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籍海员诺马克在青行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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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5月18日23时10分,波兰租船瑞典籍“凯门”(Cayman) 号轮瑞典籍船员拉
斯·伊立克·贡纳尔·诺马克,在青岛港用匕首无故将正在作业的装卸工人接西周、
王忠山两人刺伤,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凶手当即被边防部门监管,后令船长指
定专人看守,听候处理。19日15时,将凶手押离现场进行拘留。20日,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凶手执行逮捕。7月25日,山东省青岛市中
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在场的除船方代表外,还有瑞典驻华使馆临时代办贺斯底亚斯
以及诺马克的辩护律师。诺马克在法庭上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保证今后决不再犯。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对罪犯诺马克从宽免予刑事处分,由肇事者和船方负
责赔偿受害人全部医疗护理费及其他损失,共人民币20 002.56元。诺马克表示服判,
船方对本案的处理表示感谢,瑞典临时代办认为,判决“很宽大”。同年8月5日,诺
马克释放出狱,9日离青,经北京取道莫斯科返回瑞典。