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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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电子仪表工业公司的财务管理, 包括预算管理、企业利润税收管理、工业
贷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金管理、专用基金管理和保险管理等。其主要职责
是,负责在系统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讲究生
财、聚财、用财之道,保证完成系统财政上缴任务和各项业务报表,培训财会业务人员,
对企业的财会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基层企事业单位做好财会管理工作。
1966~1969年,青岛市电子仪表工业系统的财务工作,由青岛市无线电工业公司和
仪器仪表工业公司的财务科分别管理。这期间, 主要是建立财会管理机构、调配财会
管理人员、制定财会管理制度、汇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管理公司的经费开支等,
为公司的财务管理初步奠定了基础。
1969年7月, 青岛市无线电工业公司和仪器仪表工业公司合并,由两个公司的财务
科人员共同组成青岛市无线电仪表工业局财务科,有专职管理人员6人。之后财务管理
的范围和职能逐步扩大,逐步推行了经济核算,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了三级管理二级核算
和车间成本核算, 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健全月度收支计划,实行资金厂级平衡管理
等。1976年底, 公司财务科与供销科共同组织所属企业进行了第一次清仓查库、清产
核资工作。同时,在全系统开展了财务工作流动红旗竞赛活动,先后举办了6期300多人
参加的专业培训学习班,有效地提高了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
由于“文化大革命” 的干扰和破坏, 财务管理工作受到了较大的损失。 特别是
1974年,全系统出现亏损118万元。
“文化大革命”之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通过开展“工业学大庆”
对企业的恢复性整顿和全面整顿, 财务管理工作开始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
道上来。1977~1978年,在青岛微电机厂组织推行了全面经济核算,在电度表厂推行了
厂级、车间、班组三级经济核算的试点工作,并总结了经验,在全系统作了推广。这期
间,进一步帮助企业充实了财会管理机构和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的规定,从
1979年起,在国营企业中实行企业基金制度,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企业基金可以自行支配,
用于发展生产和职工福利事业以及奖励等, 开始改变了建国以后由“国家统收统支”
的政策。同年开始组织进行了第二次清仓查库、清产核资工作。在摸清企业财产状况
的基础上, 1981年核定企业的流动资金,全系统为8500万元,对15个企业定额内资金不
足部分,协助企业由银行贷款2100万元予以解决,保证了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1982年,
在国营企业中实行了全行业超基数利润留成办法, 企业开始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
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并拥有留成资金分配权。同年,对全系统在清产核资中清理
出的库存机电产品、钢材报废、削价处理物资等, 共计占用资金835万元作了处理,有
效地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促进了企业加强资金管理。当年下半年,在青岛微电机厂、
电度表厂进行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工作。1983年, 根据青岛微电机厂和电度表厂
实行经济核算的情况,进一步在全系统推广了他们的经验。之后,有青岛电器元件厂、
无线电专用设备厂、显像管厂、照相机厂、热工仪表厂等20多个企业, 先后开展了二
级或三级经济核算, 进一步建立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了资金分级归口管理,加强
了经济活动分析,使企业财务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扭转了1982年全系统电子企业
亏损的局面,当年实现利润1619万元。同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
试行办法》,在国营企业中组织推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制度,开始改变国营企业由全额上
缴利润变为上缴所得税和调节税。实行调节税办法的企业有青岛微电机厂、电度表厂、
磁钢厂; 实行税后利润全留办法的有青岛电器元件厂、无线电专用设备厂、无线电三
厂、计数器厂;实行利改税的小型企业有青岛第一仪器厂、电子元件一厂;暂不实行利
改税实行利润全留2~3年办法的有青岛电视机厂、显像管厂、照相机厂。全年所属企
业留利175万元,青岛市电子仪表工业局留利25万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发生
了重大变化。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1984年,公司组织全系统所属企业和家庭、职
工,先后参加了企业财产和物资保险、家庭财产和职工人身保险。到1987年,公司所属
30个企业,11532户家庭、6696名职工参加了保险,平均保险额分别为993万元、1500元
和1000元,年支付保险金分别为70万元、5.20元和5.50元。
1985年,根据国家规定在国营企业推行了第二步利改税制度。当年,实行调节税的
企业增加了青岛电视机厂、显像管厂、电器元件厂; 实行税后利润全留的增加了青岛
照相机厂、电子元件一厂; 无线电专用设备厂调整为利改税小型企业。全年企业留利
725万元,公司留利123元,进一步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的经济实力,为搞活
企业创造了有利的条件。1986年,根据国家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调整方案,对实行调节
税办法的6个单位征税率分别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减免,青岛微电机厂和电视机厂因先后
列为国家重点技术改造企业, 调节税全部减免。青岛电器元件厂调整为不缴调节税的
企业, 实行调节税的企业减为3个,税后利润全留企业继续增加了青岛微电机厂和青岛
电视机厂。1987年,遵照国家对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指示精神,深化企
业改革, 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要求,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分成,欠收自
补”的原则, 由青岛市经济委员会、财政局、电子仪表工业公司与青岛电视机厂、显
像管厂、电子元件一厂三个单位分别签订了2~4年的经营承包合同, 规定了三个企业
上缴利润的基数和分成比例, 在承包期内必须完成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归还贷款的额
度以及实现利润总额、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资金周转天数等考核指标, 进一步改善
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增强了企业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