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植树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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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民间自古就有栽桑植果和营造薪炭林的传统。1897年,德国侵占青岛后,设
立林务署,派林业技师郝司经管林业,着手辟建苗圃,勘查“官荒”,收买民地,编
定“官有林地”,并着手植树造林,这是青岛人工造林的开端。1908年,清政府将崂
山“将军槽”附近的废“官牧场”,以租借形式(免收租费)拨给即墨人刘锡五等筹办
崂山森林股份有限公司。 1910年由王作梅等集股20余个,筹建5万余元正式开办,场
址在崂顶前风庵之后,经营面积约10万亩。
1914年日本侵占青岛后,将白沙河流域的北九水、尉竹庵,华楼山、丹山、小水、
黄埠,李村河流域的卧狼齿、枣儿山,张村河流域的午山、浮山北麓、阎家山等地编
定为水源涵养林范围, 面积计14.5万亩, 并规定凡在规定范围内不论“官有林”或
“民有林”,生产活动均受当局林业主管机关监督实施。
1922年北洋政府收回青岛后,一边扩大“官有林”,一边鼓励民众植树造林。造
林质量虽不甚好,但面积有所增加。到抗日战争爆发前夕,青岛森林面积已达23万多
亩。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市时期,日伪当局砍伐清障,使林木遭受严重破坏。到日本
投降时,青岛森林保存面积仅有10.8万亩,其中“官林”面积3.72万亩。南京国民政
府第二次统治青岛时期,国民党军队进攻解放区,到处砍树清障,架设路砦,至1949
年青岛解放前夕,除市区行道树和郊区部分古树幸免砍伐外,市郊乡村林地和“四旁”
树木所剩无几。山岗树木也仅剩下不足6万亩残次林。
建国后的经济恢复时期,人民政府提出了“有林护林,无林护山”,“普遍护林,
重点造林,封造并举”和“公私林木,一律保护”的方针,明确规定“国造国有,村
造村有, 伙造伙有、 自造自有”的林权政策,促进“封山育林”工作的开展。崂山
“封山育林”效果明显,被山东省誉为先进单位,并受到国务院的表彰。
50年代初,群众山林一般都折价入社,成为集体所有。其后,对国有荒山,曾分
片划段以村为单位与国营林场签订合同, 合作造林。 崂山郊区共签订合作造林合同
126份。 农业合作化以后,社员除屋前院后的树木外,原私人造林、公私合作造林均
纳入合作化轨道, 集体林业成为林业生产的主要形式, 社队普遍建立了林业专业队
(组)。1957年,青岛市有林地比1949年增长了95.8%。
1958年后,由于“大跃进”和国民经济困难时期的两次毁坏,林木资源遭受严重
损失。 1961年6月,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确定山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
的规定》(简称林业18条)后,全面进行林木确权发展,落实林业政策,对平调群众的
树木作价赔偿;在重点山区推行了国社合作造林,兴办国社合营林场。崂山县共兴办
国社合营林场52个,经营面积11.5万亩。有的队社还成立了社队联办或队队合办林场,
到1964年林木数量迅速增加,“文化大革命”期间,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严重挫伤,
林业生产受到很大干扰。
1979年,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 ,1980年,国家规定3月
12日为中国的“植树节”。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
若干问题的决定》。同年,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
动的决议》。青岛市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发展林业生产的一系
列方针、政策和指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林业“三定”工作,进行了林业生产经营
管理体制的改革。一是确定林权,全市共发放林权证110万份。二是划定“两山(滩)”
(自留山滩、责任山滩),将原属集体所有的山滩,以“自留山滩”、“责任山滩”两
种类型,按人口和经营能力划分给农户经营。三是制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村与户签订
林业生产经营承包合同。到1983年,全市共划分“自留山滩”529346亩,占林业用地
总面积的27.17%;划分“责任山滩”522241亩,占林业用地总面积的53.98%。与此同
时,林业“专业户”、“联合体”也得到迅速发展。1986年,林业“专业户”发展到
1223户,经营面积81291亩;经济林专业户发展到30428户,经营面积441643亩;林业
“联合林”发展到427个,经营面积77851亩。划分“两山(滩)”后,有些农户无力经
营,不能及时绿化,1983年下半年不少村庄开始整顿,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无力经营户
划分到的山摊收归集体经营,到1986年共收回14.3万多亩。青岛市积极开展义务植树
活动。义务植树活动以每年植树节前后为集中发动栽植阶段,其他时间转为常年抚育
管理活动。1982~1986年,青岛市参加义务植树人数769万人(次) ,直接植树2189万
株;投入与植树造林相关的工日累计562万个,按每工日3科树计算,折合植树1686万
株。为进一步加强对绿化工作的统一领导,青岛市于1985年成立了以市长为主任委员,
委员共23人的绿化委员会。各县(区)成立了以分管县(区)长为主任委员,以各界负责
人为副主任委员或委员的绿化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