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盐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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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近代盐价,其涨落趋势与其他商品一样,因供求多少而异。1987~1916年,
青岛粗盐中的普通并等盐在产地每百斤值华币(下同)0.04~0.05元;在市场上每百斤
价格大约0.12元。 上等盐较普通盐增加三四成, 运至青岛其价值增至0.20元上下。
1917年青岛盐大批输销日本,加之1918~1919年日本国内连年闹盐荒,盐价暴涨,至
1922年为止的6年中, 每百斤价格回旋于0.30~0.50元内外。北洋政府收回青岛后,
青岛原盐输往日本的协定,因日本政府从中作祟而未能签约,至使滩坨存盐堆积如山,
无法疏销,盐价降至每百斤0.25元。至1926年中日青盐输出协定虽已签约,但因日本
仍不如约购买,产盐积压严重,每百斤盐降至0.15元。1927年以后,湖南省、河南省
及安徽省的宿、涡二县与鲁西各县,纷纷借运青岛盐,疏销后盐价渐高。日本第二次
侵占青岛后,盐价上涨幅度开始增大,至1945年4月1日,青岛滩盐场价每担 (100斤)
涨到30元(国币,下同),市售粗盐牌价每市斤2元、精盐每市斤3元从1946年到1949年
4月, 计3年4个月中上涨72次, 年均20余次,涨价倍数为:场价776.5亿倍、外销价
102亿倍、小港仓价30亿倍、各场各所场仓价318.5亿倍、税费8.7亿倍。
盐价核定范围:一是场价,包括成本 (设备费、工资、运储费、修理费、卤耗及
其他组合,1946年增加代垫本子金,当年又剔除) 、酌定利润、盐业团体经费,1948
年9月又增列盐场建设费。二是大港外销价(坨价) ,场价、坨地搬卸杂费等,又另加
垫付盐价利息和归坨盐途耗保险费,及场价内运驳起卸费。三是仓价,对小港盐仓,
因在市区,由滩集仓运程较远,故仓价较高;对各场务所,就近集坨,执行较低的场
仓价,仓价以场价、正税、偿本费及福利费组合。旋改以坨价为盐本,再设备及税费。
继又增列垫付盐价利息及归坨盐途耗保险费,与坨价同时执行,后仍改为以场价计算。
四是税费, 青岛粗盐含正税、盐场建设费、盐工福利费、偿本费等。1948年9月又将
各费剔除,从此此项纯系盐税。再制盐与洗涤盐之税费如同粗盐,仅加列燃料、工资
两项。按照以上核价范围,在物价不政党的情况下,经批准选定制盐者按日常18种生
活必需品的平均增涨率,作为调整盐价的标准,从而保证了生产者的利益,也使消费
者有充分的食盐供应。
青岛解放初期,市场物价还不稳定,盐价是根据“担盐斗米”(100市斤盐折合15
市斤玉米) 的交换价值,采用“盐粮比价”,盐价随粮价涨落而升降的浮动办法自行
定价。之后,便在统一计划下,自觉利用价值规律,合理制定和调整盐的各种价格,
兼顾生产、消费和贩运三者的利益。1951~1954年间,对胶澳盐场1 348.25副民营盐
田,分别不同的生产关系(雇工晒盐占10.41%、自滩自晒占26.89%,合伙分晒占62.70%)
进行了成本普查。 以后又根据海西、南万、马哥庄、王家庄、龙泉等5个场的11个生
产组、 合作社、互助组等不同的经济类型进行了高、中、低3种典型调查。通过反复
证落实费用,初定原盐收购价每担4 000元(旧人民币) ,成本占70%(其中,含盐工工
资80%;工具折旧6.6%;维修费8.7%;固定资产折旧2.2%;储存费2.5%),利润占30%。
1955年随同币制改革,每担收购价调为0.79元(一等盐,下同)。1959年12月15日下调
税率并改担为吨计量,将收购价相应调为20.880元。1964年在省调整收取平衡差价的
同时,分别依照当时每吨生产成本15.01元(含工资41%计6.16元,费用59%计8.05元),
利润占成本35.3%计5.29元的基数确定了多种类、 不同等级的价值、费用定额,从此
20多年以来未再变动。盐价有收购价、出场(厂)价、分配价、批发价和零售价等一套
相互联系的价格体系。由于盐的产地分布条件、运输条件、运销区域和盐质水平的不
同,定价时要考虑到各盐场之间、批发与零售企业之间的合理差价。1964~1980年调
整的各价分类、分等级和有关费用均以元/吨为计算单位。
收购价(公收价) 经1964年调整的国营盐场收购价为:优质24.30元,一等23.30
元,二等20.30元;集体盐场称公收价为:优质28元,一等25元,二等21元。收购(公
收) 价是生产成本加利润,这是就地产制、就地堆存盐的基本价格,开始时是供系统
内调拨移储盐的结算价格,以后是只作生产场内部核算成本的标准,对外不用。
出场价 经1964年调整,由收购价、运输费、储存费组合而成。优质29元,一等
盐28元,二等盐25元。这是各场集港盐结算价,不含盐税和平衡差价。
场放价 经1964年调整,场销价或销售价,包括盐税、公收差价和出场(所)价,
用于就场放销供应当地用盐的销售价格。以吨计算,按用途分:食盐,优质盐194元、
一等盐193元、二等盐190元;渔盐,优质盐64元、一等盐63元、二等盐60元;工业盐,
优质盐35元、一等盐34元、二等盐31元;农牧盐,优质盐90.80元、一等盐89.80元、
二等盐86.80元。
青岛坨(6号码头盐用坨地) 盐价 经1964年调整,包括盐价、费用、分配差价,
但不包括盐税及运储费用的内部核算价格。 按用途分:食盐,优质盐44.40元、一等
盐43.40元、二等盐40.40;渔盐,优质盐39.90元、一等盐38.90元、二等盐35.90元;
工业盐,优质盐37.50元、一等盐36.50元、二等盐33.50元;农牧盐,优质盐40.20元、
一等盐39.20元、二等盐36.20元。
青岛分配价 1980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分配价(含坨价、盐税和代办费用) ,包
括省外、省内两种不同的分配价:优质食盐,省外200.40元、省内206.40元;优质渔
盐,省外68,90元、省内71.90元;优质工业盐,省外34.40元、省内40.40元;优质农
牧盐,省外94.90元、省内98.90元;一等食盐,省外199.40元、省内205.40元;一等
渔盐,省外67.90元、省内70.90元;一等工业盐,省外33.40元、省内39.40元;一等
农牧盐,省外93.90元、省内97.90元;二等食盐,省外196.40元、省内202.40元;二
等渔盐,省外64.90元、省内67.90元;二等工业盐,省外30.40元、省内36.40元;二
等农牧盐,省外90.90元、省内94.90元。
批发价 1966年,省轻工业厅、商业厅、供销社联合通知,由青岛市国营盐场和
青岛盐业运销处就场(坨) 定点供应青岛市区和崂山、胶县、莱西等3县的盐价,市、
县销盐批发业务由盐务部门经营。 市盐务局接办了青岛市区和崂山、胶县、莱西等3
县及31个社队约300万人口、用盐2万吨左右的供应任务。根据省定市场零售价格即每
吨食用原盐240元,包装食用再制盐340元,散装食用再制盐300元,倒扣12%给零售单
位, 其余88%是批发价,由经营批发盐的单位收取,其中,包括应交税额和补贴运杂
费用(盐耗、装运等)。结算价(批发价扣除运杂费),仅在莱西、胶县及崂山县的李村、
中韩、北宅、沙子口等地执行。市内5区所需再制盐,食用盐由青岛 业运销处供应,
每吨包盐300元, 散盐264元;青岛盐化厂供应渔盐每吨114元,工业盐每吨85元;南
万盐场供应莱西、胶县的盐,在场装力费每吨0.64元,由场开支后在价内扣收。
再制盐港站分配价 系青岛盐业运销处和青岛建新盐化厂南泉站,通过海运和铁
路干线运输,供应省内外用盐的分配价格,包括出厂价、盐税、代办费。其中,省外
食盐财政补贴每吨价格:青岛盐业运销处6元,南泉站30元,自1980年10月1日起按省
内外用途执行。 青岛港省外食盐236.20元、渔盐117.20元、工业盐88.20元;南泉站
省外食盐212.20元、 渔盐117.50元、 工业盐88.20元; 南泉站食盐242.50元、渔盐
117.20元、工业盐88.50元。青岛港省内食盐242.20元、渔盐117.20元、工业盐88.20
元;南泉站食盐242.50元、渔盐117.50元、工业盐88.50元。
其他 1980年11月调整的定额费用,以吨为计量单位分为: (一) 运输费,集坨
4.70元,集港6.61元;(二)代办费2.95元;(三)做包费,青岛1.50元,场区0.63元;
(四) 批发费, 青岛运销处供应崂山县的李村、 中韩、北宅、沙子口等4个公社售价
6.50元, 南万盐场供应莱西县社售价16.87元,供应胶县售价7.02元,东营盐场供应
胶县售价5.92元;(五)平衡差价,省收,盐场内就场集坨销售6元,集青岛销售3元,
中央收,外销售价食盐9.10元,渔盐4.60元,农牧盐4.90元,工业盐2.20元;(六)苫
车费0.40元(实际执行0.20元);(七)筑装费,筑包,大港0.80元,盐化厂0.68元,盐
区0.42元,装火车,包装0.40元、散运0.60元( 专用线装盐) ,装汽车,化肥厂0.25
元,供销社0.30元,其他0.40元;(八)销盐价外代办运输费用,青岛港船运包盐2.60
元,散盐1.30元,车运包盐3.90元,青岛盐化厂轮运包盐3.70元,车运包盐3.20元,
青岛建新盐化厂车运包盐3.50元,青岛东风盐场车运包盐3.70元,青岛南万盐场车运
包盐4.75元。
此外,自1977年7月1日,根据市定人力车运费加成计算办法制订的独轮手推车场
内运盐价格开始执行。 每吨运价:1.5华里以内平均0.70元,2华里以上加成计算,2
~5华里平均1.73元, 6~10华里平均3.16元,11华里以上从4.30元起,每增0.5华里
加成0.15元。运盐计量外加过磅费每吨0.20元;装船费每吨包盐0.50元,散盐0.35元。
1978年8月1日,按省革委批复的调整胶州湾内原盐集港运价附表规定,各场装船点运
价每吨平均3.64元,最高4.20元,最低3元。
1982年1月1日起,按山东省盐业公司通知,集体盐场原盐调往各盐业运销站,一
律改按原盐出场价格计算, 每吨优质盐、一等盐34元,二等盐31元。1984年5月15日
起,遵照轻工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总局联合通知,原盐减税(税额由每吨159元调
减为154元)增价:国营盐场出场价,每吨一等盐由34元调为39元,二等盐由31元调为
36元;集体盐场公收价,黄海盐区每吨优等盐改按一等盐价28元,一等盐改按二等盐
价25元;1984年5月15日起,执行港站盐的分配价格。其中,供应德州、聊城、菏泽、
枣庄(不含滕县)、临沂地市的盐,执行外省销区的分配价格。1984年还根据省一轻厅
(84)鲁盐司字第122号通知,调整了精制盐港站收购价和分配价。是年3月,山东省盐
业会议决定,自7月1日起,取消集坨公收,改按送货到港站计划价格收购,省盐业系
统内调拨结算价,每吨原盐一等41.60元,二等38.60元,洗粉盐45元。1985年1月1日
起,根据国家物价总局、财政部、轻工业部通知,再制盐减税(每吨154元减为130元)
提价,出厂价每吨由85元调为109元。1986年5月,根据轻工业部、国家物价总局通知,
山东省塑料小包装食盐的零售价, 500克袋装加价0.02元,1000克袋装加价0.04元。
1986年7月1日起,按省财政厅、一轻厅、物价局通知,销往外省盐,除原盐中的食盐
继续执行省外分配价格外,其他盐种恢复执行省内分配价格,同时停止执行省外分配
价。
1986年7月,根据轻工业部(84)轻盐字第103号《关于暂定粉洗精盐出厂价、零售
价的通知》,省一轻厅征得省物价局同意暂定为:出厂价每吨84元 (含内塑膜包装费
用)。港站分配价,每吨加价12.90元(含外包装编织袋费用)。市场批发价、零售价,
暂按当地再制盐价格执行。根据省一轻厅、财政厅、物价局通知和国家盐务总局通知,
自7月1日起,各港站调拨的原盐、洗粉盐、再制盐,恢复收取分配价外费用,定额标
准:青岛船运盐每吨收费3.50元;南泉火车站运盐每吨收费1.60元;就场放销盐,执
行出场价加盐税销售的,按当地规定装车、过磅、筑包等费率标准,由购盐单位负担。
1986年12月,省一轻厅、财政厅、物价局根据轻工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4)轻
盐字第57号《关于调整盐的出场(厂)价减征盐税的通知》,山东省规定每吨价格分别
为:(一)出场(厂)价。食盐(含农、渔、出口盐)原盐由39元调至57元,洗粉盐由59元
调为77元; 洗粉精盐由84元调为100元;再制盐由109元调为130元;工业用原盐由39
元调为49元。(二)集体盐场及其他单位所办盐场的收购价(公收价)。食盐原盐由28元
调为45元,洗粉盐由46元调为65元,洗粉精盐由73元调为88元。以外购原盐为原料生
产的洗粉盐、洗粉精盐,按出场(厂)价收购。工业用盐由28元调为37元。(三)港站分
配价。按调整后的出场(厂)价,各运销港站相应调整分配价。食盐分配价基本不动;
农、渔盐分配价按调整后出场(厂)价和这次与食盐同税所增的税额计入分配价;工业
盐分配价,按调整后工业盐出场(厂)价作相应调整。销往省外原盐中的食盐分配价,
取消减税9元的规定,相应提高分配价。(四) 就场放销价。出场(厂)价调整后,食盐
就场放销价格不动;就场直供青岛的工业盐改按出场价执行。(五)执行时间。食盐、
工业盐、 出口盐调价减税,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农、渔盐调价增税自1986年12
月25日起执行。1987年,省盐务局对盐价调整后的有关问题,先后作了以下补充规定。
胶县等就场直供青岛定点工业用盐, 在盐价调整后,自1986年10月1月起,在原执行
送货到厂价的基础上,每吨加收提价10元,自1987年1月1日起,改按就场放销价执行,
即出场价每吨49元,加酸碱用盐税每吨15.40元,共计64.40元。发运、装车、筑仓、
运输费用由用户负担。 自1986年12月25日起:食用原盐每吨减税9元停止执行;供省
外食用原盐,恢复省内港站分配价。1987年3月1日,省一轻厅通知,调整青岛大港调
往省外定点工业盐的分配价格: 酸碱、 制革工业盐每吨74.90元, 肥皂工业盐每吨
136.50元。1
988年2月省一轻厅、物价局通知,调整工业盐出场价格,集体盐场原盐公收价,每吨
由37元调为47元,含调增平衡差价2元。同年5月,工业用盐出场价每吨由49元调为59
元。
1989年11月25日起,经国务院批准,适当提高盐价。为此,青岛市盐务局根据山
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盐务局于1989年12月16日以(89)鲁价
轻字第248号转发的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1989年11月8日(1989) 价轻字第805号《关
于提高盐价的通知》和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1989) 价电字213号电报通知的规定,
安排与调整了青岛市各种盐的市场销售价、出场(厂)价、收购机(公收价)和产区分配
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