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盐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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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先后实行的盐政法规主要是无税、征税和专卖(含委托专卖)等3种制度。
1897年, 德国侵占青岛时, 盐田开筑、晒制并无制度,运销也处于自由状态。
1909年德国胶澳总督府曾设专门机构, 加强滩场的捐税管理。1911年3月12日,德国
胶澳总督发布盐田规则, 总督府管辖采盐权,盐田5000平方米即年征滩税国币4元;
外运出口100斤纳费0.03元, 以取得采盐、输盐自由。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仍沿
用德占时期的旧制度,所有青岛盐务均由日本青岛守备军司令部兼管。并制发盐田许
可证,并由滩户收存。此证如同田地契约,用以证明对滩田有晒制之权。其海盐销岸,
日德侵占时期相同,虽准行租界以内,实则较近的原东岸销区,仍有济销食用青岛盐
的地方。
1923年12月16日,成立了青岛盐务稽核支所管理青岛盐政,仍沿用日占时期的旧
制度, 发放制盐许可证,延续到1931年4月,才由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下令作废,但
翌年又令滩户前往各个验放处登记注册,准备确权发证,同时实行滩户连环保结制度
(三家滩户协约互相保证,严防偷盐和放销私盐,一家违法,三家同罚)和食盐商贩注
册,以强化产销管理,并遵照青岛向为自由贸易区的历史习惯,实施比其他省轻微的
盐税。从此,青岛产销税管理始渐步入常轨。1938年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伪青岛
盐务局管理盐政,由山东盐业株式会社统计产销,改为青岛物资对策委员会严加控制。
产盐实行民制官收,食盐销售实行统制,指定专商设店承销官盐,其他禁售并限购。
1945年后,南京国民政府实施盐政纲领(条例),废除盐专卖(官收、官运、官销)政策,
并重申取消专商引岸制度。从此,胶澳盐产制度,官、商、民兼而有之;而运销则推
行自由贸易政策,任何商人皆可就场(坨仓)交税领运。建国前的历代盐政,除无税时
代的自由制外,都由盐务机关对产、销、税统一管理,产、销均须批准领取执照,依
法纳税交价,否则为私,以律处罚。
1937~1949年时期的解放区,人民政府的盐务基本政策是广泛发展盐的生产,轻
税倾销,使青岛日本侵占当局与国民党减少盐税收入,并依靠盐税收入支援革命战争。
建国之初,胶澳盐区执行首届中国盐务会议决定,以国营经济为领导,公私兼制、兼
运、兼销、加强计划性,以销定产、定运,就场(坨)征税,税不重征和搞好缉私保盐
护税的方针。并实行产、销分开,由青岛市盐业公司管运销,胶澳盐场管理处管生产、
税收和缉私。
建国后,1950年第二届中国盐务会议决定,自1951年起,胶澳场产盐由中国盐业
公司(实际由华东盐务管理局代办)实行全面包购、包销、包税。为发挥私人资本力量,
青岛永裕公司商办运销,延至1954年年底停止,并将税收以销盐担数(20担为1吨) ,
改按货币计征,不再以(大)小米折实计算。
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关于执行大盐田归国有的决定》、《关于
人民盐务缉私部队领导关系和编制的决定》,同时中央财政部亦颁布了《制盐申请许
可规则》 和《全国盐场管理规则》 。 1951年1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又颁布了
《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等。这些盐业基本法规,在胶澳盐区进行了认真贯彻,并
结合具体情况对场产、集坨、公收、储存、配放、运销、各类用盐管理和缉私护税等
方面,分别感动1954年制订了查报产制度。1958年3月制订了《运销集坨管理办法》、
《分等收放制度》和《仓坨管理实施细则》等,并在青岛盐业体制下放后,将原属商
业系统的青岛盐业运销处的储运业务和原属青岛市供销盐业经理部的销售批发业务,
先后于1958年和1966年5月并入青岛市盐务局大港放盐处管理。 产销关系的理顺和切
实可行的盐政管理办法,对有计划地组织产销,保证国家盐税收入和企业的增产增收,
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种体制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破坏而中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盐务局先后认真贯彻执行了1978年12月15日轻工
业部《盐的分配调拨办法》 、1981年1月19日财政部、轻工业部报国务院审批的《盐
业行政管理办法》 、 1981年5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盐业生产的通告》、
1982年9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业产销管理和缉私护税的布告》 、1984
年7月31日轻工业部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严禁运销私盐问题的通知》、
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1985年7
月1日起试行的财政部《盐税稽征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3月颁发的《轻工业部盐的
分配调拨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72号文关于发展盐业的几个问题和
部管统配物资管理等一系列文件,并据此自定法规,主要是:
场产 沿海滩涂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开发晒盐,如开发或加
工原盐,均须依法经省级盐务部门批准,并实行制盐许可证制度,不得随意自行生产。
产盐要纳入国家计划,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各种盐质都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不得生产劣次产品。晒盐或加工制盐停业或变动规模,均须原批准机关许可,不能自
行其事。
运销 盐自1959年起列为中央统一调拨物资,由轻工业部委托中国盐业公司行使
分配调拨权。1987年中央批准青岛市为计划单列市后,青岛市盐务局可直接行使当地
分配调拨权。盐的分配调拨,要贯彻执行统一计划、分区平衡、合理储备的原则。按
照产销区划规定,划片定点,就近就地供应,进行合理运输。其中,食盐、供应出口
盐、国家储备盐是指令性计划,要管住、管好;工业盐、农牧盐、渔盐是指导性计划,
要逐步放开、搞活。计划编制程序由各级盐业公司,据市场供需平衡自下而上提报计
划建议,经轻工业部报国家计委批准,自上而下逐级下达。下达计划由各级盐业公司
具体安排,并报当地计委平衡后,按计划统一供应市场,组织各类盐的收购、分配、
调运、储存和批发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盐业运销单位之间,反对
互销销区、贴税、让利、降价倾销和择价进货、迂回转运;供需部门之间,依法按计
划购销,不准自由选择。盐的零售业务由商业有关商店、基层供销社和经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批准的集体和个人经济单位经营,并向有关盐业批发单位进货,执行国家规定
价格,保证市场供应。
盐禁与罚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制私运、私销各种盐;严禁偷税、漏税、投
机倒把;严禁私分、倒卖、转让挪用和食用减税的工、农、牧、渔业生产用盐。违者
按《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处理。1985年7月1日起试行财政部《盐税稽征管理暂行
办法》,以此件和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盐税稽征与管理。规定纳税人按期缴税,
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鉴定、辅导、检查。销盐要报运单,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方准
出场(厂)或出坨。运输时,发票、准运证与盐同行,票证与实物相符,并对减税盐、
免税盐、储备盐及盐税违章处理和奖惩均作了具体规定,使盐禁与罚则日趋完善。同
时要求盐务、税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同缉私护税,确保国库收入不受侵犯。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盐务局根据中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
先后制订了青岛市盐业计划、生产、质量、运销等方面的盐政管理制度。1982年设置
了4处盐区公安派出所和1个经济民警中队; 1983年7月18日,青岛市盐务局改称青岛
市盐业公司; 1984年4月20日加挂了青岛市盐务局的牌子,以利于行使政府职能,使
盐业产销经营与盐政管理两不误。特别是1990年2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3月2日由李鹏总理签发的国务院第51号令发布施行的《盐业管理条例》,强调“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并对
盐政主管、资源开发、盐场(厂、矿)保护、生产管理、运销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均作了
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