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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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和建国初期的青岛化学药品多是零售药房兼产。虽有旧药典法规,但仍是
各自为政,质量管理水平较低。1954年成立的青岛制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设备简
陋,人员素质较差,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很不健全。1956年公私合营后,青岛制药厂
建立了检验室。是年,轻工部医药局在北京召开第一次技术检查工作会议,指出药品
不得有异物,不得漏检、错检、漏装、错装和漏贴标签。青岛制药厂据此制订了原料
入库、投料、半成品、成品检查及成品留样检查等制度。
1962年,化工部颁发了《药品质量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书记处决定由卫生
主管部门向药厂派驻厂员, 对药厂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是年5月,山东省卫生厅派
驻厂员2人进驻青岛制药厂。 与此同时,青岛市南制药厂建立了质检室,强调群众检
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要自检、互检、层层检,并制订了生产操作规程和成品、半成
品及留样检查制度,产品质量有了提高。1965年,根据国家主席刘少奇的批示“私自
生产和销售有害人民健康的药品者及其上级支持人要负刑事责任”,中国医药工业公
司狠抓了化学药品生产专业化,强调质量第一。青岛制药厂、青岛市南制药厂加强了
对职工质量第一的宣传教育,充实了质量检查员,强调没有质量就没有数量,使质量
管理进一步提高。
“文化大革命”期间,检测制度遭到破坏,甚至以口头传达、临时决定代替规章
制度, 致使产品质量严重下降。1972年,青岛第三制药厂生产的维生素乙1、维生素
丙、乳酸钠等注射剂发生混浊、沉淀、色泽不匀,造成退货和报损。青岛黄海制药厂
生产的止咳糖浆封口不严,发生渗漏。1976年,青岛第二制药厂生产的胃舒平片发生
霉变,甘露醇注射液瓶口松动、渗漏并有沉淀。
1981年5月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 指出:“中西药品和医疗
器械要坚持质量第一,文明生产,所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典和各种法定标准”。同
年,青岛市人民政府以(1981)10号文件通知,对青岛市制药厂进行全面整顿。通过
整顿,各生产厂对生产工艺、流程、检测、岗位责任等,均制订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中国医药工业公司颁布了《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包括厂房、设备、原料、包装容器、
仓储等应具有的标准, 借鉴国际对药品生产的全过程,强调推行GMP,以保证质量,
适应开展对外贸易的需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的推行,使企业的原始记录、生产
报批、质量管理、仓储管理等普遍有了改善,厂区面貌和环境卫生大为改观。1982年,
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优质产品评比奖励暂行办法》,青岛医药系统化学制药
工业积极开展创优活动。到1987年,青岛医药公司系统制药厂先后获省、市优质产品
1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