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青岛市大沽河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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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大沽河管理暂行条例

为加强大沽河管理,搞好防洪,保证安全渡汛,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特制定本条例。
一、根据宪法第一章第九条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
水电部《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文件
精神,大沽河属国家所有。堤防堤脚内外要各留出三至五米护堤地,由工程管理单位
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侵占。
二、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河道管理办法。大沽河工程的管理、维修和防汛由
各县大沽河管理所负责,大沽河复堤、修路、建桥、埋设涵管等工程施工和河堤植树、
河内采沙,必须征得管理所同意并报县水利局审批。在边界河段进行上述工程,必须
报市水利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河道或干预、阻挠河道管理人员正常
执行任务。沿河乡镇、村庄都要成立河道管理组织,选派得力的护堤员,分段包干,
并把责、权、利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
三、清除行洪障碍、堵复堤防缺口。对河道过去已有的阻水障碍,要按照国务院
关于“谁设障,谁清除”的要求予以清除,并不准在河道内植树,设立新障。对堤防
缺口要按照“谁扒谁堵”和“谁防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堵复。如确需修建过堤道路,
需报经各有关县大沽河管理所批准,选择适当位置,建顺堤斜坡道过堤,不准扒口。
对因清除阻水障碍、堵复堤坝缺口不及时,而在汛期造成灾害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
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
四、各县、乡镇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开发水土资源,进行河堤绿化等,都应服从
河道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严禁在堤身开荒、种植、放牧;严禁滥伐护堤草、条、林
木;严禁在河道内炸鱼和在水利设施、城市供水设施、险段附近挖沙、取土、打井、
挖坑;严禁在河床、滩地筑渠、植树。
五、加强河内沙场的统一管理。河内采沙必须向大沽河管理所申请后,经市水利
局批准,并在划定范围内作业。对没有批准手续的采沙者,可扣留其运输工具,交当
地财政部门统一处理。各县大沽河管理所对沙场要派员监理并从沙费收入中提取百分
之二十的管理费。提取的资金主要用于河道维修和管理,不得挪用。
六、本条例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于1986年7月10
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