国初,青岛市执行华东区关于渔轮禁渔区的规定。1952年渔轮业普遍
反映在禁渔区外作业产量低,大部分船7~8月休渔。1955年4~5月,对严重违犯禁渔
区法令的10对渔轮,给予企业负责人降职、记过、警告等处分,并赔偿被拉坏的渔民
网具。1959年5~7月,青岛水产公司有渔轮79对次侵入大公岛、崂山湾、千里岩、董
家口及海州湾禁渔区拖网, 给帆船渔业造成生产损失3万元,并捕获一批幼鲷,青岛
市水产局对水产公司进行了严肃处理。1961年4月下旬至6月下旬,因海州湾带鱼资源
旺发,青岛水产公司、北京捕捞公司(驻青)、青岛机关、企业渔副业单位等共有50
对渔轮,以及江苏、上海、旅大、天津、浙江等地一批渔轮侵入海州湾禁渔区拖网,
致使日照、胶南、崂山帆船渔业坛子网、小丝网、钓钩等减产,渔具损失严重,时称
“海州湾事件”,由水产部一位司长主持议定,肇事单位负责赔偿经济损失114万元。
其中,青岛水产公司和青岛机关、企业渔副业单位赔偿68万元,并赔偿一部分棉纱、
毛竹、黄麻等渔需物资。60年代前期,禁渔区管理工作加强,效果甚好。60年代后期
至70年代初,群众渔业拖网渔船增多,违犯禁渔区规定的现象比较普遍,严重破坏近
海渔业资源。这期间,除《中日渔业协定》所规定范围外,大部分禁渔区规定未能奏
效,海上秩序混乱。1979年开始,青岛市水产局以胶州湾为重点监督检查,青岛近海
执行禁渔区规定基本形成制度。 5年间,对违犯拖网禁渔区规定被缉查或没收渔获物
的船有278起。 这段时间重点取缔12马力拖网船,促其改为流网或他项作业。胶州湾
内牙鲆、黄姑鱼,近海的带鱼、鲳鱼、真鲷、对虾等地方性资源逐渐回升,1982年秋
汛近海对虾捕捞量明显增加。但自1984年以后,小型机动船大量增加,虽增强海上检
查力量,而拖网偷捕颇难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