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高尔夫球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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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球场原设于汇泉跑马场内,是外国侨民集资兴办的。1931年,青岛市政府
决定在跑马场内兴建网球场。市长沈鸿烈允诺重建高尔夫球场于湛山村西,承租公地
3 443.986公亩,订期20年(1933年11月至1953年10月底)。1946年6月,修改旧约,租
期为10年(1946年6月至1956年5月底),年纳租金1万元。
青岛解放后, 因该球场有碍国防,明令停止对外开放。1950年6月21日,青岛警
备司令部通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外国侨民事务处, 自6月22日起,高尔夫球场一带划为
军事戒严区,着高尔夫球会停止球场活动,限期迁出。
该会遵令迁出,会长包尔曼就处理场内房产问题提出请求。有关方面答复:关于
房产问题,应按租约规定由球会自行拆除,政府为照顾起见,可考虑低价购买。
同年8月4日,高尔夫球会函称:“球会希望政府将来能恢复开放球场,故提出两
项要求:一、目前球会不拟将自有房产出售于政府,但愿将房产以无代价借于政府使
用;二、此项规定之继续或变更,可于1951年3月1日至15日重行再订,并请求以书面
回示作为存案。”青岛有关方面批复称:“查球场内之房屋,本应按照租约规定,由
高尔夫球会自行拆移,现既请求延至1951年3月1日至15日再行决定,经查尚无不可,
准予届时再行按照租约处理。”至此,高尔夫球场案告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