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集 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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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胶州湾滩盐的集坨,是储存于青岛的盐业专用码头,用于装船水运。所
有社会运盐船,事先均须到运销单位(初称验放处,后改称秤放局、放盐处,下同)申
请办运,并领取有上一级行政管理单位(场公署)与盐政管理单位(稽核所)会衔之胶州
湾内运盐执照,方准装载。船到码头,指定坨区卸船储存。而青岛盐业运销管理机构,
则多是产、销、税综合管理。1923年12月16日成立的青岛盐务稽核支所,又于大港设
立了坨务局验放处,管理青岛盐的内外销和储运、验放等。青岛解放初期,依法沿袭。
为便利盐区附近民食、渔业用盐和满足铁路专用线运输需要,曾在各盐场附近,分别
建立过数处坨地,滩盐就近集坨。此种坨地,改滩后被盐台子代替,除个别外,先后
均被淘汰。
1958年3月20日,开始执行胶州盐务局(青岛市盐务局的前身) 修订的集坨运输管
理办法。为保证集港(坨)任务顺利完成,胶州盐务局商请航运、港务部门组成集坨运
输委员会,并在大港放盐处设立运盐办公室。滩盐集坨按场制订年、季、月计划,并
一律使用归坨证。此证由集坨盐场和收盐坨地分别填写,集港一船一证,一式五联,
就场集坨,按车计筹,日终结算填写四联单(存根、生产单位、运盐者、坨地),内容
与五联归坨证基本相同。第一联为存根,由滩放人员存查;第二联为护运联,由船户
持凭护运,卸收后由收盐单位留存,凭以记帐;第三联为船户领取运费凭证,由运盐
人持凭领取运费;第四联为领取扛力费凭证,交运盐扛工凭以结算领取扛力费;第五
联为滩盐归坨回证。卸收注帐后由运盐人转交滩嗾人员核对无论后,转交生产单位收
执。并要求在集坨前,做好以下工作:(一)生产与储运单位,定期电话联系沟通情况,
按日调度船只,5日互通滩盐产存、坨地卸收存盐等。(二) 集坨盐必须符合盐质等级
标准,并按照化验目测结果分别等级插上标志,然后采样送交坨地。集坨时填写合格
证。其中,化验定等的盐由各个盐场化验室填写;目测定等的盐由各个盐场生产组或
质量评比小组填写,并随盐到达坨地。滩盐归坨合格分等标准有二:一是湿基化验标
准, 一、 二、 三等盐,含氯化钠分别为88%、83%、77%以上,不溶物分别为0.4%、
0.55%、 0.7%以下。二是目力测定标准,一等盐生产操作符合“新、深、长”工艺要
求。产品粒大、色白、干、匀、坚实,并与同等化验质量相符者,二、三等盐按一等
盐标准依次递减。滩盐符合以上两项标准者即可归坨。为防止水分太大,按规定控卤
5~7天。
1980年3月,青岛市盐务局制定了《产品运销管理办法(草案) 》。对于集坨除强
调了1958年办法中的要求和仍使用归坨证外,又进行了充实。为保证计划实现,收、
放单位签订调运合同,加强计量,注意盐质,并重新实施集港(坨)盐的质量标准和检
验(1977年轻工业部海盐标准QB344—77) ;对不符合优、一、二级标准的盐,一律不
准装运入坨。滩盐集坨前,必须控卤半月左右,并分等堆放,采样化验通知收盐单位,
以利定等。坨地对不合格的盐有权拒收,产生异议,由青岛市盐务局裁定。此外,还
充实了自有车船运力和装卸设备试行定额管理,社会运力签订用工合同,以及运输事
故处理等内容。
青岛盐业11个盐场中,即即墨市芝坊盐场由于进不去汽车仍就场集坨外,其他场
产盐则储存于滩坨,一般空卤10天左右,符合标准就可集(调)港或定点供应化工厂家
或就滩放销等。各县调拨大港和国营3个盐场集港盐,先从滩坨运到码头(中转坨) ,
待装船完毕后,仍执行1958年归坨证制度装船计量,以船的吨位为准,并于1986年测
志标明吃水线计量。为防止盐斤途中散失,有的场在社会船仓盐面上加盖木戳以备到
港查验, 待运盐船靠6号码头后,船户持归坨证和运盐执照,先报关,然后由青岛盐
业运销公司派员验志,查计量、验等级、证实对照,并将坨地实收量、质写入归坨证
的下半部分,同时通知青岛港务局调度,到指定坨区卸船作业,并进行苫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