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企业内部职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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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以前,青岛市电子仪表工业系统企业内部职工分配,实行的是国家机关行政
人员工资制和八级工资制。这期间,1966年底以前进厂的职工,每月有3~5元的附加工
资。“文化大革命”后,随着几次调整工资和工资制度的改革,逐步抵消了附加工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后,
企业内部逐步明确了对每个岗位、每个职工的工作要求, 建立健全以承包为主要形式
的经济责任制,根据每个职工的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并经历
了三个不同阶段。
1978年底至1980年,根据国务院(1978)91号文件精神,青岛市电子仪表工业公司批
判了把“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实行计件工资制和物质奖励诬为搞物质刺激和奖金挂
帅的错误论调, 恢复了“文化大革命”以前的奖励制度,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全部实行
了全年一次性奖励办法。对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企业, 按人均10
元提取奖金,其他企业按人均8元提取奖金,并具体规定分三等发给职工,分别为最高不
超过20元和15元,最低不低于7元和5元。这期间,公司系统没有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
1981~1984年, 青岛市电子仪表工业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1981)10号文件精
神, 对所属企业全年奖金标准控制在不超过标准工资的12%,每人每月实发奖金不低于
3.5元, 一般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控制在人均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额度,经济效益特
别好的企业控制在不超过两个月的标准工资额度。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1982年开始,公司系统在学习北京首都钢铁公
司实行以“包、保、核”为主要内容的,纵横联销、上下结合的经济责任制的经验后,
分期分批地实行了计时工资加奖励和超定额计件工资制。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的企业,
分别按完成任务的好、中、差三个档次,按照企业职工平均人数的标准工资计发奖金,
分月、季预提, 年终考核结算。对实行超定额计件工资的青岛电度表厂、磁钢厂、微
电机厂、空调设备仪器厂、电子元件二厂、热工仪表厂等企业, 掌握在不超过企业人
均月标准工资总额的30%计奖,在完成两包(产量、利润)指标后,年底结算,人均得奖金
180元。这期间, 公司对企业实行的是“按分计奖”法,采用“百分制”或“千分制”
来确定利润、产品产量、质量、物资消耗、设备保养、安全生产等分别所占分数比例,
进行考核计奖。企业内部各车间、科室、班组和个人也采用同样办法计奖。
1985~1987年, 青岛市电子仪表工业公司根据上级有关解决企业内部分配问题的
指示精神和各地的经验,在尊重企业自主权的基础上,针对每个企业的不同情况和特点,
采取多种分配形式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一、将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层层分解,层层承包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形成个人保班
组、班组保车间、车间(科室) 保全厂的承包体系,按照完成指标的好坏,按人均2.5个
月标准工资的奖金进行合理分配。实行这种办法的有青岛电度表厂、磁钢厂、第一仪
器厂、电唱机厂等企业。
二、将税利指标进行分解, 在企业内部划小经济承包体,建立内部银行,将工资总
额下放到车间, 分级调控一包到底。每超税利指标1%,增加奖金0.3%~0.5%,或按超定
额增加奖金。实行这种办法的有无线电三厂、照相机厂等单位。
三、将部分基本工资(标准工资的10%, 有的扣8元)、奖金和加班工资捆在一起使
用,按照职务等级和完成任务的情况,分别确定不同系数进行分配。实行这种办法的有
青岛压力表厂、电位器厂、电子元件八厂等单位。
四、经济效益好的单位,视奖励基金盈余的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考核条件和实
施范围, 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一定时间内实行浮动升级。实行这种办法的有
青岛显像管厂、电子元件一厂、微电机厂等单位。
五、根据国务院(1985) 2号文件规定精神,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以
确定的税利和工资总额为基数,税利基数年增长1%工资总额增长0.7%,然后根据企业内
部规定的分配制度进行合理分配。实行这种办法的有青岛微电机厂、照相机厂等单位。
1987年公司所属28个实行承包经济责任制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共有职工20406
人。其中,实行超定额计奖人数4127人,占20.2%;实行部分基本工资和奖金浮动的2402
人,占11.7%;实行奖金计奖分配的13877人,占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