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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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随着全市水利事业的发展,耗用了大量的水利建设物资。在因地制宜、
就地取材的基础上,国家对重点物资统配控制,实行指标分配制度,形成系列的物资
管理办法。
管理体制 建国初期,水利建设物资由施工单位从物资部门或生产厂家直接进货。
从60年代开始,木材、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国家纳入统配物资管理,实行指
标控制。一般由水利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提报年度计划与申请,经上级核定审批后,
按水利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供应计划,由物资、供销部门负责供应,水利部门进行
适当的调剂余缺及积压物资处理。1980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大
幅度减少统配物资管理范围,指令性物资计划逐步减少,工程建设物资主要靠部分指
标供应和地方调剂及建设单位市场采购等办法予以解决。
物资调配 1955年以前,钢材、水泥、木材由市、县物资和供销部门直接组织供
应。60年代纳入指标管理后,水利物资分配一般采用万元定额法。属于水利基本建设
计划的工程项目,其物资计划按万元定额分配下达,对重要的工程项目,依据设计预
算下达;农田水利工程材料,与农田水利事业费建设计划相适应,经省计划委员会切
块下达到市,由当地物资部门组织供应;与抗旱打井经费相适应的钢材由省水利厅按
计划分配供应,木材、水泥由省计划委员会切块到市,当地物资部门组织供应;属于
水利专用机械设备制造维修材料,由省水利厅根据年度生产维修计划任务分配供应。
为了做好物资管理工作,60年代后,县级水利部门设有后勤组,负责各项水利建
设所需主要材料或设备的计划、采购、调配、供应和管理工作,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
利基建、农田水利、防汛岁修、抗旱打井、多种经营、水土保持等所需物资计划的申
报,并负责部分供应物资的进货。各级物资管理人员负责三类物资计划和采购供应,
施工现场物资管理及工程项目竣工后的材料核销等。为了加强物资调拨,保证及时供
货,县、市水利部门先后建起物资仓库,配备了仓库管理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一切入库材料设备,均按到货凭证点数、量方、过磅。仓库物资按照不同类别、型号、
规格分别存放,定期盘点,妥善保管,对积压和报废淘汰物资,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
门批准后进行处理。对国家投资兴建的大中型基建工程和防汛工程补助粮,一般按每
工日0.5~0.75公斤的标准,由市、县水利部门与粮食部门根据批准的工程用工数量,
联合下达粮食控制指标,由当地粮食管理所负责供应。坚持专粮专用的原则,用粮有
计划,拨粮有根据,领粮有凭证,中间有检查,工程竣工后,随工程财务决算同时编
制上报工程粮决算。对设备供应,在1970年以前,凡属水利专用统配、部管及部分三
类机电产品,由主管部门提报申请计划,组织订货供应。水利建设需用的机械设备,
均需要提报申请计划,按计划参与订货和组织供应。1980年后,一般设备由用户通过
市场或协调自行解决。
固定资产管理 水利基本建设及重点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大部分由建设单位自营,
所购置的设备、工具、仪器等固定资产,在工程完工后转移另项工程继续使用。1980
年以前,对固定资产实行无偿调拨,不计提折旧和大修费用。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经
物资、水利、建设银行部门批准报废后,冲销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固定资产的变价
收入,按隶属关系上交主管部门。1981年,省水利厅下达《关于水利系统固定资产实
行有价调拨的规定》,改变了沿用30年的管理办法。
防汛物资管理 防汛物资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任务每年汛前做出计划安
排,在重点河道或水利工程附近乡村登记号料,作为汛期备用物资。市、县、乡三级
物资、商业、供销部门,每年汛前按规定特别储存一部分防汛专用物资,汛期使用,
汛后结算帐务,按价付款。市、县水利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长期储存部
分防汛抢险常备物资(包括木材、铁丝、麻袋等),专物专用,定期检查,清仓盘点,
挪用归还,变质更新,长备不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