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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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华北电业青岛支店实行总部核算制,会计事项由总部派专人驻点办理。
1945年南京国民政府接管青岛电业后,于1946年11月成立会计课,下设编审和财务两
股。1950年,青岛电业局设会计科,1957年改为财务科,依照国家颁发的有关法令进
行财务管理工作。
成本管理 解放初期,由于物价不稳,库存原材料、购进材料及耗用材料的计算
价格无法统一掌握,再加上人工成本计算和领用料等基本工作制度不健全,青岛电业
局的成本核算工作未能发挥其积极作用。
1951年,青岛电业局公布《成本核算联系办法》和《掌握维修材料预算暂行办法》。
1952年,在华东电管局指导帮助下,青岛电业局开始推行部门车间成本核算,明
确规定各部门在成本管理中的责任,把各项计划下放到车间,由车间编制成本计划,
在各主要单位普遍设立成本明细帐,从计划到核算,全部由车间掌握。1956年,为简
化车间核算工作,加强成本管理,又将各车间能够掌握的指标,通过月度计划任务书
下达各车间,以取代原车间的明细帐。至此,青岛电业局成本核算工作基本定型。
1983年4月, 与青岛电业局同为一个成本核算单位的青岛发电厂、黄岛发电厂,
因体制改革归属山东省电业局直接领导,青岛电业局的成本核算只包含供电总成本的
售电成本。
1990年,青岛电业局的成本管理,主要负责进行制定成本计划、进行成本核算、
分析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和定期进行考核等工作。成本计划由财务科根据国家下达的生
产计划、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消耗定额、劳动工资计划和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编
制。
流动资金管理 解放初期,青岛电业局的生产及办公费用完全由收入项下自行调
拨,无实际流动资金。1950年6月1日,上级电业总局规定实行流动资金制,所有收入
一律交国库,青岛电业局的费用则需编制现金计划,呈准上级局核拨。
青岛电业局的流动资金分“定额”和“非定额”两种。定额流动资金是由国家根
据核定定额的75%拨给作为自有资金; 25%向银行贷款,该项资金是企业用来保证生产
正常运行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资金。非定额流动资金包括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备用
金及其他债权、债务所占用的资金。这部分资金国家不核定定额,也不拨给资金,由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严格核算制度,及时清理债权债务,保证供给。
建国以来,青岛电业局的流动资金管理本着严格划分流动资金和专用资金界限、
严格划分流动资金和基建资金的界限、不挪用流动资金进行基建和购置固定资产等基
本原则,实行计划管理,避免造成资金积压和浪费,这种办法持续到90年代。
固定资产管理 1923年5月青岛发电所改名为胶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 资本总
额为银元200万元(每股12.5元) ,其中中方股金占54%、日方股金占46%。1938年,资
本增为800万元(每股25元) ,其中中方股占36.15%、日方股金占63.85%。1942年10月
改名华北电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支店时,资本总额增为联银券1100万元,华股 (私人
股) 占26.92%、日股占73.08%。1945年,南京国民政府接管青岛后,曾登报通告私股
登记,但登记后没有清理。建国后,人民政府从1951年起,即着手进行调查研究,测
算登记,召开会议,公私见面,协商私股清理和发放股息等工作。1956年9月3日,山
东省人民委员会对资改造办公室在济南电业局召集青岛电业局及有关单位参加的私股
清理工作会议,根据中央政策,共同研究提出了联合清理方案,青岛发电厂全部私股
59224股,折合148.06万元,每年应付股息7.403万元,自1957年起每季度发放一次股
息。
建国后,青岛电业局对于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级与归口相结合,生产技术部门与
行政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固定资产使用和维护,以提高使用效果,财务部门全面负责财
产价值的管理,做到帐卡一致,除总帐外,青岛电业局及所属各单位均建立固定资产
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青岛电业局还制定了固定资产变动管理规划和定期折旧等办
法,每个部门各尽其责,保护国家财产完整无损,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充分发
挥固定资产的效能,使固定资产由1949年的865058元(旧币) 增长到1990年的28433.8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