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盐业生产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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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盐业生产的通告》
 (1981年5月1日)

我市盐业生产形势很好,保证了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为国家积累了资金。
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煽动的无政府主义流毒尚未肃清,目前仍有少数人目无
法纪,偷盗、哄抢原盐及生产工具,破坏盐田和生产设备,甚至殴打盐务管理人员。
为了保护国家财产,维护社会安定,保证盐业生产的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各县、区政府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要经常对干部、群众进行社会主义
法制教育,使大家盐是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盐税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来源之一,盗窃、
哄抢原盐是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增强守法观念,抵制偷、抢原盐的歪风,自觉维护国
家利益。
二、任何人不准偷盗、哄抢原盐和盐业生产工具,不准私运、私销和窝藏私盐,
不准以盐换物和以物换盐。违者,要按照“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进行补税、罚款
和没收其运盐工具。对情节严重、殴打守护人员或破坏盐田和生产设备的,要追究刑
事责任。
三、查缉私盐,人人有责,盐务、税务、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协同动作,加强对
私盐的查缉工作,有关社、队要主动配合。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积极进行
检举揭发,经检举查获的私盐,按规定的比例折价奖给检举者。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随意开滩晒盐。对私晒的原盐,一律由盐务部门统一收
购和管理;已经销售的,要没有其销货款。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