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储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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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滩盐集港储存,运盐人须向运销单位验放人员交验运盐船执照,由验放
人员持照查看船仓内盐面木签损坏与否, 核定数量,验定等级合格后,由2人抬筐到
指定区域卸盐,按筐给筹,以筹计量,仓空加总,记单入帐。鉴于盐含卤水和运输、
仓坨储存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有自然损耗,历来有加耗之规定。
建国初期, 储存管理基本上沿用旧制。从1958年3月20日起,青岛盐务局修订的
仓坨管理实施细则开始执行,其具体规定为:(一)收盐之前,做好一切准备,如整修
坨基压平坨面,疏通排水沟道,检修集盐用具及安全设备,购齐苫盖用品及器具等;
(二)收盐开始后,验收人员应检查滩盐归坨证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两证与实相符时,
指定坨区分等堆存,不得将新盐与陈盐混坨;(三)严禁硝针、泥泥盐归坨,以确保坨
质量,入坨计量要逐车过秤,无条件者进行必要抽查,以求数量准确;(四)备耗盐,
将一、二等定额包干,暂定外加耗盐6%,依青岛市盐务局财产管理办法处理溢耗,三
等盐和不定等盐外加耗盐10%,由生产单位得溢补耗;(五) 各坨地设盐斤保管总帐,
按坨位编号,并建立坨盐登记卡收盐记帐,登卡和发价,均以归坨证为凭证。
1980年3月,青岛市盐务局《产品运销管理办法(草案) 》中,对于仓坨储存管理
进行了修改补充:(一)仓坨储盐,均设专人收放,认真计量和检查盐质,搞好封苫,
减少化盐。(二)外加备耗盐:局属场集港(坨)优质5%,一、二等6%;拨青岛盐化厂、
青岛建新盐化厂原料盐2%;半岛地区集港的调拨盐包装1%、散装3%,外加耗盐实行收
盐单位包干制,坨存质量升降与数量溢耗。(三)恢复建立仓坨帐务登记制度,分坨设
立收放存盐按日登记薄。仓坨物料,集盐设备设帐立卡,严格管理,控制使用定额,
节省储存费用,对仓坨所需主要物资的购置,变价转让、报废等,都应报青岛市盐务
局核准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