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美国驻青岛领事馆侵占房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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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驻青领事馆利用中、美间出售战时剩余物资协定及补充条文,于1947年春非
法侵占了青岛市5处房产: 兰山路6号、兰山路7号、广西路1号、山海关路9号、太平
角一路1号及其原有设备家具等,并向南京国民政府餐交部提出要求承购上述5处房地
产。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虽令青岛敌产处理局发给上述房地产以“临时营业证”,但
因该地产“与国防攸关” , 受到南京国民政府国防部反对,并让青岛市敌产处理局
“暂缓执行”。故美驻青领事馆虽占据和使用5处房产,但并未正式获得所有权。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人民政府根据1947年2月1日中共中央声明的精神,即“对于
1946年1月1日以后,由国民党政府单独成立的一切对外借款,一切丧权辱国条约,及
一切其它协定,包括购买和承受军火以及战时剩余物资在内,本党现在和将来均不承
认,并决不负担任何义务”,决定无条件地收回上述资产。
1949年10月2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外国侨民事务处负责人召见前美领馆代理总领
事郝思恩,向其郑重宣布收回兰山路6号等5处房产及其他财产,限5日内(10月29日至
11月3日) 造具清册呈交市政府。话音未止,郝即声明:“……这5处房产是美国政府
根据剩余物资协定从中国政府方面付价购得者,并有产权证明可查,惜原件已送华盛
顿,现有照片为证,存于艾克福(英领事)先生处。”外国侨民事务处负责人当即指出,
该协定是卖国协定,中共中央早有声明,不予承认,应立即收回。此后,郝未再提出
任何理由和声明。 只是在11月2日送达一份备忘录,内称:“关于1949年10月28日在
贵处对我所作的声明,我奉令通知你: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合众国,拥有产权完备的
动产和不动产,不能承认中国共产党对此种财产有要求之权。我更奉令说明:依据剩
余物资协定所获得的财产,是主权国家的合众国按照国家协定取得者,财产的取得既
然符合于中国法律与国际公法,为此取得的财产自不能听任中国共产党没收,而希望
中国共产党承认美国之所有权,倘如这些权利不被充分尊重,则美国将坚持要收取全
部的补偿费。末了,我奉令通知你,前美国总领事馆美籍人员的撤离,不可认为我们
放弃了此间的权益,盖因英国当局已被商请代管前青岛原领事区之权益。”对此备忘
录,青岛市人民政府当即予以退还,郝未再作任何表示。
11月3日,美领馆按时将青岛市府指定的三种物品,即原有物品、前美领馆物品、
个人物品清单送到,经审查后,双方协定于同月22日开始点交接收。11月24日,全部
财产点收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