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随着全市水利事业的发展,耗用了大量的水利建设物资。在因地制宜、
就地取材的基础上,国家对重点物资统配控制,实行指标分配制度,形成系列的物资
管理办法。
管理体制 建国初期,水利建设物资由施工单位从物资部门或生产厂家直接进货。
从60年代开始,木材、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国家纳入统配物资管理,实行指
标控制。一般由水利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提报年度计划与申请,经上级核定审批后,
按水利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供应计划,由物资、供销部门负责供应,水利部门进行
适当的调剂余缺及积压物资处理。1980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大
幅度减少统配物资管理范围,指令性物资计划逐步减少,工程建设物资主要靠部分指
标供应和地方调剂及建设单位市场采购等办法予以解决。
物资调配 1955年以前,钢材、水泥、木材由市、县物资和供销部门直接组织供
应。60年代纳入指标管理后,水利物资分配一般采用万元定额法。属于水利基本建设
计划的工程项目,其物资计划按万元定额分配下达,对重要的工程项目,依据设计预
算下达;农田水利工程材料,与农田水利事业费建设计划相适应,经省计划委员会切
块下达到市,由当地物资部门组织供应;与抗旱打井经费相适应的钢材由省水利厅按
计划分配供应,木材、水泥由省计划委员会切块到市,当地物资部门组织供应;属于
水利专用机械设备制造维修材料,由省水利厅根据年度生产维修计划任务分配供应。
为了做好物资管理工作,60年代后,县级水利部门设有后勤组,负责各项水利建
设所需主要材料或设备的计划、采购、调配、供应和管理工作,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
利基建、农田水利、防汛岁修、抗旱打井、多种经营、水土保持等所需物资计划的申
报,并负责部分供应物资的进货。各级物资管理人员负责三类物资计划和采购供应,
施工现场物资管理及工程项目竣工后的材料核销等。为了加强物资调拨,保证及时供
货,县、市水利部门先后建起物资仓库,配备了仓库管理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一切入库材料设备,均按到货凭证点数、量方、过磅。仓库物资按照不同类别、型号、
规格分别存放,定期盘点,妥善保管,对积压和报废淘汰物资,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
门批准后进行处理。对国家投资兴建的大中型基建工程和防汛工程补助粮,一般按每
工日0.5~0.75公斤的标准,由市、县水利部门与粮食部门根据批准的工程用工数量,
联合下达粮食控制指标,由当地粮食管理所负责供应。坚持专粮专用的原则,用粮有
计划,拨粮有根据,领粮有凭证,中间有检查,工程竣工后,随工程财务决算同时编
制上报工程粮决算。对设备供应,在1970年以前,凡属水利专用统配、部管及部分三
类机电产品,由主管部门提报申请计划,组织订货供应。水利建设需用的机械设备,
均需要提报申请计划,按计划参与订货和组织供应。1980年后,一般设备由用户通过
市场或协调自行解决。
固定资产管理 水利基本建设及重点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大部分由建设单位自营,
所购置的设备、工具、仪器等固定资产,在工程完工后转移另项工程继续使用。1980
年以前,对固定资产实行无偿调拨,不计提折旧和大修费用。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经
物资、水利、建设银行部门批准报废后,冲销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固定资产的变价
收入,按隶属关系上交主管部门。1981年,省水利厅下达《关于水利系统固定资产实
行有价调拨的规定》,改变了沿用30年的管理办法。
防汛物资管理 防汛物资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任务每年汛前做出计划安
排,在重点河道或水利工程附近乡村登记号料,作为汛期备用物资。市、县、乡三级
物资、商业、供销部门,每年汛前按规定特别储存一部分防汛专用物资,汛期使用,
汛后结算帐务,按价付款。市、县水利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长期储存部
分防汛抢险常备物资(包括木材、铁丝、麻袋等),专物专用,定期检查,清仓盘点,
挪用归还,变质更新,长备不懈。
第二节 物资管理
建国后,随着全市水利事业的发展,耗用了大量的水利建设物资。在因地制宜、
就地取材的基础上,国家对重点物资统配控制,实行指标分配制度,形成系列的物资
管理办法。
管理体制 建国初期,水利建设物资由施工单位从物资部门或生产厂家直接进货。
从60年代开始,木材、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国家纳入统配物资管理,实行指
标控制。一般由水利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提报年度计划与申请,经上级核定审批后,
按水利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供应计划,由物资、供销部门负责供应,水利部门进行
适当的调剂余缺及积压物资处理。1980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大
幅度减少统配物资管理范围,指令性物资计划逐步减少,工程建设物资主要靠部分指
标供应和地方调剂及建设单位市场采购等办法予以解决。
物资调配 1955年以前,钢材、水泥、木材由市、县物资和供销部门直接组织供
应。60年代纳入指标管理后,水利物资分配一般采用万元定额法。属于水利基本建设
计划的工程项目,其物资计划按万元定额分配下达,对重要的工程项目,依据设计预
算下达;农田水利工程材料,与农田水利事业费建设计划相适应,经省计划委员会切
块下达到市,由当地物资部门组织供应;与抗旱打井经费相适应的钢材由省水利厅按
计划分配供应,木材、水泥由省计划委员会切块到市,当地物资部门组织供应;属于
水利专用机械设备制造维修材料,由省水利厅根据年度生产维修计划任务分配供应。
为了做好物资管理工作,60年代后,县级水利部门设有后勤组,负责各项水利建
设所需主要材料或设备的计划、采购、调配、供应和管理工作,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
利基建、农田水利、防汛岁修、抗旱打井、多种经营、水土保持等所需物资计划的申
报,并负责部分供应物资的进货。各级物资管理人员负责三类物资计划和采购供应,
施工现场物资管理及工程项目竣工后的材料核销等。为了加强物资调拨,保证及时供
货,县、市水利部门先后建起物资仓库,配备了仓库管理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一切入库材料设备,均按到货凭证点数、量方、过磅。仓库物资按照不同类别、型号、
规格分别存放,定期盘点,妥善保管,对积压和报废淘汰物资,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
门批准后进行处理。对国家投资兴建的大中型基建工程和防汛工程补助粮,一般按每
工日0.5~0.75公斤的标准,由市、县水利部门与粮食部门根据批准的工程用工数量,
联合下达粮食控制指标,由当地粮食管理所负责供应。坚持专粮专用的原则,用粮有
计划,拨粮有根据,领粮有凭证,中间有检查,工程竣工后,随工程财务决算同时编
制上报工程粮决算。对设备供应,在1970年以前,凡属水利专用统配、部管及部分三
类机电产品,由主管部门提报申请计划,组织订货供应。水利建设需用的机械设备,
均需要提报申请计划,按计划参与订货和组织供应。1980年后,一般设备由用户通过
市场或协调自行解决。
固定资产管理 水利基本建设及重点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大部分由建设单位自营,
所购置的设备、工具、仪器等固定资产,在工程完工后转移另项工程继续使用。1980
年以前,对固定资产实行无偿调拨,不计提折旧和大修费用。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经
物资、水利、建设银行部门批准报废后,冲销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固定资产的变价
收入,按隶属关系上交主管部门。1981年,省水利厅下达《关于水利系统固定资产实
行有价调拨的规定》,改变了沿用30年的管理办法。
防汛物资管理 防汛物资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任务每年汛前做出计划安
排,在重点河道或水利工程附近乡村登记号料,作为汛期备用物资。市、县、乡三级
物资、商业、供销部门,每年汛前按规定特别储存一部分防汛专用物资,汛期使用,
汛后结算帐务,按价付款。市、县水利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长期储存部
分防汛抢险常备物资(包括木材、铁丝、麻袋等),专物专用,定期检查,清仓盘点,
挪用归还,变质更新,长备不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