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侨”焚毁国民党市党部、捣毁青岛《民国日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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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日本加紧了侵华步伐,青岛《民国日报》不断揭露其侵华罪行。而日方
却称之为“不敬记事”,向青岛市政府提出“抗议”,要求市政府予以取缔。青岛市
政府答应加以约束。“九·一八”事变后,《民国日报》继续揭露日本侵华罪行,日
本驻青总领事馆再次向青岛市政府提出“抗议”,青岛市政府答应解决此事。但是,
日方却就此挑起事端。
1932年1月12日,日本“侨民”聚众焚毁国民党青岛市党部,又捣毁《民国日报》
社, 骚乱一昼夜。房产、机件及一切什物损失达595607.29元。事发后,青岛市府当
即对日领事馆进行交涉。
1月21日, 日方向青岛市政府发出公函,蛮横地指责青岛市政府应负全部责任。
市政府则于2月24日发函日本驻青总领事馆进行驳斥、抗议。文函来往延续到10月份。
日方公函之内容,归结起来有三条:一、“《民国日报》记载不敬事件为本案直
接之原因。自去年(1931年)《民国日报》揭载同样不敬记事之际,虽由贵市政府誓约
取缔《民国日报》之拘束,不料此次该报纸复载不敬记事,足见贵市政府取缔之不彻
底。而《民国日报》如不揭载如斯重大不敬记事,则本案即无由发生,是该两项事件
有密切不可分离之因果关系”。二、关于维持治安问题,“本案发生之当日,贵市政
府方面完全未尽其维持治案之职责,其结果竟发生本案。本案系贵市政府懈怠职责所
生出之结果,故完全责任亦在贵市政府方面,乃为当然明白之理。而贵方反向我方质
问其责任,又要求种种之赔偿,不得不断为错误”。三、本总领事“曾申述对于本国
政府有取缔居留民之职责,对于本案自当时立刻着手调查以来,一再审理之结果,已
于目前分别依法处分完了”。
青岛市政府对日方这种强词夺理的蛮横态度进行了驳斥,基本意见是:一、“该
报记载事件系属一事,焚毁党部又属一事”,不能混为因果。“该报记事一节,当时
业经贵我双方协议解决。而贵国侨民竟蔑视双方官宪,无端横行,以致酿成如斯重大
案件。其为故意扰乱治安,破坏建筑物,实属毫无意义”,“贵馆对于该项极端暴乱
之行为,不以为非法,而直认为事理上应有之结果,此诚大惑不解者”。二、“取缔
贵国侨民,贵馆既迭函声称负有应尽之职责,是日侨之一切越轨行为,贵方应即予以
适当之措施,自不待言。本案发生期间骚乱不靖者达一日夜之久,贵方何以概不过问,
所谓负有职责者究属安在? 况本市日侨历来所犯各种不法案件,均归贵馆依法惩办,
本府为尊重贵方职权起见,向未直接予以处理,何独对于本案反咎我方放弃其职责。
贵馆之意是否认为此后关于日侨不法行为应由本府直接处理,否则自不能卸责”。三、
“本案人犯既经贵馆查明分别法办,是该犯等犯罪行为业经贵馆审实,其因犯罪行为
所发生之损害,自不能免赔偿之责,此理所当然者 (本案情节异常重大,迥非寻常交
涉可比,总计损失595607.29元,决非仅以处罚二字了之)……关于惩凶一项希将处办
详情明示外,其关于本府要求道歉、赔偿、保证等项,请迅予照办”。
日方蛮横地声称:“我方之见解,迄今已反复说明在案,确信嗣后毫无推翻从来
见解之余地。”青岛市政府对于日方“抹煞事实,锦词诿卸”的态度“不胜遗憾”。
10月29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电函青岛市政府查询此事经过及损失,青岛市政
府于当日复文。1933年6月,青岛市政府又补送历次交涉函件:日本驻青领事馆第8号
函,市府第261号、第1323号公函等文件,请外交部查照,但后来交涉结果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