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移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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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的水利移民主要是水库工程移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87年,有搬迁
移民的水库共有29座(包括官路滞洪区) ,移民88223人,其中有产芝、尹府、棘洪
滩(1987年完成移民搬迁,但水库工程尚未竣工)3座大型水库,移民36614人;20座
中型水库、 滞洪区中移民的有19座(挪城水库无移民),移民48720人;小型水库有
双庙、 韩家庄、红旗、青年、张家河、上王埠、金垛沟、东铁8座,移民2889人。另
外, 尚有高密县王吴水库胶州移民5168人,以及在兴建中移民后又停建废除的水库9
座, 移民10546人。建国后青岛市水利移民共涉及到194个村,24556户,迁移104466
人,拆房102496间,建房85817间,建起132个移民新村,国家及地方为安置移民累计
投资2596.3万元。到1986年底,全市尚有19214间“多拆少建”移民房未予补偿。
小型水库移民一般由当地政府就近分散安置,大中型水库兴建开工时,对移民皆
进行过迁移安置,当水库停建报废后,多数移民又陆续返回原址建房居住。
1958年,国务院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修正后重
新公布实施。其中第三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既应根据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
保证国家建设所必须的土地,又应照顾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对被征用土地者的
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水库工程开工前,以水利部门为主,设置迁建办公室或
安排专人负责,对移民住房、院墙、宿舍等主要建筑设施予以核实登记。由于工程工
期紧,库区移民采取边搞工程建设边迁建安置的方式,以兴建新村为主,结合外迁支
边及就近分散的办法安置移民。《办法》第七条中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由当
地人民委员会会同用地单位和被征用土地者共同评定。……遇有征用土地必须拆除房
屋的情况,应该在保证原来的住户有房屋居住的原则下给房屋所有人相当的房屋,或
者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发给补助费。”在移民安置工作中,还大力提倡投亲靠友和原料
建原房。对安置在当地的移民,国家给予搬迁费、拆房费和建房补助费,并批拨部分
建房用材;对外迁支边户则给予路费和建房补助费。移民搬迁费、拆房费一般每间补
偿30~60元, 建房标准一般每户3~4间,每间补助180元。在移民迁建过程中,主要
解决移民住房问题。对集体财产一般不予补偿。但由于国家财力不足,移民安置经费
未能一步到位,各库区之间的移民安置工作也差距较大,因而遗留问题较多。1964年
5月, 山东省财政厅、农业银行、水利移民安置办公室联合下达《关于水利移民安置
范围标准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移民安置范围以1962年底移民户中在家居住的
实有人数为依据, 建房标准按每人0.5~0.8间,每间8~12平方米,对原拆房多于新
建部分,国家不再给予补偿。1973~1979年,对移民户中在外人员已回家居住的按照
每人0.5~0.8间, 每间房补助220元的标准予以安置。1980年,山东省水利厅在平度
县召开移民工作会议,确定对库区移民多拆少建的房屋由国家予以补偿,按正房计算
(两间厢房折合一间正房) ,原拆房料物归原户的每间补偿100元,拆房料物归公家
的每间补偿150元。 会后,各县对库区移民建房情况,进行清理登记,根据上级经费
安排, 逐年进行补偿。1986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处理
移民问题的具体意见》,各级政府加快了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