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保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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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初,山东省政府颁发《渔业管理章程》30条,对渔场、渔期、渔具、鱼类
捕捞标准等均有详细规定。 1929年底,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渔业法》,共6章49条,
对维护渔业权益,保护渔业者利益和奖罚都有明文规定。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为限
制日本渔轮在中国沿海侵犯渔权, 规定中国领海宽度为3海里,海关缉私宽度为12海
里,以维护沿海渔权,保护水产资源。但这些规定并未得到认真执行。
建国后,1951年,国营青岛鱼市场根据华东区《渔业暂行条例(草案)》规定,
禁止渔轮卸售超规定稚鱼。 对水产资源繁殖保护产生良好影响。1954年1月,青岛市
人民政府水产管理处依据《华东区特种水产动植物繁殖保护规定》第三条“海参成熟
年龄为3年,体长30厘米”,确定海参干品以每市斤60个头为限,超过60个头为仔参,
应予取缔。以后青岛市水产资源繁殖保护,主要是执行山东省颁布的条例,并制定补
充办法。 1955年6月,《青岛市鱼类资源繁殖保护暂行办法(草案)》公布,共有12
条。对鱼类捕捞标准规定:黄花鱼、白姑鱼、黄姑鱼和加吉鱼20厘米;鳘鱼、牙片鱼
30厘米;大头鱼、油片鱼、梭鱼26厘米;尾鱼24厘米。网具规定:单船拖网囊网网眼
不得小于2市寸; 双船拖网囊网网眼不得小于1.8市寸;其他网眼不得小于3市寸。严
重危害鱼类繁殖的帆船插网、挡网、提网(滩网)、拉网、挂子网、裤裆网、乌鱼网
等应逐步淘汰。禁渔期规定:(一)胶州湾内沿海滩头地区自白沙河至大港码头,立
秋至寒露期间,禁止使用插网、挡网、提网、裤裆网作业;(二)自大港码头至湛山
前海域凡停泊船只的港区、码头和水产养殖区禁止任何网具作业;(三)自湛山经麦
岛、沙子口、崂山头、文武港至即墨县交界一带沿海,立秋至寒露期间,禁止拉网、
裤裆网、挂子网作业。乌鱼网在收网时,将网衣割在海中,保留鱼卵,增加资源繁殖;
(四)养殖所需鱼苗和钓钩所用鱼饵,须经水产行政部门批准,在规定区域内采捕。
对捕捞的幼鱼比例规定:机轮航次总产量中幼鱼比例不得超过5%,帆船渔业不得超过
7%。对以上各项规定如有违犯,给予没收渔获物和扣留渔具等处罚。是月,青岛市人
民政府为加强近海水产养殖区的海带、裙带菜资源繁殖保护,发布通告规定:沿海太
平角一路东头至黄海路西头,太平路西头至团岛二路西头,团岛周围、四川路以及中
港至大港各海区,划为水产养殖区,凡满潮线以下岩礁地带,及养殖架子周围30米以
内的海面为养殖区范围。养殖区一律禁止赶海、采捞海产物及有碍资源繁殖保护的活
动。 7月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水产管理处、青岛水产公司、崂山郊区水产部、黄海水产
研究所等13个单位组成青岛市水产资源保护委员会,监督执行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各项
规定,检查处理渔船对幼鱼比例、禁渔区、渔具、渔法等违规行为。1955年以后,执
行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东海机轮拖网禁渔区的命令》,水产部和山东省水产厅
分别作出补充规定。黄海中部以北纬35°11′,东径120°38′和北纬36°48′10″,
东径122°4 3′两点连线以西为机轮渔业禁渔区。 1956年3月,《青岛市帆船渔业资
源保护暂行办法(草案) 》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1957年8月,水产资源保护
委员会进一步强调对胶州湾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工作。是月,青岛市水产管理局发出
通告, 将市政府通告所包括海域范围具体分为4个水产养殖区,重申保护养殖区有关
规定。
1958年8月, 青岛市水产管理局对胶州湾和沿海滩涂贝类资源进行调查,决定划
分护养区域,加强贝类资源保护。随后,青岛市人民委员会颁发《布告》规定:(一)
自沙岭庄火车站以北至山荣机械厂以南,国棉八厂以北女姑口以西,崂东湾和小岛湾,
高潮线以下、低潮线以上水域划为各种贝类资源保护区。在规定的保护区内,禁止采
捞蛤蜊、竹蛏、泥蚶等海产物,使贝类资源得到充分繁殖生长的条件;(二)各渔业
社、农业社在胶州湾内采捞蛤蜊,须严格执行贝类采捕规定,保护贝类幼苗;(三)
划归各渔业社、农业社使用的贝类养殖区域,须待幼苗成熟方准采捞;(四)四方、
沧口和崂山郊区人民委员会,立即发动群众认真遵照执行。1959年10月,青岛市水产
局会同崂山郊区和即墨县水产部门确定,以崂山头至车门岛的联线为界,以南海域不
准张挂子网,以北部分海域为挂子网渔场;以崂东斗山为基点,压狮子岛到联线,以
南海域为流网作业区,以北为崂东挂网作业区;以鳌山山东头为基点,压蚕岛到联线,
东北海域为即墨鳌山挂子网作业区。
1961年春,市民赶小海大量进入养殖区采捞海带,使养殖场及机关企业、学校养
殖的海带遭受损失。 7月,青岛市人民委员会通告规定,在沿海干潮线以下,所设的
各种养殖区内一律禁止赶海采捞海产物,不得进行有碍水产养殖的活动。通告得到贯
彻, 近海秩序较好。1962年3月,青岛市水产局重申,除严格执行1955年制定的《青
岛市鱼类资源繁殖保护暂行办法(草案)》外,又补充规定:(一)机帆船允许进入
禁渔区作业,但须由青岛市水产局颁发证书;(二)机关企业渔副业所须定置渔场,
按不与专业争利的原则, 由水产行政部门作临时安排。9月,参照渤海区管理办法再
次规定:(一)低速60马力以上,中速80马力以上的拖网机帆船,不得进入禁渔区生
产。小于上述马力的机帆船拖网在7~8月期间不得进入禁渔区生产。(二)加强对虾
资源保护, 春季对虾旺汛,不得进入东径122°30′以西海区捕虾;秋季捕对虾不得
早于9月中旬。 1962年12月,青岛市人民委员会与海军北海舰队对青岛市沿海水产养
殖和定置渔业区域协商规定,共划10个养殖区:(一)胶州湾;(二)后海沿至小边
嘴; (三) 下安山至栈桥西北角;(四)太平湾;(五)浮山所湾;(六)麦岛;
(七)沙子口湾;(八)崂山口;(九)崂山湾;(十)小岛湾(峰山角至鳌山头)。
第一养殖区由青岛市第一、二、三海带养殖场使用;第二养殖区栈桥以东由青岛市第
一海带养殖场、以西由台西渔业社使用;第三养殖区由山东省海水养殖研究所使用;
第四养殖区由水产科研单位使用;其余区域,由崂山县安排使用。定置网具,在崂山
县沿海划定4个区域, 由崂山县渔业使用。所划养殖区和定置渔业区,如扩大或缩小
使用面积,由市水产局研究调整。此次养殖区和定置渔场的规定,在以后较长时期内
贯彻执行。
1963年2月, 青岛市水产局对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办法又补充规定:(一)保
护范围: (1)捕捞各种鱼虾最小体长标准,仍执行1955年《青岛市鱼类资源繁殖保
护暂行办法》 的规定;(2)对李村河口南北海滩及其他贝类生长繁殖人滩涂,实行
划区保护,合理轮采;(3)太平角至五号码头,鲍鱼岛至崂山头海域的海参、鲍鱼、
紫菜等资源,要特别加强保护,未经水产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采捕。(二)禁渔区和禁
渔期: (1)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机轮拖网禁渔区的命令》和《渤海区对虾资源繁
殖保护办法》 ;(2)机帆船不准在胶州湾内作业,在海州湾作业严格执行1962年山
东省水产厅海州湾机帆船作业的规定。 机帆船在各渔场作业均须严格避让木帆船;
(3) 胶州湾内插网、提网、挡网、拉网、床网、裤裆网、挂子网、乌鱼网等,7~9
月禁止作业, 青岛沿海其他水域8~9月15日禁止上述网具作业;(4)机轮、机帆船
和木帆船在航渔获物产量中不合捕捞标准的幼鱼不得超过5%。(三)机动船拖网网眼
规格仍执行1955年的规定, 帆船渔业的插网、挡网等各种密网网眼不得小于1市寸,
各种不符合规定的网具,允许用完为止,增加新网一律按规定制办;水产养殖和钓钩
渔业所需鱼苗和鱼饵,必须在禁渔期、禁渔区内捕捞者,须经县(区)水产主管部门
批准。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发展水产养殖的通
告》,再次强调凡经批准由水产养殖单位使用的养殖海区,要有明显的标志,由使用
单位加强管理,不得进入赶小海和采捞海产品。渔船在养殖区附近作业时,不得妨碍
养殖生产。4月,青岛市水产局同意把北起烟墩山角大石坝南至沙岭庄铁桥沿海滩涂,
划归西流庄公社捕捞队管理使用。1972年,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布告重申,凡经批准的
单位对划定水域和滩涂有权保护和利用资源,有权封滩护养、人工养殖和收获产品。
护养区内各种蛤蜊、牡蛎、海带、裙带菜、石花菜、紫菜、海参、鲍鱼等,无论人工
养殖或自然生长均由使用单位经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采捞。但这一时期社会
秩序混乱,乱捕滥采成风,裙带菜、海带、石花菜、海参等资源破坏严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1979年7月,青岛市革命委员会颁行《加强水产资源
繁殖保护暂行规定》 ,翌年5月又颁发布告,强调执行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
例》规定:各级政府对沿岩滩涂和养殖海区要合理规划,凡已划定给国营或集体单位
经营的要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对水域使用权有争议时,属本县(区)范围内,由县
(区)政府处理。县(区)之间有争议,由市水产局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非专业
养殖单位使用的养殖区,应重新向当地水产行政部门申报,未经批准不得继续从事养
殖生产;国营和集体单位80马力以上底拖网渔船全年不得进入禁渔区生产,小于上述
马力的底拖网渔船6~9月14日期间不得进入禁渔区生产;胶州湾之鱼、虾、蟹、贝产
卵繁殖的优良水域作重点保护,所有机动船(包括12马力)任何时间均不得进入拖网
或试网;挂子网7月10日至9月10日,坛子网、闯网、大拉网7~8月,插网6月20日至8
月20日为禁渔期;逐步实行渔业许可制度,未经水产行政部门批准发证的渔船不得从
事渔业生产;严格执行《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放射防护规定》,禁止向
胶州湾和邻近海域排放有害污水、污物。布告由青岛市水产局会同公安局组织实施,
青岛地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开始加强。胶南、崂山渔政船负责对青岛近海渔业海
域实行监督检查,青岛市渔政管理部门重点对胶州湾巡查保护。1980年,恢复执行幼
鱼比例检查制度,幼鱼比例宽于以前的规定。1981年,按黄海渔区渔业生产指挥部的
规定, 7~10月对国营渔轮进行幼鱼比例检查,规定带、鲅鱼幼鱼在航次同品种产量
中不得超过25%。1983年6月,青岛市水产局为加强胶州湾水产资源保护,重申禁渔区、
禁渔期等有关规定,增加(一)胶州湾水产资源不适应现有捕捞强度,只安排湾内沿
岸的渔船作业,湾外地区的渔船不得进入生产;(二)重点保护杂色蛤,逐步实行划
区轮采或规定采捕期, 制止大量采捕幼贝,杂色蛤壳长3厘米为可捕标准,幼贝在总
产量中不得超过25%; (三)1982年山东省政府将胶州湾列为农牧化基地,于1983年
开始由驻青岛水产科研单位作对虾、鱼类放流增殖试验,坚决取缔春季专捕对虾的网
具,秋季锚流网对虾开捕期为9月1日。1984年进行对虾增殖以后,为与烟台呼应,定
开捕期为8月25日。 1983年根据农牧渔业部、国家物价局、对外经贸部“关于对虾为
国家全部收购商品”的规定,青岛市水产局、工商局、外贸局、物价局联合规定:捕
捞对虾必须全部交售给水产供销部门经营,水产供销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压级压价或
提级提价,并做好柴油供应等工作;对进入城乡集市的对虾,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或
罚款,对在海上、口岸私自销售对虾者,由渔政部门按规定处理;在海上收购对虾的
船只,必须持黄海区渔业指挥部发给的海上收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