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革命委员会财政局、盐务局《关于加强对减免税盐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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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革命委员会财政局、盐务局
 《关于加强对减免税盐管理的通知》
 (1979年10月31日)

盐是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盐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正确贯彻盐税
政策,加强用盐管理,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促进节约用盐,支援社会主义建设,起
着重要作用。
但是,前几年由于“四人帮”的破坏干扰和我们工作中宣传不够,管理不严,在
减免税用盐方面一些问题,如有的减免税用盐单位没有按规定办理“购盐证”,对购
进减免税盐,管理不善损耗大,用盐超定额多,有的单位未经批准转变用途和对外销
售,违犯盐税管理规定;财政部门对申请减免税用盐单位,产品审查不严,管理松驰;
供盐部门对没有办理“购盐证”的用盐单位,也放销了减免税盐。
为了加强盐务、盐税管理,正确贯彻盐税政策,堵塞减免税盐在审批、放光彩、
使用过程中的漏洞,现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工业、渔业、农牧业减免税用盐单位在年度前提报用盐计划的同时,不必
按规定填报减免税用盐申请书,市区报有关财政分局、县(区) 报县(区) 财政局办理
“购盐证” , 凭“购盐证”向供盐单位办理购盐手续。自1980年起凡未办理减免税
“购盐证”的单位,盐务部门不供应减免税盐,按全税盐放销。
各用盐单位,对购入的减免税盐,应妥善保管,建立购、用、存帐册,专盐专用,
未经财税、盐务部门批准,不得转变用途,不得出售和互相借用,对转变用途和出售
的,要补交盐价和盐税。今后恢复按月(季)向批准的分(县)财政局报送减免税盐购、
用、存报表,对超耗部分应及时检查原因,提出措施,杜绝浪费。
二、各盐场、盐化厂、放盐处、盐务所、供销合作社等供应单位,在销售给使用
单位的工业、渔业、农牧业减免税盐时,必须凭财政部门核发的“购盐证”和供盐计
划填证供应,对没有“购盐证”和超计划的单位,一律不得放销减免税盐。
对外地渔船来我市购买渔盐时,也要凭当地财税部门核发的“购盐证”供应。
各供销合作社销售的各类减免税盐应分别记帐,今后恢复按月向当地财税部门报
送各类盐进、销、存月报表制度。
三、各财政分(县)局,要把盐税管理纳入日常征管工作中去,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核发“购盐证”。对申请减免税盐单位,分管财税员要分别产品、按照各类减免税盐
的范围和用盐定额,核批用盐计划、发给“购盐证”。并要按月(季)审查各用盐单位
报送的购、用、存报表,对超耗部分,要检查原因、督促用盐单位采取措施,减少浪
费。用盐单位对超耗盐要提出充分理由,方可准予核销,否则,应按全税盐补税。
对各供销合作社经营的减免税盐,按月报送的各类盐进、销、存报表要进行审查,
协助正确划分进销数量,正确贯彻盐税政策。
减免税盐的购、用、存报表由市财政局印制发至各分(县)财政局,供各用盐单位
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