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工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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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电业工人薪金微薄,但职员薪金非常高。1933年,胶澳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职员薪金最高者每月200余元,低者20余元;工人薪金每月最高者70~80元,低者14
元。日本人管理时期,日籍职员与中国人待遇相差悬殊。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
期,对员工的薪金逐步予以调整。当时,高级人员(包括技术人员)薪金最高者日工资
21.30元,最低者5.32元;工人中领班的薪金最高者每日工资2.65元,低者1.70元,技
工的薪金最高者日工资1.81元,低者1.05元; 帮工的薪金最高者每日工资1.07元,低
者0.50元;小工的薪金最高者每日工资0.48元,低者0.20元。
解放初期,青岛电厂军代表根据上级指示,宣布对接管的工厂企业实行“三原不
动”政策,即原职、原薪、原制度(指工厂管理制度)不动。除接管干部及山东矿务局
调来的警卫人员(约30人) 于1950年8月份进行了工资调整外,留用职工全部未动。电
厂实行按实物计算工资, 职员最低工资每月收入面粉9袋,工人最低工资每月收入面
粉5袋。
1951年,青岛电业局进行了第一次工资改革,这次工资改革,改变了南京国民政
府时期遗留下来的主辅不分、轻重倒置、工资等级多、级差小、同工不同酬等不合理
的工资制度。在生产工人中建立技术等级标准,实行八级工资制; 在领导干部、技、
职人员和其他各类人员中实行了简单的职务工资制。同时,实行以实物为基础的“工
资分”制度。为缩小减资面和减资的深度,又采取了保留工资的过渡办法。另增工资
总额3%作为临时性照顾,使减工资面缩小到22%,工资改革方案得到了95%职工的拥护。
1956年,青岛电业局进行了第二次工资改革。主要内容是: 废除“工资分”制度,实
行货币工资制,提高了工资标准。修改、提高了工人的技术等级标准,技、职人员实
行了职务工资制。 这次工资改革,青岛地区的标准工资比改革前提高了8.2%,有95%
的职工增加了工资(内有50%多的职工增加的工资在5%以下) 。在工资制度方面也有所
改进,如生产工人的工资系数、等级线、技术等级等,统一了发、供电工人的工资标
准,新定计时工资标准于1956年4月份起实行。
1963年第三季度,根据山东省电管局通知,青岛电业局全面进行了调整工资的工
作。为逐步统一干部工资标准,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均按水电部颁发的“简化工
资标准”进行升级。不升级的,也按简化工资标准重新定级。升级的指标包干使用,
不得超过。工人调资执行山东电业新的工资标准。是年,青岛电业局职工人数2825人,
有811人升了级,对238人进行了转正定级,对900余人实行了靠级。
1985年12月, 青岛电业局根据山东省电力工业局第559号文件进行工资改革。这
次工资改革的内容: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职工工资的增长,主要依
靠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取消生产性奖金,代之以效益工资。这次工资改革,对98.3%
的职工套调了工资,普遍增加了计时效益工资,还按3%为98名职工晋升了工资。使全
局平均每人每月工资由过去的62.54元,上升为78.46元。这次工资改革的起薪时间,
视效益情况而定,局、厂从1985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工资标准。
1986年和1987年,青岛电业局、青岛发电厂和黄岛发电厂又进行了两次工资理顺。
1987年一年中,青岛发电厂1262名职工增加了标准工资,1280名职工增加了计时效益
工资,青岛电业局和黄岛发电厂的职工也都增加了标准工资和计时效益工资。1988年,
青岛电业局按照《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将职工的部分计时效益工资转为企业标准工
资的若干规定》,将职工的部分计时效益工资转为企业标准工资。1989年,青岛电业
局按照《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关于给部分职工调整企业内部工资的若干规定》,给1733
名职工调整了工资,占职工总人数的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