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城市群众办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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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群众办电始于1958年。但是,真正在有条件的工厂安装小型发电机组,
利用工厂余热发电还是在1972年以后。这一年,全市利用工厂余热发电容量为3170千
瓦。 1973年,青岛印染厂一台500千瓦小型发电机组投产。1979年,青岛造纸厂、青
岛明胶厂、青岛红旗化工厂、青岛第一染织厂各1台500千瓦小发电机组先后投产发电。
1980年, 胶县酒厂、胶南酒厂各1台750千瓦小发电机组和胶南化肥厂1台3000千瓦小
发电机组先后投产发电。1982年,青岛第二印染厂2台750千瓦小发电机组投产。同年,
青岛第一染织厂1台500千瓦小发电机组拆除。
1986年6月30日青岛市经济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资局、青岛电业局
等6单位遵照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中“对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发
电,应实行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规定和青岛市政府关于背压发电“要制定相应政策,
从经济上给予支持” 的精神,制定优惠政策,确定对余热发电和背压发电单位每发1
千瓦时电由市经委从以煤换电燃料补偿费中补助燃料差价1分,同时实行节约煤炭奖,
鼓励发展余热、余压发电。到年底,青岛市有背压发电单位4个:胶南县化肥厂3000千
瓦、 青岛印染厂750千瓦、青岛第二印染厂750千瓦、青岛酒精厂1500千瓦。1987年2
月, 青岛碱厂2台3000千瓦背压发电机组投产发电。5月,青岛第三印染厂1台1500千
瓦机组和青岛第六棉纺织厂1台4000千瓦机组投入运行。10月,青岛第六棉纺织厂1台
8000千瓦机组投产发电。1987年底,青岛市共有余热、背压和小火电机组15台投入运
行。装机容量3.82万千瓦,约占山东省电网分配给青岛市电力指标的1/10,全年发电
量5750.33万千瓦时,创产值2.88亿元。
1988年,内蒙古动力机械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科训处和机
电工业部牧机公司达成的协议, 将2台5000瓦国产化发电样机安装在长门岩岛上进行
实用性考核试验,8月1日实行并联充电试运行,取代柴油发电机,为该岛全天供电。
1989年6月8日~11月30日为正式生产考核试验期, 计176天,考核记录停止后发电机
组继续运行,为岛上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