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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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制 1958年以前,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由水利部统管,水利事业经费由省财
政厅、水利厅统管,省、市、县层层直拨资金、直报年终决算。1959年后,水利事业
费下放到市、县管理。青岛市水利建设指挥部设有财供科负责财务管理。1979年青岛
市水利局成立后,设计划财务科管理水利经费。1980年开始实行财政承包制,水利事
业费除小型农田水利和防汛费的40%由省、市水利部门掌握使用外,其余全部切块下
放到地方财政,形成以地方为主,水利系统为辅的财务管理体制,市、县(区)、乡
(镇)三级水利部门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皆设有专职财会人员负责财务工作。
财务计划 建国后,基建计划财务按上年度的财务决算和本年度的基建工程计划、
物资供应计划及年度工程建设需要的物资储备为依据进行编制;水利事业费用计划,
按统一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对抗旱防汛等临时补助费计划,则根据实际情况提
交计划报告。财务计划编制,一般分年度按隶属关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编报,
由市水利局汇总上报审批。1985年基建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后,要求按季度分月份编
报财务计划。
资金管理 建国后,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投资计划,由省、市下达拨款限额通知
单,各级建设银行按建设单位所在地拨出限额指标或资金。1973年,国家计划委员会、
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部规定,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必须在建设银行专
户存储,先存后用。1980年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
制订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1985年,水利部门基建经费的使用,由市、县水
利部门和建设单位三级管理,建设银行予以监督。一般在开工前预拨总投资的30%左
右,用于工程备料等前期工作,施工期间按工程进度拨30%左右,工程基本完成再拨
30~35%, 余留5~10%,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拨齐款项,做到工完帐清。基建工程竣
工后,结余器材和资金,按隶属关系逐级上交。停缓建工程的结余资金,经批准后用
于抵冲本工程项目内停缓建工程的维护费拨款。1980年后,在工程施工中,推行投资
大包干,包任务、包质量、包工期、包投资。建设项目按初步设计和概算承包,由建
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专用资金,在建设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1958年以前,水利事业经费由省统一管理。1959年起,除防汛经费外,其余经费
全部“切块” 到市级管理。1963年4月,省财政厅、水利厅转发水电部、财政部颁布
的《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财政厅、水利厅颁布的《山东省
关于水利事业经费财务管理使用的几项规定》,对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水库移民建
房费、防汛岁修、工程管理养护等经费的计划和预算管理作出规定。水利事业经费列
入各级财政,除防汛、堵口、复堤经费由省根据情况分期核列各地年度预算并予以拨
款外,其余项目经费,原则上一次分配各地(市)管理。在管理方法上,水利事业费
通过各级财政部门拨款,受农业银行监督,执行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事业单位实
行“统收统支、实报实销、预算收支、差额补贴”的管理办法。1980年后,根据省、
市“分灶”的财政体制,除专项外,全部切块分配到地方管理。1982年开始,在喷灌、
小水电、 打井和灌区配套4个项目中实行周转金管理。1985年后,实行事业单位企业
化管理,由原来的“收付”记帐法改为“借贷”记帐法,按成本核算制度计算投入产
出。防汛经费一般是按年度每年汛前从中央到地方逐级下达指标,由各级防汛指挥机
构控制管理,特殊灾情,中央直接下拨。所立岁修项目及其经费,由县水利局申报,
经青岛市水利局审定后,报省水利厅批准,接到省财政厅和水利厅下达的经费指标后,
由市财政和水利部门将经费指标分配到县。岁修工程要求汛前完成,投资和施工都由
县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青岛市水利局进行监督,并对工程和投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综合经营财务 1982年后,随着综合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为正确处理国家、
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不断增强财务管理这个经济杠杆的作用,通过会计核算、分析、
监督、预测等办法,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地促进了经营管理。从1983年开始,对
水利管理事业单位达到自给有余的,实行自负盈亏,定交利润;没有达到自给的单位,
实行财务包干,定额补贴,超收分成,限期达到自给。对综合经营收入较多的单位,
除经县财政局、水利局核定上交部分由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外,其余部分20%用于
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30%作为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歉;50%用于生产发展基金。当
年纯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40%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60%用于生产发展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