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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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5月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是保证农作物产量和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关键措施
之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要及时向市农业局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青岛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提高种子质量,保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
营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促进农作物产量和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农作物育种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蔬菜、麻类、烟草、绿肥、
牧草及花卉等作物的种子。
第二章 品种的选育和审定
第四条 本市选育的农作物新品种由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小组统一评审,并择优向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报审。未经评审、审定和评审、审定不合格的品种,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散,不得经营推广,不得通过报刊、广播进行宣传。
第五条 育种单位和个人在选育新品种的同时,要根据新育品种的特性,研究出
相应的栽培技术,提供生产单位和个人应用。
第三章 种子生产
第六条 市、县(区)种子公司(站)是种子工作的管理机构。粮、油、棉、菜等农
作物的主要推广良种,由种子部门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发展和作物品种布局的要求,统
一安排种子生产并确保种子的数量和质量。其他单位或个人繁殖的商品种子,要列入
县以上种子部门的计划。否则不得安排种子生产基地。
第七条 县以上种子部门的基地,包括国营原(良)种场、国营农场和特约生产单
位。种子基地要相对集中、稳定,并具备良好的繁殖生产条件,拥有一定的技术力量
和设备。所产种子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八条 县以上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粮、油作物良种不列入粮油合同定购,其影
响合同完成部份,由县主管部门予以核减并在县内作调整。
第九条 种子基地每年所需经费和化肥、农药、农机、柴油等生产资料,有关部
门应列入年度计划,优先帮助解决。
第十条 当前的种子生产体制,要因地、因作物制宜。玉米杂交种的生产,由于
连续性、技术性较强,应以县(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制种和组织供种;小麦、花生、
棉花、大豆、谷子等常规作物的新品种、原种和部分大田用种,由县(区)、乡(镇)联
合繁殖供种;薯类和其他小杂粮种子主要由农户自选、自留、自用。
第四章 种子检验和检疫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由国外引入种子必须经检疫,并将引种名单、说明书
及少量种子送交省农科院登记,同时报市种子站和中国农科院备案,调运或邮寄出市、
县(区)的种子须领取检验、检疫合格证书。交通运输、邮政部门凭以上证书办理运输
和邮寄。
第十二条 国营、集体、农户自产自用的种子,实行自检,并接受国家种子检验、
检疫部门技术指导和抽检。
第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或变更种植计划,必须动用不合格标准的种子时,须经县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种子检验机构发给“特许证”,经检疫部门检疫后方可调运和
使用。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十四条 市、县(区)种子公司(站)要充分发挥经营良种的主渠道作用。非种子
部门经营良种必须向当地种子管理、植物检疫和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良种
经营许可证”、“种子检疫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五条 非种子部门经营的良种必须符合当地品种布局和生产需要,并严格执
行国家颁布的种子分级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种子不得经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种子,都要认真贯彻执行省统一制定的价格政策,
不准任意定价。
第十七条 后备种子由各级农业部门提出计划,粮食部门负责收贮供应。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对在品种选育引进、繁育推广、种子检验、检疫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作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贡献大小,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种子管理部门给予精神
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或种子管理部门按情节轻重给
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直至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 谎报新品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2. 在种子生产、 收贮、加工、检疫、检验等环节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
的;
3. 交通运输、邮政部门不凭检疫、检验证明而办理运输或邮寄种子造成损失的;
4. 擅自散发、经营或推广未经审定的品种,造成减产或其他损失的;
5. 经营种子哄抬价格,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6. 非种子部门未取得检疫、检验签证和营业执照而销售种子的;
7. 任意调动未经检疫的种子,造成危险性病、虫、杂草蔓延传播的;
8. 盲目调运、硬性推广或私自引种未经检疫、检验的种子而使生产受到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市农业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农业办公室、
农业局《关于加强农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86年11月17日)
各县和黄岛、沧口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农业办公室、农业局《关于加强农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意见的报告》,
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的财务管理,对于保证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
护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端正党风,密切党群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
切实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紧密联系实际,采取有力措施,认真
抓紧抓好。各县、区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要于十二月底前书面报告市政府农办、农
业局。

青岛市农业办公室青岛市农业局关
于加强农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意见的报告
市政府:
近几年来,随着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我市农村深入进行改革,不断调整产
业结构,大力发展商品生产,新的合作经济体制和贸工农型的经济结构正在形成,整
个农村经济出现了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新局面。但是,在大好形势下,农村合作
经济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部分单位对新的农村合作经济认识不足,只重生
产、重发展,忽视经营管理;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够完善,合同制不够健全,执行合同
不严肃;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个别人甚至损公肥私,以权谋私,侵占集
体财产;部分农村基层单位的会计人员年龄偏大,素质偏低。这些问题影响着合作经
济的巩固和发展,阻碍着农村第二步改革的顺利进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合作经
济的财务管理,更好地为发展商品生产,繁荣农村经济服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农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组织
要进一步充实加强各县、区农牧局经管站的力量,每站工作人员不少于七至九人,
并要注意发挥其对全县、区合作经济管理的指导、服务、检查、监督作用。各乡、镇
都要建立健全经管站,每天工作人员三至四人,未建站的要于今年底建立起来。各村
要建立合作经济财务管理领导小组,由村主任或经济合作社社长、主管会计(村支书)、
村民代表五至七人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检查库
存现金、财产、物资和有关帐目;检查各项承包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及干部报酬、优抚
政策的兑现等。
二、加强农村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
1. 对农村会计人员实行分级管理。村主管会计由乡镇政府任免,报县区农牧局
备案;村记帐员、出纳员、保管员以及村企业会计(包括联合体会计、承包企业会计)
由村任免管理,报乡、镇经管站备案。村主管会计必须经过县区农牧局考核;村企业
会计必须经过乡、镇经管站考核,合格后方能任用。
2. 会计人员的职责:(1)建立健全以费用、成本、利润为主的会计核算体系,按
照市、县农牧局的统一规定设置帐簿和会计科目,及时记帐,做到日清月结,达到帐
帐、帐款、帐实、帐据、帐表五相符,按规定及时编制、报送会计报表。(2) 制订和
执行财务收支计划、集体提留与使用计划,搞好成本核算和经济分析。(3) 按照承包
合同规定的时间同各业承包户办理合同结算、兑现,并将结算、兑现情况及时张榜公
布。对发生的债权债务要及时清理结算。(4) 搞好农村记帐户的记帐、核算和农业统
计工作,及时编报各种报表,(5) 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法律、法令,按照财务规定办
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对贪污、盗窃、挪用公款行为和以权谋
私等不正之风,要坚决抵制和揭露。会计人员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的,要据情追
究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3. 会计人员有下列权利:(1)对不真实、不合格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
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退回,要求更正、补充;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财务
制度和国家政策、法令规定的开支、借支、垫支、做保和扣款;有权向上级反映或向
村民大会报告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2) 发现帐
实不符时,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 有权对村办企业、经济联合体、专业承包
户和个体企业的财务帐目、凭证、现金、物资的收支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
监督。
三、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1. 预决算制度。 每年年初根据经济情况、生产计划,按季度制订全年的收入、
支出、分配计划,作为本村的预算,交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审批;年终
在搞好财务清理的基础上,编出执行计划的决算方案,张榜公布后,编报年末科目余
额表。预决算均应及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2. 开支审批制度。 凡属生产性开支安照年初制定的计划执行;临时急需的生产
性开支,根据需要和可能从严掌握,并要经村民讨论追补计划。凡属非生产性开支,
要严格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3. 现金管理制度。(1)现金收支必须逐笔进行序时登记,帐面余额要一月一次与
现金保管校对,不得挪用,不得白条顶库,长款归公,短款自赔。(2) 库存现金超过
限额规定时,要及时送存银行或信用社,确保资金安全。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资金被盗
及其它非正常损失,在未查清前,当事人应先照数赔偿。(3) 因公出差人员借款,回
归后三日内结算,经会计、出纳人员敦促,无故拖延一个月以上不结算者,按挪用公
款论处。(4)严格执行会计管帐、出纳管钱的分管制度。
4. 固定财产、物资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折旧、
定期盘点制度。增加固定财产时,必须检查验收,按规定入帐;固定财产报废或变价
处理,必须经过村民讨论通过,任何个人无权自行处理;实行按件折旧或综合折旧,
都要确定合理的使用年限和折旧率。(2) 严格物资出入库手续。各类物资出入库都要
填写出入库凭证,并由经手人签名盖章。 5. 集体积累和提留的提、管、用制度。
(1) 对村经济组织的提留要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年初一次定下来,可分夏秋两季或
按规定的时间提留,提留总额应控制在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二至三。其中,用于干部
报酬和办公费用部分要控制在提留总额的百分之一以下。(2) 乡镇统筹费总额控制在
各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四以内,其中按国务院规定计征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征率控
制在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二;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优抚、交通事业费四项总额控制
在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二以内。乡镇统筹费由村经济组织一次性提取并上缴乡镇政府
经管,专款专用。(3) 村合作经济的原有积累,只能用于扩大再生产。大型农田基本
建设、兴修水利、村民福利建设的用工,应按规定从义务工和基建工中解决。(4) 严
格积累、费用的列支界限,应由提留解决的费用,不准在积累中开支。村经济组织提
取的提留开支顺序是:首先保证乡镇统筹经费、干部报酬、五保户的照顾;其次是电
工、没有实行自营开业的合作医疗的医生、治安保卫人员的补贴。兴办各种集体福利
事业和文明村建设,要根据经济条件量力而行。今后对吃掉原有积累造成债权不抵债
务的村,要追究村主要领导和主管会计的责任。(5) 享受定额补贴的干部人数,三百
户以下的村限制在一至三人,三百至五百户的村不超过四人,五百户以上的村不超过
五人。补贴标准为本村劳力年人均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左右,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六十。
工、副业发达的村的干部报酬可按企业经营情况,由村民大会讨论评定,报乡镇政府
审核批准。(6) 企业承包上缴的收入,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公益事业,有条件
的可用于以工补农或进行二次分配。如果用于抵顶农户承担各项提留款,也应控制在
规定的比例之内,不准超过。(7) 各业承包上缴收入和提留款要专设科目记载,如实
反映资金的来龙去脉,定期向群众公布,接受检查监督。(8) 对扶持发展商品生产专
业户的借款,要办理符合法律的借款手续,规定还款时间,要有人作保并以财产作抵
押,按银行现行利率收息。对商业、饮食业等专业户借款,利息可适当高一些;对开
发性生产项目,可按银行最低利率计息。
6. 交接制度。 对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离任的村和村办企业负责人、村主管会
计,由乡镇分管的乡镇长、经管站监证交接;村办企业会计 (包括联合体、承包专业
户会计) 由村分管的负责人、村主管会计监证交接。对其在职期间经办的事宜,必须
按政策规定落实清楚,形成移交书面材料,经监证人员鉴定,否则不能离任。
7. 实行会计技术职称评定制度。对村主管会计和村办企业会计(包括联合体、承
包专业户会计) 以及个体企业会计,按规定由各县区评定一、二、三级会计,并按照
等级由村合作经济组织和村办企业付给技术考核补贴。每三年进行一次,由县区农业
部门,按照现行政策和规定标准,统一部署,组织考评。
8. 经济民主、财务公开制度。(1) 村经济组织制订的计划,预、决算方案,购
置固定财产,进行基本建设,签定承包合同等主要经济活动,都要事先提出方案,经
村民大会讨论通过。(2)对现金、存款、粮食、物资、财产及债权、债务等经济事项,
要按季度向村民公布。
9.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每年的会计资料,在结束旧帐、建立新帐的同时,要进
行系统的整理、分类、装订成册,归档保存。各处帐簿、会计报表、契约、合同和产
权所有证,要永久保存,其余资料保存期要达到十五年以上。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财务工作的领导
搞好农村财务管理,是关系到保障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维护广大农民经济利益的
大事。各级政府都要把合作经济财务管理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署,定期检查总
结。各县、区政府要有一名负责同志分工抓,农委、农牧局具体抓。各乡镇政府也要
有一名负责同志分工抓,组织有关单位成立领导小组共同抓。要加强各级经管队伍的
建设,选拔思想好、作风正、有业务专长的干部充实县区、乡镇经管站,定期搞好对
财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要注意发现总结经营管理工作成
绩突出的典型单位和个人,并予以表彰和奖励。要维护会计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财
会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县和黄岛、沧口区贯彻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
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