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水费使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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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代后随着国营灌区的发展,水费收入成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重要经费来源。
水费使用的原则是:以水利养水利,专款专用,不作地方财政收入,不移作非水利开
支;开支力求节约,防止浪费,各级领导部门监督;专户储存,结余连年结转,继续
使用;财政部门协助水费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水费。水费使用的范围
是: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职工福利、办公经费等开支;工程岁修、养护及附属设备
维修;农、林、牧、副、渔等多种经营生产加工;扩大工程效益所需资金;扶持库区
资金。
1985年7月, 国务院发布《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对水费的管
理使用作了新的规定:由水利部门商请财政部门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业费拨款的,
视为预算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水利主管部门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的水费收入应适当调剂余缺,有较多盈余的单位要实行“盈余定额上交,超额留用”
的办法; 差的单位实行“定额补贴, 超亏不补,限期扭亏”的办法;一般单位实行
“以收抵支,盈余不交,亏损不补”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