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电费、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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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 日本投降后,发电及输、配电设备经过整理与修缮,逐渐恢复,营业收入
随之增加。1946年,电费营业收入26.57亿元;1947年收入184.76亿元,支出154.13亿
元;1948年上半年收入3456亿元,支出3316亿元。
建国后,青岛电业局1952年电费收入1261.3万元,利润488.5万元;1957年电费收
入2041.6万元,利润1170.2万元;1965年电费收入4457.3万元,利润2221.2万元;1975
年电费收入8662.8万元,利润1824.4万元;1980年电费收入12041.8万元,利润2156万
元;1985年电费收入17171.7万元,利润1962万元。
抄表收费人员由1976年的28人,到1985年12月底增加为43人。抄表收费人员已配
备上小汽车1辆,两轮和三轮摩托车6辆,交通工具有了改善。
1983年4月, 组织了45人的普查队伍,对用户用电开展全面普查,共普查临时用
电419户,320千伏安以上用户417户,三个趸售县及1798个工业户,发现违章用电799
户,按照规定补收电费,追补电费和罚金等共200余万元。
1984年用电管理处编制的BCM—2型计算机程序软件,首次用于电费核算,提高功
效24倍。
1985年, 青岛电业局先后召开了3次大用户座谈会。在征求用户意见的同时,组
织力量向用户宣传电价政策,维护国家和用户的利益,合理计收电费,加强抄、核、
收的管理。对于拖欠电费的用户,青岛电业局采取“人催、信催、电话催、银行催”
的四催办法,督促用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按应交电费的5%计算,动力户不足1元者按
1元计算; 照明用户不足0.5元者,按0.5元计算)。如果用户拒不交纳电费,就给予停
电处罚。还查处窃电98户,处理违章用电108户,接待来访来信500余人(件)次,处理
用电纠纷105起。1980~1985年底,电费回收率一直达到99.99%。
1987年,青岛电业局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加强电能计量管理,提高抄、
核、 收质量。全年实现电力销售收入23780.5万元,电力销售税金2579.9万元,电力
销售成本1649.0万元,利润总额3791.3万元。
1988年和1989年,进一步加强用电管理,查找漏洞,努力减少电费损失,严格把
住抄、核、收和计量关,使电费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还着重抓了电费收取方式的改
革和对大用户的管理工作。改革电费收取方式,使电费及时回收和存入,有利于国家
资金的迅速周转以及收费员的安全。 1988年,电力销售收入27095.7万元,销售税金
2933.7万元, 销售成本1833.7万元, 利润总额2867.6万元。1989年,电力销售收入
34710.4万元,销售税金3784.1万元,销售成本2605.8万元,利润总额6817.5万元。
1990年,青岛电业局建成“诺威网络信息系统”。建立了共享数据库,完善了局
长、总工程师查询系统和用电管理、计划经营等子系统及负荷控制信息定时显示功能。
用电管理子系统荣获山东省科技二等奖。 这一年,电力销售收入41477.3万元,销售
税金4534.0万元,销售成本12956.8万元,利润总额3216.4万元。
电价 1912年颁布的电价表规定: 照明灯用电每千瓦时30分,动力电价每千瓦时
11分, 大宗用电可少收5%~40%。1921年,青岛发电所在广西路、辽宁路、四方村及
沧口各邮电局内附设营业所,用户可以就近缴纳电费。
1922年,青岛发电所“给电规则纪要”规定包灯电价为: 10烛光(合12.5瓦),每
月每盏屋内灯9角、屋外灯7角2分;50烛光屋内灯2.22元,屋外灯1.92元;100烛光屋内
灯3.3元,屋外灯2.82元。用户安灯5盏以上者,须用电度表,每千瓦时0.25元。如果
每月用电在100千瓦时以上者,其超用电量按每千瓦时0.23元计算。200千瓦时以上时,
其超量按0.21元计算。 电表本身每月自耗按1.5千瓦时收费。用户使用电动机不用电
表者,按电动机马力大小收费。使用电表计量的电力用户,1000千瓦时以内,每千瓦
时7分。2500千瓦时以内,其超过1000千瓦时之电力每千瓦时6.5分; 5000千瓦时以内
其超过2500千瓦时之电力每千瓦时6分; 超过8000千瓦时以上每千瓦时5分。此种电表
自耗电量,按每月50千瓦时计算。1923年5月至1942年9月胶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期,
在收费方面规定: 凡要求用电者,除呈交申请书外,尚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装表用
灯者0.5元,包灯者交1元,动力户每马力交4元。3灯以上的用户必须安装电能表计量
用电。 电能表可由公司借给,不收费用,但派员安装要收1元的装表费。倘若电表损
坏,得照价赔偿。包灯者按灯头按月收费,10烛光9角。电灯用户若每月电费过30元,
超额部分按九折计算。 动力用户用电在1000千瓦时以内者,每千瓦时6.5分; 用电在
2500~5000千瓦时者,超过2500千瓦时部分按每千瓦时6分收费;用电在5000~8000千
瓦时以上者,超出部分按每千瓦时5分收费。对电热用户也实行多用优惠的收费方法,
规定月用电在500千瓦时以内者,每千瓦时5.5分; 用电在1000千瓦时以上者,其超过
部分每千瓦时4.5分。
1948年12月实行的电价为:一级表灯2金圆/千瓦时;二级表灯3.35金圆/千瓦时;动
力3.10金圆/千瓦时;电热3.35金圆/千瓦时。
解放初期,青岛电厂的电价为:表灯每千瓦时955元(旧人民币,下同),昼夜用包
灯每月每千瓦时340元, 夜用包灯每月每千瓦时230元; 其他用电每千瓦时700元。到
1949年11月,将电费改照面粉计算,随时按照牌价调整。1950年10月,又改按人民币
计算电价。
1952年1月12日,中央燃料工业部电业管理总局规定在以前电价的基础上加价30%。
同时,大宗工业用电实行两部制电价。照明电价每灯每千瓦时1250元,实收1370元,
多加120元的附加费,用于市区路灯建设和维修事业。包灯电价分昼夜包灯(每月每瓦
400元)和夜包灯(每月每瓦600元)两种。大宗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每千瓦每月110000元,
电度电价每千瓦时450元,其他用电每千瓦时910元。
1953年,根据华东电业管理局通知,青岛电业局对电价做如下调整: 照明电价每
千瓦时1250元(实收1370元)。大宗工业用电基本电价(装见容量)220伏28350元/千瓦/
月, 最大需量50400元/千瓦/月。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663元/千瓦时,3.3千伏650元/
千瓦时,20千伏637元/千瓦时。以后基本电价改为装见容量3.3千伏27000元/千瓦/月,
20千伏25650元/千瓦/月,最大容量3.3千伏48000元/千瓦/月,20千伏45600元/千瓦/
月。
1956年,青岛电业局实行下列电价标准:基本电价装见容量2.835元/千瓦/月,变
压器容量3.70元/千瓦/月,最大需量3.3千伏4.8元/千瓦/月,20千伏4.56元/千瓦/月;
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0.0637元/千瓦时,3.3千伏0.0965元/千瓦时,20千伏0.0637元/
千瓦时。
1958年,青岛执行国家经委调整的电价:照明电价0.125元/千瓦时(实收0.137元,
多加0.012元的附加费,下同) 。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不满1千伏0.091元/千瓦时,
大工业电价装见容量2.70元/千瓦/月, 最大需量480元/千瓦/月。 电度电价3.3千伏
0.065元/千瓦时。
1963年,青岛执行水利电力部调整的电价:照明电价0.125元/千瓦时;非工业、普
通工业电价不满1千伏0.096元/千瓦时,1~10千伏0.093元/千瓦时,35千伏以上0.09
元/千瓦时;大工业基本电价不满1千伏0.068元/千瓦时,1~10千伏0.065元/千瓦时,
20千伏0.062元/千瓦时。
1965年,根据水利电力部颁布的《电热价格目录》,青岛地区实行的电价标准为:
照明电价不满1千伏0.125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0.122元/千瓦时; 非工业、普通工
业不满1千伏0.085元/千瓦时, 1~10千伏0.083元/千瓦时,35千伏以上0.08元/千瓦
时; 大工业基本电价装见容量3.50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4元/千瓦/月,最大需量6
元/千瓦/月。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0.063元/千瓦时,其中电解铝、电石生产用电1~10
千伏0.038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035元/千瓦时;烧碱、黄磷等生产用电1~10千
伏0.048元/千瓦时, 35千伏及以上0.045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直供电价不满1千
伏0.055元/千瓦时。趸售电价1~10千伏0.045元/千瓦时; 35千伏及以上0.04元/千瓦
时。
1976年,根据水利电力部颁布的《电热价格目录》,青岛的电价为: 照明电价不
满1千伏0.125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0.122元/千瓦时;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不满1
千伏0.085元/千瓦时,1~10千伏0.083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08元/千瓦时; 大
工业电价,基本电价: 变压器容量4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6元/千伏安/月。电度电
价:1~10千伏0.058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055元/千瓦时,其中电解铝、电石生
产用电1~10千伏0.038元/千瓦时, 35千伏及以上0.035元/千瓦时。烧碱、黄磷等生
产用电1~10千伏0.048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045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直
供电价不满1千伏0.06元/千瓦时,1~10千伏0.058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055元
/千瓦时。
1981年5月28日,山东省电力工业局颁发“电费管理工作制度(暂行) ”通知,进
一步强调认真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电价政策,搞好电费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并
重申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价表。统一了抄、核、收工作。至1990年,青岛地区电费仍
执行国家统一的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