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市政生活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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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年前,青岛的市政生活用电实行包灯制,即对用户电灯用电不用电表计量,
而是根据灯具功率和每天用电时间计算电费。1922年,胶澳商埠共有包灯户4532户,
电表户1239户。
1946年11月开始, 推行包灯户改表灯户, 包灯区改总表户,逐步减少包灯。至
1947年底装设总表79处,其中44只表装于市郊各乡、镇,35只表装于市内各平民院内。
1948年,青岛市包灯户减少到25000户。是年4月统计,居民年人均用电11千瓦时,居
全国各大城市居民用电第二位(第一位是上海市,年人均用电40千瓦时)。
建国以后, 于1952年上半年开始,连续整顿6个月,将青岛市几十年来不合理的
包灯制予以取消,共清理包灯户11622户。1952年底,市政生活用电1426.5万千瓦时,
占全市用电量的7.7%。1962年随着青岛市内交通开始使用电车以及收音机、电唱机等
在居民生活中广泛使用,市政生活用电大量增加。1965年底,市政生活用电6811万千
瓦时,占全市用电量的11.5%。1975年底,市政生活用电14251万千瓦时,占全市用电
量的12.2%。1980年,市政生活用电21967万千瓦时,占全市用电量的12.14%。以后,
由于洗衣机、电冰箱、电视机、收录机、电饭锅、电褥子、电风扇等家用电器大量涌
入家庭, 到1985年底, 市政生活用电为28719万千瓦时, 占全市用电量的10.88%。
1988年, 城市居民生活用电量26210万千瓦时, 占全社会用电量368213万千瓦时的
7.118%。 1990年,城市居民生活用电量43232万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410778万千
瓦时的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