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护林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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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侵占青岛时期,施行了强行租借的建设计划,对山林的
管理甚严。1898年,德国殖民当局发布护林命令,“森林区域内或森林附近,禁止中
国烟管或纸烟,且禁抛弃燃烧物余烬”。
日本人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 规定了“私有林”采伐的限制,分设保护区5处,
每处设森林警察长及“华捕”各一人,昼夜巡查,以防盗伐树木。
北洋政府收回青岛后,胶澳商埠农林事务所于1923年,设立新编森林警察队,专
职护林。同时印制了《请求伐树或剪枝书》及《林务许可证》。两证规定,凡“民有
林”要剪枝或疏伐,均须事先向农林事务所申请登记,经派员查勘后认为必要时,方
准其实施。否则按有关规章严格惩罚。
建国后,1962年在落实中央《林业十八条》过程中,针对“大跃进”造成的乱砍
滥伐风,加强了护林措施,各社队成立了林业队或设专职护林员。各国营林场与周围
社队建立了护林联防组织。崂山县林场还于1963年选拔20名青壮年组成森林警察队,
具体负责崂山林区的护林。“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森林警察队于1967年被撤消,各
社队的护林组织也都名存实亡,林木再度遭到乱砍滥伐,受到严重损失。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重视。1980年,
国家发布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 ,经过5年的贯彻试行,1985年1月1
日正式实施。为全面贯彻《森林法》,青岛市自1985年起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广泛宣
传《森林法》,增强干部群众执法自觉性。青岛市和各县(区)、公社三级层层举办学
习班,先后共办班237期,培训骨干4.9万人(次) ;举办《森林法》讲座187期,参加
听课者270万人(次);印发“森林法宣传材料”4.1万份;翻译《森林法》及《实施细
则》单行本7.8万册;印发《森林法讲座》及配套文件、辅导材料共1.8万册。1985年
后,每年出动宣传车10部,深入全市159个乡镇的200多个较大集市及村庄、林区巡回
宣传《森林法》。各乡镇还通过黑板报、宣传栏、幻灯、标语、有线广播等形式广泛
宣传,共用稿件10500篇(条),同时还播放森林法录相片,深入乡村放映280场(次)。
二是制发地方性配套法规,确保《森林法》的贯彻实施。青岛市于1985年制发了《青
岛市贯彻森林法实施办法》,1987年建立了“林木限额采伐审批制度”等,使用依法
治林工作更加规范化、具体化。三是建立健全相应机构,配备必要的护林防火设施。
青岛市林业局和各县(区)增设了林政、公安等林业执法机构。
1987年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之后,青岛市成立了护林防火指挥部,分管农业的
副市长任指挥,市林业局承担护林防火办公室工作,各县(区)也相应成立了防护防火
指挥部,分管农业的县(区)长任指挥。随着护林防火责任区的划分,落实了领导护林
防火责任制。 确定每年11月初至次年5月底为山林防火期。放火期内各级防火机构昼
夜值班。为提高防火能力和灭火手段,配备充实了灭火、通讯器材和设施。青岛共设
电台8处, 配备收发报机10部、对讲机116部、灭火机136台、放火车15辆,设嘹望哨
(台)6处。
通过充实健全护林防火机构,火灾和毁林案件查处率和结案率提高。1985~1987
年发生的77起乱砍滥伐林木事件,全部依法查处,而且做到从严执法。在这些案件中,
判刑3人, 拘留14人, 行政撤职10人, 罚款6.89万元,罚栽树木5.76万株。1985~
1987年发生168起火警、火灾,查处152起,结案率占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