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企业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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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民族私营独资兴办的化工厂,一般由投资者自任厂长(经理),直接经
营管理;合资兴办的,大多实行股份制,设董事会或股东代表会组织,多由股东担任
厂长(经理)。外国资本、官僚资本企业,由其主管机构委派厂长进行管理。
青岛解放后,官僚资本化工企业由青岛市军管会接管,成为国有企业。接管政策
是“三原不动”(即“原职、原薪、原制”,在初期一律保持不改变),在企业中成
立管理委员会,由军代表、厂长、工会主席、职工代表组成,以集体领导的方式研究
解决较重大的问题。在企业中进行民主改革,废除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确立工人阶级
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
青岛市在建国初期即有公私合营化工企业。其产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通过
法律程序,没收企业中的敌伪资产,将其变为公股,如青岛延年化学厂;一种是资不
抵债或资金严重不足、无力继续经营的企业,国家行政机关投入资金加以扶持,从而
成为公私合营企业,如青岛广益化学工业厂、华北化工厂等。1956年,青岛市化工行
业全部实行了公私合营。公私合营企业一般由公股委派代表担任厂长(经理),私股
派员出任副职,成立由公、私股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工厂管理委员会。
1951年开始,在国有企业中推行“一长制”(即生产区域管理制)。按照生产区
域的特征进行组织机构的调整,建立起厂长负责制,车间主任、工长(值班长)责任
制以及职能机构责任制。
50年代,化工企业逐步建立起“直线参谋制”工厂管理组织形式。一是按照企业
的机能和管理职能划分部门、设置机构,实行专业分工,加强企业管理,企业的生产
经营活动由企业直接指挥人员统一领导和指挥;二是把企业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分为
两类,一类是直线指挥机构和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有决定权,对下属行使指挥权;另
一类是职能机构和人员,在专业管理方面是同级直线人员的参谋,无实行指挥和命令
的权力,需下级部门执行的问题,要经过直线人员贯彻。职能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在
直线首长授权情况下,也拥有一定程度的指挥权。在实践中,这一组织形式既发挥了
统一指挥的优点,又保持了职能管理制的管理职能化优点。“直线参谋制”一直沿用,
其间虽有组织和机构上的增减等演变,但没有发生质的变化。
1957年开始,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1960年在企业中贯彻“鞍钢宪法”,
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1966~1967年,各厂造反派“夺权”,成立“革命委员会”,
行使企业管理权,下设“生产指挥部”,组织、指挥生产经营活动。1969年,中国人
民解放军代表进驻各厂,成立“三结合”革命委员会,同时成立中共在企业中的核心
领导小组,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恢复党委领导
下的厂长负责制。1978年开始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分工负责制、职工代表大会制和
总工程师制。
1981年下半年,青岛市化工系统开始推行经济责任制。
1984年9月开始, 推行厂长负责制。青岛市化学石油工业公司首先在青岛碱厂、
青岛染料厂进行试点,随后分批在直属国营企业中试行,至1987年,全部直属企业、
14个县属化工企业实行了厂长负责制。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与青岛市化学石油工业
公司或其主管部门签订为期4年的以上缴利润为核心内容的承包经营合同。 1988年贯
彻《企业法》,理顺了党、政、工三者关系,厂长在企业中的中心地位得到进一步加
强,初步形成了以厂长为中心的行政指挥体系。到1988年,青岛市化工企业全部实行
了厂长负责制。
青岛市化工企业在推行经济责任制过程中,根据改革的要求,不断进行探索,使
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无论在内容和形式上,还是在范围和深度上都逐步有新的发展。
一是由一般的落实经济责任制发展为分级分权管理的经济承包责任制,这种承包不仅
包产量、质量、消耗、安全等,还把利税作为重点指标,相应下放了劳动组织调整权、
工资浮动和奖金分配权、人事权等,发挥了车间一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由生产
计划指标的一般分解发展到以目标管理为特点的经济责任制,1984年起,各企业把产
品开发、技术改造、技术改进、人才开发等方面的目标和措施,按年度、季度进行分
解,纳入经济责任制范畴予以落实;三是由全面分解措施发展到多种形式承包责任制,
主要是:与利润挂钩承包,以利润指标为主,产量、质量、消耗为辅,企业对生产车
间和业务职能科室实行承包,主要包产量、质量、工艺指标、消耗定额、科学管理和
精神文明建设等指标,工程项目承包,单项技术技措项目承包,销售额承包,其他工
作单项承包;四是由单一的百分分配形式发展为多种承包分配形式,主要有:工资总
额与利税结构浮动,吨产品工资含量浮动,超利润按比例提成计奖,还有单项承包按
超额比例计奖、浮动工资与扭亏增盈包干计奖等。1986年后,全系统实行经济责任制,
各企业还实行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厂内银行、风险抵押、优化劳动组合、改革人事制
度等一系列配套措施,初步建立适应承包经营的内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