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盐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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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德国侵占青岛后,1909年始在阴岛设巡捕局开征滩税,每5000平方米盐田,
年收国币4元, 分4月1日、10月1日两期缴纳;还定有销盐章程,凡运盐出口,每100
斤盐纳费0.03元。存储及载船费0.03元。1911年,盐课才正式定名为盐税,此后德人
开始征收盐税。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一切沿用德制。北洋政府收回青岛后,税
率仍属轻微, 增征亦较他省为缓。青岛食用粗盐税率,自1923年3月20日起,每担征
税0.4元, 与中国其他省的盐税税率比较最轻微,至1926年5月15日增至每担0.6元。
1931年因金价暴涨,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以原有盐款不敷摊还外债之需为由,规定食
盐场税每担增征摊还外债附税0.3元, 但由于青岛本属自由贸易区域,一旦骤增,恐
出事端,故于5月间将附税减半增征,连同原有税率每担计为0.75元,是年9月又增征
0.15元, 1931年青岛食盐税率每担共为0.9元。1932年由盐务署与稽核所呈财政部调
整盐税,胶澳盐区自8月1日起,每担再增场税0.6元,青岛食用粗盐每担共为1.5元。
1935年每担食盐增至2.6元。 另外还有一些名目繁多的附加税。渔盐课税,民国时期
仍沿用清末定例, 一般按食盐税率减半征收。工业盐税率,1922年初定每担0.2元,
后为奖励工业用盐,每担仅征0-.03元(1946年10月1日起一律免税)。农业用盐,因零
星使用均购买税盐(自1948年8月起免税) 。输出盐自1926年实行的每担税率:日本食
盐0.03元、 日本工业盐0.06元、朝鲜盐0.12元、香港盐0.2元。储运盐税率,自1927
年开始济销(急用调运) ,湖南、河南、安徽、徐州、鲁西等地区,每担正税2.5元,
附税1.5元,河南与安微还有摊还外债附税0.3元。精盐税率,初无税率,均按当地粗
盐税率缴纳, 自1921年变更,新订章程税率每担2.5元,永裕盐业公司自1925年生产
精盐供应市场,即按此税率执行,但缴纳办法有所变化:1923~1926年,在产地发运
一次完税;1927年改按产地征2/3、销地征1/3;1929年又改为产地、销地、中央各征
1/3。各种盐的税收,1923~1932年年均为453512元,从未超过百万元,不到两淮的1
/10,主要原因是青岛盐出口多、税率轻微,且销区小、精盐滞销。
1937~1949年间,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侵华战争和国民党发动内战,使中国经济
遭到严重摧残,通货膨胀,物价飞涨,盐税税率变动频繁,并大幅度上升,特别是从
1947年初到青岛解放前夕,2年4个月的时间内变动了16次。1949年4月底比1947年1月
初,食盐税增长了29666倍,渔盐税增长了48000倍。
建国初期,青岛盐业是产税合一,统由胶澳盐务局(1950年改称胶澳盐场管理处)
管理,局内设有征税科和人民盐务缉私部队(1952年撤销),专管盐政和缉私护税。自
1958年7月1日起,青岛市的盐税征收工作,由青岛市盐务局交给青岛市财政局 (当时
财税合一,1984年1月1日分立出市税务局) 办理,但仍由盐务局所属的放盐处、盐所
(场)代收盐税。盐税税率,在青岛解放之初,变动仍然频繁,增减幅度较大。胶澳盐
务局第1号通告中规定:销食盐每担征收盐税500元,渔减半(1950年改按30%征收) 每
担250元,工业盐免税,输出未解放地区或国外者每担征收100元。每担内销食盐税,
最高为19.1万元。 为减轻人民负担,1950年6月1日定为7万元。1955年随着币制改革
每担税率调整为:食盐8.6元、渔盐2.1元、农牧盐3.44元。1959年12月15日计量单位
改担为吨(每吨20担)并下调税率,每吨食盐159元、渔盐29元、农牧盐55.80元,以后
近25年变动不大。 1984年5月1日起按财政部通知,调整8类工业盐免税规定:酸碱、
制革用盐, 改按规定税额减90%征收盐税;肥皂用盐改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盐税;冶
金、染料、制冰、冷藏、陶瓷、玻璃、医药和其他工业用盐,一律恢复按全额征税。
财政部、轻工业部、国家物价局(以下简称两部一局)通知,自1984年5月15日零时起,
原盐每吨税率由159元调减为154元。10月1日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
盐税税率表》中规定,每吨山东盐税率为:海盐,国营盐场154元,集体盐场150元;
精制盐154元;洗粉盐154元。10月13日,财政部通知将工业盐调整为定额征收盐税,
酸碱、 制革用盐每吨征税15.40元;肥皂、饲料用盐每吨征税77元;农、牧、渔业用
盐暂按规定税额执行。从1985年1月1日起,按两部一局通知,山东省精制盐税额由每
吨征税154元减为按130元征收;洗粉盐税额由每吨154元减为按140元征收。1986年,
根据国务院的批示,两部一局连续通知,自是年7月1日起,为解决零售企业经营盐的
实际困难,减征食盐税额,提高批零差价,山东省内销售的各种食盐每吨减税12元;
自11月1日起,为解决盐的生产单位的实际困难,减征食盐税,提高出场(厂) 价,山
东省每吨原盐减税18元,洗精盐减税16元,精制盐减税21元,洗粉盐减税18元。自当
年12月25日起,按山东省一轻厅、财政厅、物价局通知,农业、渔业用盐取消减征盐
税,执行与食盐同税的规定。1989年11月25日起,按国家税务局通知,对牧业用盐减
征盐税的规定停止执行,个别地区如有特殊情况,仍需给予减税照顾的,应按税收管
理的规定另行报批
。1949~1989年青岛盐税收入累计近11亿元,为国家投资盐业建设1.36亿元的8倍多。
建国初期, 销售全税食盐占总数的90%以上,而免税或减税工业盐仅占6%以上。销盐
发展到1989年则与此相反, 销售全税食盐仅占总数的5.42%,而减税工业盐的销售比
重高达94.56%。1952~1962年,年均盐税收入3919万元,1963~1985年,年均盐税收
入2117万元, 1981~1989年,9年平均盐税收入仅在1800万元左右,比1952~1962年
年均税收入减少了54.07%;而1981~1989年,9年平均原盐产量为51.63万吨,比1952
~1962年年均产盐32.43万吨, 提高了59.20%。这一状况说明原盐产量虽然增加,但
盐税收入反而减少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盐的消费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税制改
革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