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投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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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化工固定资产投资,1953年开始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平衡体系,实行中央政
府、省政府和市政府分级管理制度。投资计划,由中央和省、市三级下达。资金来源,
中央项目由国家财政按计划拨款;中央直供项目由国家拨款或国家与省、市共同投资;
省建项目由省财政拨款;省直供项目由省直接拨款或省、市共同投资;市建项目由市
机动财力与企业自筹解决。施工,中央项目由国家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中央直供项目
由国家主管部门与省双重管理;地方项目以市为主管理。
化工固定资产投资渠道,1978年前,主要是通过基本建设渠道进行。1978年后,
由于企业挖潜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的需要,投资主渠道为技术改造所代替。1984年开
始试行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化工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此后,凡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
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1985年起,不论基本建设投资或技术改造投资,除企业自筹
资金外,一律改为贷款。
由于化学工业生产对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投资等都有特殊要求,化工固定资
产投资始终遵循较为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从省市到企事业单位普遍设立专门管理机
构。其中,市主管部门主要为市计划委员会基本建设办公室和市经济委员会技术改造
办公室,凡属基本建设投资均由计委审批,技术改造投资则由经委批准。1985年起,
为与实行“拨改贷”相配套,在项目施工方面,开始选择条件较好的建设单位,按照
批准概(预)算招标、投标中标的办法,择优选用施工单位。在勘察设计方面,逐步
推行技术经济责任制,实行企业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