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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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随着水利工程的兴建和投产利用,本着谁建谁管的原则,各县相应成立
了工程管理单位。大、中型水利工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属国家统一管理,由水利部
门组建专管机构,负责主体工程管理。其他工程由乡(镇)村集体管理。
80年代以前, 由于重建设轻管理, 致使工程效益发挥不高。从1982年开始,在
“五查四定”的基础上进行“三查三定”(查安全、定标准;查效益、定措施;查综
合经营、定发展规划)工作,进一步查清了主要水利工程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核定各
河道、水库、闸坝的安全程度,为河道治理、水库除险加固、汛控制运用和管理工作
提供了依据。
1985年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增强了自负盈亏的经营能力,促
进了水利工程的管理运用。1987年,全市水利工程年供水总量达6.81亿立方米,其中
灌溉供水5.74亿立方米,农副产品加工供水0.17亿立方米,工业供水0.25亿立方米,
城镇生活供水0.65亿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