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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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4月至1989年1月,即墨、胶南、黄岛、胶州、崂山、莱西、平度县(市、
区)先后开始征收水资源费。由水资源管理人员根据取水许可证的发放范围,按月或
按季度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水资源费一般采取由水资源办公室直接征收、乡镇水利站
代收或由银行托收3种结算办法。 其中崂山区规定年取水量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户,
由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直接征收水资源费,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户由区水资源办公室
委托乡镇水利站征收水资源费。其他县(市、区)一般按行政管理范围,分县(市、
区)乡(镇)两级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均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标准不一,价格偏低。一般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034元左右,地下水每立方米0.047元
左右,征收的水资源费部分上交县(市、区)财政部门,作为水资源管理专项资金,
部分留作水资源办公室管理费用。除胶州市水资源费80%上交财政,20%留作水资源
办公室管理费用外,其他县(区)的水资源费由财政部门按实收水资源费总额的30%
拨给水资源办公室作为管理费用,70%作为水资源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连年结
转使用,主要用于开发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和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科学研
究,地下水回灌补源,水资源保护,支持、补助或奖励城乡节约用水工作,水资源、
水政管理费用。水资源费的年度收支预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批准
后执行。1987~1989年,青岛市共实收水资源费581.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