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青岛市水产管理部门逐步贯彻渔政法规,首先限制大量伤害幼鱼。1954
年,青岛市人民政府水产管理处设渔政科,专司水产资源保护工作。“文化大革命”
期间,盲目捕捞,资源衰竭,形成恶性循环。1978年开始恢复渔政管理,青岛市和所
辖县(区)先后建立渔政管理机构,加强监督管理手段,胶州湾及领近海域管理形成
制度。1980年胶州湾列为国家水产资源研究开发保护区。
幼鱼比例检查 在50年代前期, 对渔轮检查甚严。1951年3月,青岛鱼市场检查
收港渔轮,发现不合标准的黄姑鱼3万多箱,遂召集渔业代表会议,作出限期两航次、
禁止卸售稚鱼的决定。 尔后,有28家鱼商被压价处理不合格海参3400公斤。1954年2
月天津水产公司、青岛水产公司4对渔轮卸售稚鱼占34%,按规定压价销售。是年,渔
轮捕获稚鱼占4~17%, 比前两年有好转。青岛、天津、河北等地收青岛港的19对渔轮
卸售稚鱼2300箱占5.36%,由胶澳渔联社低价收购销往内地。1956年8月,青岛水产公
司在渤海湾捕获幼对虾, 占总产量的23.9%,严重损害对虾资源,市水产行政部门责
成该公司检讨错误,并通报批评。1958~1962年,由于渔业生产受“大跃进”的影响,
以及三年经济困难, 水产资源保护工作一度中断,水产资源损害严重。1963年9月,
国营水产公司收青岛港渔轮71对, 幼鱼竟达6万箱(肛长21~24厘米),占总产量的
61.53%。12月,青岛水产公司、青岛市水产捕捞公司收港86对渔轮,卸幼鱼(鳕鱼、
黄花鱼、高眼鱼等)9万多箱,占总产量的55%。1964年秋季国营渔轮捕获幼带鱼仍占
总产量的60%以上。致青岛市水产供销公司因大量加工幼鱼,造成积压亏损数十万元。
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农业办公会议决定: 严肃法规,幼鱼降价为每斤5分;对屡禁不止
者, 超规定部分予以没收。1965年情况好转,拖网渔轮捕获幼鱼比重降至25%左右。
“文化大革命”期间,渔政管理全部废止,酷渔滥捕失去控制,大量捕捞幼鱼,严重
破坏水产资源。1980年,恢复对幼鱼比例检查制度,对机轮拖网渔获物检查工作逐步
加强。 是年,春秋两季对收青岛港围网及拖网渔轮检查26艘次,幼鲐鱼占41%,幼花
鱼、鲳鱼占30%以上,严重的达79%。1980~1985年,青岛市渔政管理部门对国营拖网
渔轮共检查110对次, 幼带鱼占50%左右,幼鲅鱼占90%以上,共有30对船被没收超规
定的幼鱼, 价款5.7万元。渔政严查促进了生产单位加强对渔船调度和渔场安排,采
取避免大量捕-捞幼鱼的措施,使幼鱼捕捞比重呈下降趋势。
禁渔期 1954年开始对帆船密网作业情况进行调查, 采取禁渔期措施。1955年7
月12日至9月14日,检查胶州湾密网捕捞幼梭鱼、幼鲅鱼由占总获量的22%减少到1.8%,
比规定可提前5天开禁,而沙子口海域挂子网在9月24日检查,捕获幼花鱼和幼带鱼占
渔获量的33%(每公斤分别为72尾和96尾) ,以10月5日以后开禁为宜。1957年7月24
~25日检查阴岛一带小圆网捕幼对虾200公斤,每公斤208尾,流亭插网捕幼梭鱼每公
斤1200~2000尾。1958年7月27日,在近海查获幼对虾占总产量的48.15%,可见7月中
旬至8月上旬为禁渔期关键。 1979年恢复执行禁渔期规定,挂子网船被检查处罚者甚
多。1981年青岛群众渔业拖网渔船恢复休渔期制度,每年7~8月拖网停止作业。渔政
管理人员加强海上和陆上检查,物资供应部门停止供应物资。1984年进行对虾增殖以
后,青岛市渔政管理部门组织海上和陆上检查,重点保护生长期的对虾,收效甚佳。
禁渔区 建国初,青岛市执行华东区关于渔轮禁渔区的规定。1952年渔轮业普遍
反映在禁渔区外作业产量低,大部分船7~8月休渔。1955年4~5月,对严重违犯禁渔
区法令的10对渔轮,给予企业负责人降职、记过、警告等处分,并赔偿被拉坏的渔民
网具。1959年5~7月,青岛水产公司有渔轮79对次侵入大公岛、崂山湾、千里岩、董
家口及海州湾禁渔区拖网, 给帆船渔业造成生产损失3万元,并捕获一批幼鲷,青岛
市水产局对水产公司进行了严肃处理。1961年4月下旬至6月下旬,因海州湾带鱼资源
旺发,青岛水产公司、北京捕捞公司(驻青)、青岛机关、企业渔副业单位等共有50
对渔轮,以及江苏、上海、旅大、天津、浙江等地一批渔轮侵入海州湾禁渔区拖网,
致使日照、胶南、崂山帆船渔业坛子网、小丝网、钓钩等减产,渔具损失严重,时称
“海州湾事件”,由水产部一位司长主持议定,肇事单位负责赔偿经济损失114万元。
其中,青岛水产公司和青岛机关、企业渔副业单位赔偿68万元,并赔偿一部分棉纱、
毛竹、黄麻等渔需物资。60年代前期,禁渔区管理工作加强,效果甚好。60年代后期
至70年代初,群众渔业拖网渔船增多,违犯禁渔区规定的现象比较普遍,严重破坏近
海渔业资源。这期间,除《中日渔业协定》所规定范围外,大部分禁渔区规定未能奏
效,海上秩序混乱。1979年开始,青岛市水产局以胶州湾为重点监督检查,青岛近海
执行禁渔区规定基本形成制度。 5年间,对违犯拖网禁渔区规定被缉查或没收渔获物
的船有278起。 这段时间重点取缔12马力拖网船,促其改为流网或他项作业。胶州湾
内牙鲆、黄姑鱼,近海的带鱼、鲳鱼、真鲷、对虾等地方性资源逐渐回升,1982年秋
汛近海对虾捕捞量明显增加。但自1984年以后,小型机动船大量增加,虽增强海上检
查力量,而拖网偷捕颇难制止。
第二节 监督管理
建国初,青岛市水产管理部门逐步贯彻渔政法规,首先限制大量伤害幼鱼。1954
年,青岛市人民政府水产管理处设渔政科,专司水产资源保护工作。“文化大革命”
期间,盲目捕捞,资源衰竭,形成恶性循环。1978年开始恢复渔政管理,青岛市和所
辖县(区)先后建立渔政管理机构,加强监督管理手段,胶州湾及领近海域管理形成
制度。1980年胶州湾列为国家水产资源研究开发保护区。
幼鱼比例检查 在50年代前期, 对渔轮检查甚严。1951年3月,青岛鱼市场检查
收港渔轮,发现不合标准的黄姑鱼3万多箱,遂召集渔业代表会议,作出限期两航次、
禁止卸售稚鱼的决定。 尔后,有28家鱼商被压价处理不合格海参3400公斤。1954年2
月天津水产公司、青岛水产公司4对渔轮卸售稚鱼占34%,按规定压价销售。是年,渔
轮捕获稚鱼占4~17%, 比前两年有好转。青岛、天津、河北等地收青岛港的19对渔轮
卸售稚鱼2300箱占5.36%,由胶澳渔联社低价收购销往内地。1956年8月,青岛水产公
司在渤海湾捕获幼对虾, 占总产量的23.9%,严重损害对虾资源,市水产行政部门责
成该公司检讨错误,并通报批评。1958~1962年,由于渔业生产受“大跃进”的影响,
以及三年经济困难, 水产资源保护工作一度中断,水产资源损害严重。1963年9月,
国营水产公司收青岛港渔轮71对, 幼鱼竟达6万箱(肛长21~24厘米),占总产量的
61.53%。12月,青岛水产公司、青岛市水产捕捞公司收港86对渔轮,卸幼鱼(鳕鱼、
黄花鱼、高眼鱼等)9万多箱,占总产量的55%。1964年秋季国营渔轮捕获幼带鱼仍占
总产量的60%以上。致青岛市水产供销公司因大量加工幼鱼,造成积压亏损数十万元。
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农业办公会议决定: 严肃法规,幼鱼降价为每斤5分;对屡禁不止
者, 超规定部分予以没收。1965年情况好转,拖网渔轮捕获幼鱼比重降至25%左右。
“文化大革命”期间,渔政管理全部废止,酷渔滥捕失去控制,大量捕捞幼鱼,严重
破坏水产资源。1980年,恢复对幼鱼比例检查制度,对机轮拖网渔获物检查工作逐步
加强。 是年,春秋两季对收青岛港围网及拖网渔轮检查26艘次,幼鲐鱼占41%,幼花
鱼、鲳鱼占30%以上,严重的达79%。1980~1985年,青岛市渔政管理部门对国营拖网
渔轮共检查110对次, 幼带鱼占50%左右,幼鲅鱼占90%以上,共有30对船被没收超规
定的幼鱼, 价款5.7万元。渔政严查促进了生产单位加强对渔船调度和渔场安排,采
取避免大量捕-捞幼鱼的措施,使幼鱼捕捞比重呈下降趋势。
禁渔期 1954年开始对帆船密网作业情况进行调查, 采取禁渔期措施。1955年7
月12日至9月14日,检查胶州湾密网捕捞幼梭鱼、幼鲅鱼由占总获量的22%减少到1.8%,
比规定可提前5天开禁,而沙子口海域挂子网在9月24日检查,捕获幼花鱼和幼带鱼占
渔获量的33%(每公斤分别为72尾和96尾) ,以10月5日以后开禁为宜。1957年7月24
~25日检查阴岛一带小圆网捕幼对虾200公斤,每公斤208尾,流亭插网捕幼梭鱼每公
斤1200~2000尾。1958年7月27日,在近海查获幼对虾占总产量的48.15%,可见7月中
旬至8月上旬为禁渔期关键。 1979年恢复执行禁渔期规定,挂子网船被检查处罚者甚
多。1981年青岛群众渔业拖网渔船恢复休渔期制度,每年7~8月拖网停止作业。渔政
管理人员加强海上和陆上检查,物资供应部门停止供应物资。1984年进行对虾增殖以
后,青岛市渔政管理部门组织海上和陆上检查,重点保护生长期的对虾,收效甚佳。
禁渔区 建国初,青岛市执行华东区关于渔轮禁渔区的规定。1952年渔轮业普遍
反映在禁渔区外作业产量低,大部分船7~8月休渔。1955年4~5月,对严重违犯禁渔
区法令的10对渔轮,给予企业负责人降职、记过、警告等处分,并赔偿被拉坏的渔民
网具。1959年5~7月,青岛水产公司有渔轮79对次侵入大公岛、崂山湾、千里岩、董
家口及海州湾禁渔区拖网, 给帆船渔业造成生产损失3万元,并捕获一批幼鲷,青岛
市水产局对水产公司进行了严肃处理。1961年4月下旬至6月下旬,因海州湾带鱼资源
旺发,青岛水产公司、北京捕捞公司(驻青)、青岛机关、企业渔副业单位等共有50
对渔轮,以及江苏、上海、旅大、天津、浙江等地一批渔轮侵入海州湾禁渔区拖网,
致使日照、胶南、崂山帆船渔业坛子网、小丝网、钓钩等减产,渔具损失严重,时称
“海州湾事件”,由水产部一位司长主持议定,肇事单位负责赔偿经济损失114万元。
其中,青岛水产公司和青岛机关、企业渔副业单位赔偿68万元,并赔偿一部分棉纱、
毛竹、黄麻等渔需物资。60年代前期,禁渔区管理工作加强,效果甚好。60年代后期
至70年代初,群众渔业拖网渔船增多,违犯禁渔区规定的现象比较普遍,严重破坏近
海渔业资源。这期间,除《中日渔业协定》所规定范围外,大部分禁渔区规定未能奏
效,海上秩序混乱。1979年开始,青岛市水产局以胶州湾为重点监督检查,青岛近海
执行禁渔区规定基本形成制度。 5年间,对违犯拖网禁渔区规定被缉查或没收渔获物
的船有278起。 这段时间重点取缔12马力拖网船,促其改为流网或他项作业。胶州湾
内牙鲆、黄姑鱼,近海的带鱼、鲳鱼、真鲷、对虾等地方性资源逐渐回升,1982年秋
汛近海对虾捕捞量明显增加。但自1984年以后,小型机动船大量增加,虽增强海上检
查力量,而拖网偷捕颇难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